高雄左營果貿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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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雙方聲明與承諾事項
權益分配
用地調查及土地點交
建材設備及變更設計處理
執照與許可
第九章 保險 .................................................................................................................................. 契約-24 第十章 施工 .................................................................................................................................. 契約-26
產權登記
驗收接管
履約保證金
保固及保固保證金
管理與監督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缺失及違約責任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契約之變更或補充
爭議處理
其他規定事項
通知與文件之送達
契約份數
目錄-I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公開評選文件 附件○:公開評選文件之補充規定、更正、釋疑之書面說明文件 附件○:申請人承諾事項 附件○:專案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附件○: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附件○: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 附件○: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 附件○:保固契約(範本) 附件○: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 附件○:專業估價者選任、抽籤方式 附件○:比準戶及比較標的選取及修正率調整原則 附件○:土地清冊【依土地登記簿資料納入清冊與地籍圖】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 附件○: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附件○:權利價值權利金承諾書 目錄-II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2 地號等 2 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最優申請人或最優申請人成立之專案公司) 甲方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 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選出乙方作為本案之實施者。雙方同 意依本契約條款確實履行本案,條款如下:
總則
契約文件及其效力
本契約包含下列文件:
本契約及其後修正或補充之文件
甲方就公開評選文件之相關補充規定、更正、釋疑書面說明之文件
本案之公開評選文件
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
其他依本契約約定或視個案特性應納入契約文件者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前述文件以外之本契約附件及其修訂或補充
其他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列為本契約文件者
契約文件效力規定
本契約各條之標題不影響各條之內容效力,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文字為
準。
本契約所引用之法規均包含未來增刪及修訂之條文
1.1.2.3 同一契約文件經增刪或修改者,以簽署在後者優先適用。 1.1.2.4 本契約所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契約條款優先於公開評選文件內其他文件之條款,但其他文件之條款有特別
契約-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聲明者,不在此限。
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優先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之內容。但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建議書之內容經甲方同意並表示優於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且屬經核 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之內容者,應優先適用。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名詞定義
本案:「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1.2.2 本契約:甲、乙雙方簽訂之「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 事業案委託實施契約書。
本基地: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2 地號等 2 筆土地,面積總約 24,867 平方公尺【實
際範圍以地籍圖所登載界址為準,面積悉依地政機關所載土地登記簿資料為 準】。
土地所有權人:高雄市
土地管理機關: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指乙方依本案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於申請階段所研
提之計畫內容。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指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送經高雄市都市更
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審議通過並核定發布實施之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係指乙方基於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評選會之
評審意見及甲方之修正意見所提出,並經甲方同意後做為契約附件之一,據以 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委託實施契約之計畫書。
金融機構: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款單之
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機構:指對於本契約之興建提供財務上之借貸、保證、信用或其他形式之
授信予乙方,有助乙方履行本契約之國內外金融機構。
協力廠商:指乙方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表達倘乙方被評選為最
優申請人後,願成為實際協助乙方執行本案之廠商。 契約-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1.2.12 協調委員會:指依本契約約定,經甲乙雙方同意成立之委員會,負責辦理相關 爭議事項之協調及解決。 1.2.13 智慧財產權: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 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圖說、標幟、技 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契約解釋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依其內容而定,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容之解釋
1.3.2 本契約所稱之「人」,依本契約適用之目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事業團 體。 1.3.3 本契約中同時有中、英文版本者,倘中、英文文意不一致時,除契約另有約定 者外,應以中文為主。 1.3.4 本契約所載之日期,除另有特別規定、約定或註明外,均依日曆天計算,包含 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目、選舉投票日、臨時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 應計入。 1.3.5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如有疑義,由甲方解釋之。
契約期間
本契約期間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至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辦妥全部產權登記及完成本契約所定相關義務之日止。 契約-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二章 工作範圍與約定事項
實施方式
本基地全部範圍係指經高雄市政府公告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並依都市更
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暨相關子法規定以公辦都更方式辦理開發。
本基地共計劃定 1 個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
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由乙方擔任實施者,實施都市更
新事業,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2.2 本基地範圍、面積及 現況 概述 2.2.1 本基地範圍、面積及土地權屬 本基地範圍坐落於高雄市左營區,四面臨路,為城峰路、東門路、翠華路 601 巷 及翠華路所圍地區。現為民國 114 年 6 月公告發布實施「擬定及變更高雄市都市 計畫(左營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劃設之第五種 住宅區,面積 24,867 平方公尺(詳表 1 及圖 1)。 本基地範圍內包含果貿段 2 地號及 2-9 地號等 2 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皆為高雄 市,管理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持分比率 100%,詳錯誤! 找不到參照來 源。及錯誤! 找不到參照來源。。 表 1 基地土地清冊一覽表 項次 地段 地號 使用分區 面積(m2)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機關) 持分比率 第五種 高雄市 1 果貿段 2 12,433 1/1 住宅區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五種 高雄市 2 果貿段 2-9 12,434 1/1 住宅區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合計 24,867 備註:本基地未來實際地號及面積悉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公告時之土地登記簿所登載內容為準。 契約-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0 50 100 圖 1 基地範圍示意圖
本基地供辦理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實際面積、地界以地政機關實測及鑑界為
準,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土地使用 現況
本基地係本市住宅基金土地,西側與特定住宅區(翠華國宅、翠峰國宅)相鄰, 最早於民國58年「左營都市計畫」劃定為住宅區,民國77年向軍方取得且變更為 果貿國宅社區(後改名為果貿國宅專用區),作為翠華國宅三期預定地。該預定 地閒置多年,民國89年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同意作興建國宅以外運用,並於民國 95年「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左營區)部分果貿國宅專用區為住宅區案」變更為 住宅區,迄今尚未開發。 本基地範圍內 現況 多為空地,僅城峰路及翠華路601巷路口處設有一處公有路外 收費平面停車場(40個汽車停車位),提供鄰近居民及遊客使用。
土地所有權人即甲方同意以所屬土地供乙方實施本案之都市更新事業
2.2.5 本案基地位於優先劃定更新地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規定,獎勵 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1.5 倍之基準容積,不得申請增額容積 及容積移轉,且果貿段 2 地號土地不得勻調同段 2-9 地號土地所餘容積;並為 最有效利用之設計,實際容積獎勵額度以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 議通過為準。 契約-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三章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甲方應辦事項
本契約簽訂後,甲方應依本契約第六章通知乙方辦理本基地之點交。
甲方協助事項
為辦理本基地土地鑑界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甲方應協助提供乙方必要文
件,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3.2.2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若乙方因本案執行需要,依法令規定須以甲方之名義 辦理各項必要之許可、登記、核准、執照或須取得甲方同意時,乙方得以書 面敘明必要性後,通知甲方協助。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本案委託實施契約簽訂之次日起至本基地完成交付予實施者期間,甲方同意
協助乙方進入本基地現場辦理勘測、鑽探及其他進行施工所必要或工程調查 所必須之作業。
甲方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
乙方充分了解本案之所有協助事項均非甲方之義務,甲方不擔保協助事項必 然成就,乙方不得因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對甲方主張減免責任或其他任何主 張。
乙方因本案執行須向政府機關申請證照或許可時,甲方本於合作精神,在法
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得協助乙方進行協調、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有 利於本案執行之事項,惟乙方仍應依約掌控證照或許可之取得時程。
乙方應辦工作事項
一般原則
實施內容準據
若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之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所劃定更新單 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內容,與本契約附件之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或 乙方依本契約期限所提出予甲方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 案)內容不符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定通過之內容為準。
乙方應視需要及法規申請都市更新及相關審議及其必要之各項許可、登
記、核准、執照。 契約-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並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
變換計畫為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依據。
更新事業之執行
乙方應於委託實施契約簽約日起 120 日內,就經甲方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
執行計畫書內容,依委託實施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含權利變換估價報告書)、都市設計書圖草案(含 電子檔,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甲方要求)等,送甲方審核;於甲方同意後 90 日內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報核,期間應完成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第 50 條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7 條相關規定程序(包含申 請分配及辦理公聽會),一併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權利變換計 畫(草案)提送由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 核,且申請分配結果應先經由甲方同意。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期間, 應配合研擬及修正相關申請文件,並應出席各項會議及進行簡報和說明, 乙方應配合申請審議事項不限於上述事項,凡與申請報核及審議要求有關 之事項,均應負責。
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自收件日起應以 110 年 3 月 25 日高市府都發
住字第 11031321000 號公告之「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執行原 則」規定執行辦理。
乙方辦理本案應遵守之土地開發事項,詳本契約附錄 1
乙方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0 條規定委託辦理權利變換查估權利價值之 3
家專業估價者,甲乙雙方同意依照下列程序及方式辦理: 3.3.2.4.1 由乙方與甲方協調共同指定 3 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如協調不成者, 由乙方指定 1 家,其餘 2 家由乙方自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 方式選任之(選任方式如附件○:專業估價者選任、抽籤方式);會員 需符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不動產估價師建議名單之估價師,其中 3 家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中至少須有 1 家為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之 估價師事務所,並由乙方與 3 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簽訂委任契約,共 同辦理本案權利變換查估權利價值。前述所委託之 3 家不動產估價師事 務所所生費用(包含領銜估價者之費用),由乙方依規定提列共同負 擔。 3.3.2.4.2 乙方與不動產估價師簽訂委任契約後,應配合甲方召開「估價原則研 商會議」,由不動產估價師參照本契約及附件(如投資執行計畫書、本 契約附件○:比準戶及比較標的選取及修正率調整原則等),提出估價 契約-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原則說明,經甲乙雙方確認後,始得進行估價作業,且相關估價原則應 納入不動產估價報告中之估價條件。 3.3.2.4.3 本案「評價基準日」,應為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 6 個月內。 3.3.2.4.4 本案委託 3 家專業估價者,應以其評估價值對甲方最有利者(即:更新 前土地價值最高,且更新後權利價值及差額價金也最高者;如無符合前 述更新前、後價值均最高者,則以差額價金最高者),作為本案之領銜 估價者。 3.3.2.4.5 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專案小組審議後之不動產估價報告 書,如有修正,其修正內容應遵守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六條、原訂估價 條件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且不得違反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如 修正後之估價結果,對土地所有權人有更為不利益之情事,乙方及不動 產估價師應就變更及修正之公平性、必要性及合理性提出說明。 3.3.2.4.6 乙方於權利變換計畫擬定、報核及審議等各階段就更新前後權利價值所 提出之不同版本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均應落實專業簽證;後續審議時亦 應由簽證之不動產估價師親自與會報告及答詢,必要時需敘明理由經甲 方同意後可授權同事務所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協助出席。 3.3.2.4.7 如乙方及土地所有權人對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結果未達成共識,甲方 得召開研商會議,如經三次研商會議仍未達成共識,或不動產估價師不 配合修正時,甲方或乙方得委託專業團體(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為原 則)進行協審,不動產估價師應於收受協審意見書後 30 日內提送依協 審議見修正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且專業團體協審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負 擔,不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 3.3.2.4.8 乙方無法與正取及備取專業估價者成立委任或終止、解除委任者,應 主動敘明理由(併同檢附佐證資料)報經本府備查後,再行重新辦理選 任相關作業。 3.3.2.4.9 乙方與不動產估價師簽訂委任契約後應於 30 日內將契約提送予甲方備 查。
乙方提出予甲方及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及權利變換計畫(含草案),其上載之共同負擔比率雖不受共同負擔比率 承諾書之限制,惟乙方應將本案共同負擔承諾書所載比率揭露於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含草案),並承諾本案實際之共同負擔比率仍 應以本契約第 4.4.1 條規定為準。 契約-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3.3.2.6 乙方應以自己名義,負責出資並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 權利變換計畫及本契約約定內容,興建施作本基地範圍內之建物與所有 工程。
開發時程
3.3.2.7.1 本案更新單元如採分期分區開發,乙方應依下列要求擬定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 第一期:乙方應優先於第 3.4.4.1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果貿段 2-9 地 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 中心之興建工程、取得使用執照並於委託實施契約所定期限內完成產 權登記予甲方。乙方應負責出資並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本契約及「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 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及預算書,興建施作本 基地範圍內之建物與所有工程。
- 第二期:乙方如採分期開發,得將果貿段 2 地號土地列為第二期開發, 於第 3.4.4.1 條第 2 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果貿段 2 地號土地之興建工程、 取得使用執照。 3.3.2.7.2 乙方如採一次全區開發,果貿段 2 地號及 2-9 地號兩宗土地應分別取得 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且應於第 3.4.4.1 條所定期限內完成果貿段 2-9 地 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 心之興建工程、取得使用執照並於委託實施契約所定期限內完成產權登 記予甲方。
乙方應依經甲方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及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
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進行本案都市更新作業,以及 本案之都市更新事業之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整體規劃、設計、監 造及興建,同時須兼顧周邊土地後續開發之權益。
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所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與經甲方
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內容有差異時,應依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 定通過之內容為準,其所因此增加、衍生之費用或其他不利益,概由乙方 負擔。
本案之規劃設計及回饋甲方之停車位位置,甲方如有調整需求,乙方應配
合辦理。
更新事業資金信託
為確保乙方之資金及融資能依預定時程到位,乙方應至遲於建造執照取得
之日次日起 30 日內,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 畫內容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且成立信託專戶,將辦理本更新事業資金 信託予受託機構;信託契約內容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並於前揭契約 簽訂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供信託契約副本予甲方備查,其後有修正時亦 同。如經與受託機構協商並經其認定依照本契約約定內容辦理信託之全部 或一部有窒礙難行之處而須依本契約第 12.2.2 條規定辦理協商,以致於無 法依本條約定期間完成者,得經甲方同意後展延之。
前條受託機構限為得從事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並作為本信託契約之關係
人,建造執照起造人、建造中及完工後建築物之受託人。
信託契約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信託財產範圍、信託期間、信託契約之受益人、
專款專用、停工通知及續建完工、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建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信託塗銷登記、信託財產運用或返還或歸屬登記等,但不包 含本基地土地。
乙方應於信託契約書簽訂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將信託契約書副本提送甲
方,其後有修正時亦同。
乙方及受託人應依甲方委託之專業營建管理機構簽署認可之文件或甲方
同意核備之函文,始得據以撥款。 3.4 規劃設計、監造及請領建造執照
乙方應負責本案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及興建(含施工及監造),結合國家重點
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及國定古蹟鳳山縣舊城保存計畫之地區發展特性,以發展 優質住宅及園區第二會館、多功能活動中心為開發宗旨,並與周邊土地進行 整體規劃設計,打造完善居住環境。
乙方應於取得本基地範圍之「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
會」審議核定函,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再經「高雄市政府都 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核定與發布實施之次日起 90 日內向建 築主管機關提出建造執照申請,並取得建造執照後申報開工。 乙方為執行本基地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應指定受託建築師負監造之 完全責任,並應指派經驗豐富之人員組成監造小組,報經甲方備查後進駐工 地。
本案與座落於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
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興建工程相關之業務(包含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審 契約-1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查、施工品質監督、驗收等),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負責辦理, 直至產權登記完成,乙方應依本契約、「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 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辦理。
完工期限:
乙方於本案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開工後,應於下列期限內完成興建:
- 第一期:本案建造執照核發日起 30 日內應申報開工,並於申報開工日之 次日起 3 年內,完成興建果貿段 2-9 地號更新單元內之「國家重點領域 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之建築物與自來水、電 力、電信及天然瓦斯等地下管路設施等公用設備,並取得建物使用執 照。
- 第二期:本案建造執照核發日起 30 日內應申報開工,並於申報開工日之 次日起 7 年內,完成興建果貿段 2 地號更新單元內建築物與自來水、電 力、電信及天然瓦斯等地下管路設施等公用設備,並取得建物使用執 照。
如遇有非可歸責於乙方且具有正當理由致延誤完工期限時,乙方應於事件
發生後 15 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於事件消失後 30 日內檢具事證,儘速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甲方請求工程延期,甲方得視情節核准展延並決定展延 日數,惟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3.4.5 與本契約有關之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整體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營 建,以及辦理申請都市更新相關審議(包括但不限於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 響評估、文化資產影響評估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及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 記、核准及執照,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均為乙方工作範圍,並負擔契約期間 本基地開發之各項費用。
本案建物之規劃設計與興建除應符合本契約第 3.3.1、3.3.2 條約定外,須符合
建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工安及環保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建造執照內容 變更時,亦同。
乙方應委託建築師依法負責本案建物之建築、結構、設備等工程之設計及監
工程進度之監督控制
本案建物設計工作開始後至施工完成前,有關各項工程承包商之協調配合
契約-1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及定期舉行之工地協調會。 3.4.7.4 擬定監造計畫,並指派專職常駐工地監造現場人員進駐工地監督施工廠商 履約品質。 3.4.7.5 協助辦理工程糾紛、爭議、索賠、仲裁及訴訟等事項之事宜,並配合出 席。 3.4.7.6 於施工階段使用智慧化監工,包括但不限於架設CCTV 等工地即時監控系 統及建置雲端空間儲存工程生命週期影像資料,並配合甲方需求提供其 CCTV 工地即時監控系統查看帳號權限。透過軟體平台進行遠程監控和管 理,俾便執行機關及專案管理單位管理本案進度。
建築標章及標示
乙方應於本案果貿段 2 地號申報一樓樓板勘驗前,經甲方同意,以乙方名
義申請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乙方並應於本案使用執 照核發日次日起 2 年內,取得銀級(含)以上之綠建築標章及銅級(含) 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無障礙環境及建築物耐震標章,並移交相關文件予 甲方。若因審查致未能於期限內取得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甲方申 請並經同意後予以展延。
乙方應於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
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申報一樓樓板勘驗前,經甲方同意,以乙方名義申 請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及低碳建築標 示,乙方並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日次日起 2 年內,取得銀級(含)以上 之綠建築標章、合格級(含)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取得建築能效 1+標 示、取得低碳建築 1 級以上標示及建築物耐震標章,並移交相關文件予甲 方。若因審查致未能於期限內取得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甲方申請 並經同意後予以展延。
乙方應對果貿段 2 地號建物及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
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之設計成果自行實施設計校對及審 查,以確保工程設計之正確性,相關成果介面均須妥善處理。乙方負責施工 之單位亦應參與設計審查工作,以減少未來衍生施工困難之設計問題,審查 作業過程應留存紀錄備查。如甲方(或執行機關)就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另委託有專 案管理機構(或單位)者,乙方提送之各項規劃設計成果、施工圖說及相關 審查文件,均應依甲方或其專案管理機構之審查意見進行修正,乙方不得拒 契約-1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絕。
乙方設計工作組織中應有負責設計整合與文件管制之機制,並應對最終設計
成果確保符合甲方之需求,若發生設計爭議時,甲方得委託第三公正單位辦 理驗證,乙方應配合並負擔驗證費用。
乙方與第三人簽訂有關本案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施工、採購或服務等任
何合約內載明:如本契約一部或全部終止或解除時,甲方有權依與乙方原約 定之條件請求前述合約之他方當事人繼續履行,而該他方當事人不得拒絕。
乙方施工應確實遵照法令及本契約之約定,非經雙方有權代表合意以書面簽
名或蓋章,不生變更之效力。
乙方應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加強管理建築物與附
屬設施之施工及使用,維護其構造與設備安全,以避免民眾生命、身體及財 產遭受危害。
乙方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 30 日前將協力廠商、建築師及營造廠業者之資格證
明文件(影本)及合約文件(影本),提送甲方備查,營造廠資格應為甲級 以上。合約文件如有變更之情事,亦需提送副本予甲方及土地所有權人。甲 方之備查不影響或減低乙方依本契約或依法所應承擔之責任。
本案如經甲方要求進行開工前綠美化,乙方應依據本契約第 6.3 條約定辦理點交
作業、進行綠美化工程並負責後續維護管理,相關費用(含綠美化工程、開 工典禮、活動、維護管理等)由乙方負擔。
負擔費用
除本案委託實施契約已明文約定由甲方或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外,乙方應自行
籌集與負擔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需一切相關與衍生之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之貸款利 息、稅捐、管理費用、土地鑑界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本案更新後全部建築物應依本契約第 3.4.8 條取得相關建築標章或標示,並應
採無障礙環境及建築物耐震標章,並負擔應繳納之保證金及其他一切費用。 乙方亦須核算提撥維護費用,並擬具維護管理計畫,擔保 2 年內維持相關標章 有效性,告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 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依維護管理計畫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 宜。維護費用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項目。
乙方依本契約第 3.4.5 條負責協助及開闢都市更新地區內回饋項目,及第 3.4.6
條文化資產保存相關程序及維護保存計畫之相關費用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計 算。 契約-1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乙方應回饋停車位及捐贈高雄市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相關費用得納入
本基地除依相關法令檢討停車需求外,另需額外設置汽車停車位 80 席,由
乙方捐贈將產權登記予高雄市(管理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停 車位如登記為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應配合登記一區分所有建物建號予高 雄市所有並將停車位登記為該建號之約定專用部分,且實施者擬訂之公寓 大廈管理規約應載明該 80 席停車位之約定專用方式包含得依法設置對外開 放之停車場),位置除土地所有權人另有需求調整外,以位於果貿段 2 地號土地範圍內之地下為原則。本回饋項目,經本府權責機關核准及接 管機關同意接管,其設置樓地板面積得免計容積,但不得依據都市更新條 例申請容積獎勵。 乙方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階段依「高雄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5 條規定,申請基準容積 10%之容積獎勵並捐贈等值現金予高雄市城鄉 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作為後續推動高雄市都市更新使用,依上述辦法申 請容積獎勵,得納入共同負擔。 3.5.5 本基地鄰近左營舊城鳳儀門遺跡,經「國定古蹟鳳山縣舊城保存計畫」劃為 緩衝區範圍,乙方於申請建築時,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法令 規定辦理相關行政程序(包含施工監看及監測等),如有發現文化資產遺留 或潛勢災害影響,應提出維護保存計畫,相關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得列入 共同負擔費用。 3.5.6 為為利本案順利推動,主辦機關得自行或委由專案管理機構,執行本案履約 管理事宜,其委託專案管理機構所需費用由實施者支付並得納入共同負擔費 用計算,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以新臺幣 5,222 萬元(含稅)為上限,應於簽訂委 託實施契約前一次繳交。
主辦機關為推動本案都市更新之行政作業費用,以新臺幣 5,278 萬元(含稅)
為上限(包含果貿段 2-9 地號行政作業費用新臺幣 2,278 萬元(含稅));由 實施者支付並於委託實施契約簽約前依主辦機關通知期限內一次繳交,本項 費用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計算。 3.5.8 乙方負責興建之建物中,甲方分回之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 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依法需設置公共藝術。乙方 應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等相關規定協助辦理並負擔公共藝術設置費用 經公共藝術設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施作。公共藝術價值之價值不得少於該 建築物造價(即直接工程成本)百分之一,該公共藝術設置費用得列為共同 契約-1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負擔。
本契約第 3.5 條得提列共同負擔之項次其相關與衍生費用,其符合高雄市政府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規定之「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共同負擔及費用提列總 表」者,得提列共同負擔,並應以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所載數額為準。惟乙方所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低於前開核定 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比率者,則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所載比率為準。
乙方依「『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設
計需求說明書及預算書」進行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開發,依設計需求說明書 之預算提列相關更新開發成本應不超過 31.46 億元,如逾 31.46 億元則超出金 額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計算。
若依本契約第 4.4.2 條應適用之共同負擔比率計算或因法規變更,導致本案參
與更新之高雄市依該計畫所可分回「『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 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面積較少時,乙方仍應無條件負擔並補足短 少之設計面積。「『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 動中心」之設計面積詳本案申請須知附錄三。如因甲方需求致「『國家重點 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之面積較本案申請須 知附錄三設計需求說明書之設計面積須增加時,甲方應與乙方協調,經乙方 同意後辦理。
乙方如申請容積獎勵涉及應繳交保證金者,乙方應自行負擔保證金及其他一
切所需費用。
乙方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內容,雖經甲方同意納為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若日後因法令變更要求、政策必要、 建築執照審查或都市設計審議等需求,在不違反原都市計畫及原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精神之前提下,由乙方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或變更,乙方不得拒絕或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甲方應得 之權利價值及請求任何補償,且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惟由乙方辦理修 正或變更時,內容應經甲方事前同意。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費用由乙 方負擔。
特別約定
乙方之協力廠商於契約期間內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乙方應
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及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應具有能力者, 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甲方同意後變更之。另乙方於招商申請階段所提 契約-1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亦同。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就本基地土地點交予
乙方之日起,自負一切管理、安全及定作人責任,且不得作為本案都市更新 事業範圍及綠美化以外之目的使用。如有因工程本身或土地相關事由或乙方 履行本契約時,使甲方、甲方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 權利遭受損害時,其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方負責,與 甲方無涉。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求償時,乙方並應負責 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 序費用與律師費)。
乙方於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中提出承諾、回饋事項及其具體執行方法應
依評選會決議修改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並納入本契約文件(附件○申 請人承諾事項),且承諾回饋事項若有涉及設施管理維護應由乙方自行維護 管理。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提送甲方及外部各權管單位之許可審查文件及其附件,除正
本提送各審查機關,副本應提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專案管理單位,以利 推動本案。 3.6.5 其他依本契約、本案申請須知、及「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執行計畫書」約定乙方 應辦事項。 契約-1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四章 雙方聲明與承諾事項
雙方共同聲明
4.1.1 為使本案之執行順利成功,甲、乙雙方願本於合作、誠信、公平及合理之精神 履行本契約。 4.1.2 基於兼顧甲、乙雙方權益之立場,甲、乙雙方儘可能以協調方式解決各種爭 議,避免仲裁或爭訟。
甲方之聲明
甲方有權簽署本契約及履行本契約所定之一切義務
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甲方違反法令或甲方與第三人間現存契約之違約情
事。 4.2.3 甲方依本契約應為之核准同意,或應提供之文件資料,應適時為之。
乙方之聲明
乙方聲明其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契約簽訂時,依法令
及公司章程,具擔任本案投資人之資格;乙方業經董事會合法決議並授權代表 人簽署本契約,且未違反乙方公司章程或其他之任何內部章則與法令規定。
本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違反法令或與第三人間現存契約之違約情
事。 4.3.3 乙方對本契約之簽署,毋須經任何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 4.3.4 本契約簽署時,乙方並無因任何契約或法令規定之義務,致其未來履行本契約 之能力有減損之虞。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所有參與本案之行為均本於公平競爭原則,切實遵守相關
法令規定。 4.3.6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有重整、破產等影響本案執行或財務 狀況之不利情事。
乙方之承諾
乙方承諾本案共同負擔比率最高不得超過 67.64%(依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填
契約-1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入,不得超過 67.64%)。
乙方承諾如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共同負擔比率超過共同
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依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為準;如核定之共 同負擔比率低於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依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為準, 乙方應自行承擔因此所受之損失,且不得以此作為終止本契約之理由。如需補足 承諾等值房地金額時所生之相關稅賦,亦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4.4.3 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執行本案所 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或第三人免於上 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 相關費用並賠償其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 師費)。
乙方承諾於本案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維
護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 負擔所有責任。如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其損 害(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4.4.5 乙方得於本基地取得建造執照後,就本基地土地及建物進行預售,惟乙方承諾 自負預售土地及建物之法律責任。如因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求償時,乙方 並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 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乙方應自行了解本基地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及事
項,乙方不得以本案之性質及本基地位置與當地一般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履行 本契約或與本契約有關成本費用等一切任何可預料或不可預料之情事或其他事 故、風險或錯誤等為藉口,向甲方索賠,或為其他任何主張。 4.4.7 因乙方未依本契約履行、違反承諾事項、聲明或處理不當,致甲方受有損害 時,乙方應對甲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 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契約-1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五章 權益分配
甲方權利
甲方所有之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2 地號等 2 筆土地,依據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
有土地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參與更新,並依本案經核定發布之權利變換計畫書所 載之更新後權益價值進行分配。 5.1.2 本案實施方式為權利變換,土地所有權人即甲方優先分回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作 為「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乙方應以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 書」進行開發(詳本案申請須知附錄二),且「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 心」其更新後權利價值之評估不得高於 50.07 億元,其餘更新後權利價值採領取 權利金方式辦理(權利金金額如高於最優申請人之價值權利金承諾書,乙方應給 付該金額,如低於價值權利金承諾書之承諾金額,乙方至少應給付承諾金額)。 權利金繳納時程如下:
- 第一期:簽訂委託實施契約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新台幣 1 億元。
- 第二期: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支付權利金之 5%。
- 第三期: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 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取得建造執照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支付權利金 之 5%。
- 第四期: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 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取得使用執照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支付權利金 之 5%。
- 第五期:產權登記(如採分期開發,為第二期產權登記)送件日之 3 日前, 支付權利金剩餘金額。
乙方負擔與權利
乙方負擔應依最新「高雄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共同負擔及費用提列總
表」所計算之共同負擔費用,並自行負擔本契約無另行約定得納入且非屬提列總 表所規定之其他費用。
乙方取得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登載乙方因提
列共同負擔可折價抵付之土地及建築物。 契約-1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六章 用地調查及土地點交 6.1 本基地範圍內,乙方應負責開闢、興建並負擔因規劃設計所需之各項調查工 作及相關費用。 6.2 乙方得於簽訂本契約之日起、土地點交前,經甲方同意後進入本案點交範圍 用地現址進行規劃設計所需之各項調查工作。
土地點交與清除廢棄物配合義務
土地點交之配合義務
乙方應依甲方通知之時程點交並接管土地,甲方最遲應於建造執照取得後申
報開工前辦理點交,乙方不得拒絕。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點交遲延 者,視為違反本契約。
本基地依 現況 點交。乙方不得因部分用地不能點交而拒絕其他用地之點交,
並應先就已取得之用地進行施工,如因部份用地不能點交致使乙方無法辦 理 申報開工或施工時,不在此限。 6.3.1.3 於辦理用地點交前,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由甲方及乙方指派之代表辦 理現場會勘,甲方出具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乙方並應申請辦理實地 土地複丈鑑界並負擔費用,經各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簽收。
清除廢棄物配合義務
除甲方另有需求,本基地範圍內若於點交後仍有其他土地改良物或廢棄物,應由 乙方於點交後負責清除,並將廢棄物合法清運,相關衍生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如點交後有被占用情形,乙方應負責排除之。 契約-2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七章 建材設備及變更設計處理
乙方承諾依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及本案經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列建材設備表之廠牌、材質及規格採用建築工程建材設 備,於申請時以不得低於高雄市政府頒布之最新「高雄市都市更新事業(重 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建材設備表之規格為原則;果貿段 2-9 地號 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之建 材設備依設計需求說明書規定辦理;並於交付甲方之建材與設備以經核定發 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算所載之內容為準;惟雙方同意該 計畫書所列建材如因供應商停產、缺貨或有哄抬壟斷導致市場供需失調時, 乙方須提出同等級或優於原承諾廠牌、材質及規格,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辦 理,如有增加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列入共同負擔。如乙方未依此標 準規定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審議,致本案無法執行 時,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18 章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甲方分得之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
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若欲辦理變更建材時,應於乙方一樓底板完成前提請 乙方配合辦理,其所造成建材成本費用之增減,甲方及乙方同意於完工時一 次找補。乙方分得之房屋在不損及甲方權益下得自行變更設計或建材,甲方 及乙方應相互配合,但外飾、公設建材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
甲方分得之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
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若欲辦理變更設計且須辦理建造執照變更及報備時, 應於一樓底板完成前提出,乙方應配合辦理,且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相關費 用由乙方負擔。惟若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所進 行之抽查,導致須修改之情形不在此限。前述變更設計之期限,乙方應於一 樓底板完成前 60 日通知甲方。
若非因甲方或乙方之因素而須辦理建造執照變更或報備時,甲方應配合乙方辦
理;甲方或乙方若因前項約定外就其分配之房屋部分需變更且該變更須辦理 建造執照變更或報備時,他方應配合辦理,惟變更費用由乙方負擔。 7.5 甲方要求室內格局變更時,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設計變更之期限內向乙方提 出,且須於乙方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用印,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並應符合 契約-2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建管法令規定,逾期提出則乙方得不予受理。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甲方若欲辦理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
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之變更設 計,乙方不得拒絕,並應負擔相關費用。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 施後,除甲方提出變更需求者外,修正或變更設計所衍生相關費用(包括但 不限於因法令所致之程序修正或變更)均應由乙方負擔。 契約-2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八章 執照與許可
本案建造執照請領人及起造人原則由乙方擔任,但於辦理建造執照申請前,
甲方得決定與乙方共列起造人,乙方不得拒絕。 8.2 於乙方負責興建範圍內,乙方應負責取得與興建工作相關之各項執照及許 可,並將其副本提送甲方,變更時亦同,如無副本者,應以影本加蓋與正本 相符章代替。其所有相關之設備、機具等應取得有關證照後始得開工或使 用,其變更或更新時亦同。 契約-2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保險
自基地點交日起至主管機關核准開工日止,乙方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得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由乙方為要保人,以甲乙雙方及土地所有權人等皆為共同被保險人投保,保險金 額不得低於本案經核定之權利變換共同負擔之營造工程總價,每一事故之自負額 不得高於當次損失金額之 20%。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由乙方為要保人,以甲乙雙方及土地所有權人與乙方受僱人、受任人及其協力廠 商、分包商與僱用人員為共同被保險人投保,以保障被保險人因本契約之執行導 致第三人之傷亡及財產損害引起之賠償責任。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不得少於新臺幣 500 萬元整,每一天災事 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不得少於新臺幣 2,000 萬元整,每一事故財務損害 之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000 萬元整,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當次損失 金額之 20%。
雇主意外責任險:由乙方依實際需求決定保險金額
9.2.4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3,000 萬元 整,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當次損失金額之 20%。 9.2.5 其他經甲、乙雙方同意投保之保險。 9.3 本契約約定之各項保險,其保險費用全部由乙方支付,遇有損失發生時,乙 方除應立即修復毀損建物外,不保事項、自負額、低於自負額之損失、保險 承保範圍以外之損失或因保險標的發生毀損或滅失時恢復保額所需加繳之保 費等,概由乙方負擔。
本契約第 9.1 條約定由乙方投保之保險期間,應自完成第 6.3.1 條點交日起至主
管機關核准開工日止;本契約第 9.2 條約定由乙方投保之保險期間,應自主管 機關核准開工日之日起至完成第 12 章接管後 30 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 保險期間比照順延,或因保險事故發生致支付之保險金已達本契約第 9.2 條保 險金額時,乙方應自行負擔保險費辦理加保,並副知甲方。 契約-2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9.5 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辦妥投保、續保或加保手續,發生任何事故致甲方或第 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9.6 由乙方投保之保險,應向中華民國境內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保險公司投 保,並於保單上註明,本保單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乙方應於投保後 10 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影本一份(影本須註明
與正本相符並加蓋乙方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送交甲方備查。
乙方應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
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如契約期間相關法令之保險金額經調整者,乙方應依據修正後之最新法令補
足保險金額。 9.10 除本契約約定應投保之保險外,乙方應依相關法規規定投保,並得視實際需 要投保其他必要之保險。
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自費購買足額之各項保險,並應確保其購買之保險理賠
範圍涵蓋因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失。 契約-2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施工
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由乙方負責。必要時,乙方應提出交通維持計畫,並依主管
機關同意後之交通維持計畫確實辦理。
乙方為執行本基地範圍內建築物之興建,應具備依本契約第 7.1 條約定之品質
乙方之承攬人在與乙方簽訂承攬契約之同時,應出具就其所承攬之工程不得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承諾書。
乙方應於建造執照核發之日起 30 日內將工程人員及有關接洽業務人員之相關資料
契約-2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及依法令規定經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審查之施工安全有關資料送交甲方,並將本基 地發生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理流程納入,遇有緊急或意外事故發生時,乙 方應依相關法令程序辦理。
乙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之規定辦理,若有不當之處,應依主管機關
及甲方之指示改善,如有違反因而致自己或他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相關機關 及相關機關所屬人員)之任何損失,應由乙方負全責。 10.8 乙方於施工期間應避免造成損鄰,或對鄰近地區及建築物所造成污染或損害,若 造成相關損害應由乙方負責清理、修復,並負擔相關費用及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10.9 乙方應按本契約要求與圖說施工,如有瑕疵、施工不良或用料不當等未符施工規 範情事,無論已否完成,甲方可要求乙方應即拆除重作或改善之,因此導致其他 工程損失時,其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並負回復原狀責任。
乙方施工應確實遵照法令及本契約之約定,不因甲方有無視察工程施工而主張減
免其責任。
甲方及專案管理機構之查核權限
甲方得隨時派員或指定第三人視察工程施工狀況,乙方應配合辦理。甲方亦
得自行或委由專案管理機構執行本案建築圖說與施工進度審查、視察、查 核、檢驗與驗收等工作,乙方應配合辦理。專案管理機構由甲方自行遴選委 任,並由甲方與專案管理機構訂定契約,由甲方指揮其工作之進行並負委任 契約責任。 10.11.2 甲方或其委託之專案管理機構,有權對乙方及其承包商進行之本更新事業工 程,要求定期召開檢討會,並為必要之監督、稽查及檢查等,乙方應無償配 合,提供相關之資料及協助,並適時執行必要之測試。甲方或其委託之專案 管理機構關於監督、稽查及檢查等工作之指示,除有違一般工程專業之認知 並有具體事由經乙方舉證屬實外,乙方不得拒絕,應配合改善。如不為改 善,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17 章處理。 10.12 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辦理建物之施工管理維護,均應遵守中華民國法律、規 章(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商業機構、辦理營業登記)及主管機關之法 令、指示,乙方並應負責取得本案施工及興建所需之全部證照。 契約-2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甲方因乙方工作不符合本契約而要求應改善事項,乙方應配合改善,如乙方拒絕
改善、或乙方不為履行經甲方書面限期催告,逾期仍不改善者,甲方除得依據第 18 章約定處理外,並得自行處理改善,其所衍生之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管線遷移
由乙方負責本基地興建範圍內之既有管線處理
10.14.2 本基地之既有管線資料,乙方應自負查證之責。 10.14.3 乙方如需就相關管線進行永久遷移、臨時遷移、就地保護、代辦預埋管 道、經費負擔、申請手續、查驗及災變處理等,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因此 所生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共同管道
乙方如需辦理管線遷移時,應依共同管道法暨其相關規定,施作共同管道,並 依「共同管道建設管理經費分攤辦法」負擔「工程主辦機關」應分攤之共同管 道工程建設經費。
乙方完工時應交付甲方下列資料:
10.15.1 所有建物之竣工圖及電腦圖檔,並須依甲方指定之格式製作。 10.15.2 所有建物、設施或設備系統之操作、保養維修手冊及安全手冊。 10.15.3 建物、設施或設備之維修計畫。 10.15.4 其他依公開評選文件、補充資料、法令規定及雙方同意應提供之資料 與文件。 10.15.5 前述完工資料涉及智慧財產權者,乙方應一併將乙方就該智慧財產 權之相關權利移轉或授權予甲方,使甲方取得其權利或得使用相關 資料。
施工品質
為確保品質,乙方應符合三級品管之規定辦理本案之設計與施工,自行負責工程 之品質及安全。另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及相關法規, 委託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監造之簽證事宜果貿段 2-9 地號更新單元內之「『國 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建築物,其施工階 段之各項技術規範、施工標準、品質管理及相關履約管理事項,除本契約另有規 契約-2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定外,均應確實依附件「『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 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及預算書」之規定辦理。前開說明書之規定優於本契約 一般性施工規定者,乙方應優先適用說明書之規定,以確保施工品質與契約連結 性。 契約-2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十一章 產權登記
乙方應於第一期及第二期各自取得使用執照後 180 日內,申請並完成地籍測
量、建築物測量、釐正圖冊及差額價金繳納或領取,並備妥登記所需之相關 文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4 條規定列冊送請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 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乙方因辦理前開作業,需甲方配 合出具名義或配合用印時,甲方同意配合辦理,惟相關之責任與義務仍由乙方負 擔。如乙方採分期分區開發時,應依本契約約定及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規定各期開發時程內,於取得各期使用執 照後 180 日內,辦理完成前述事項。
乙方應提供依法開業之地政士資格證明文件送甲方審核,以辦理有關前款登
記事宜。 契約-3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十二章 驗收接管
乙方應於第一期及第二期各自取得使用執照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通知甲方辦理
驗收,並依甲方訂定之驗收、點交作業原則辦理。甲方驗收內容與方式得視 現況 調整,乙方應配合辦理且不得藉故推諉隱匿。 12.2 驗收不合格時,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作業,並報請甲方 及驗收者複驗。
依權利變換計畫應分配予甲方之建物經甲方驗收合格且完成產權移轉登記
後,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時間內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3 條規定通知甲方辦理接 管。 12.4 乙方應備妥竣工書圖、不動產登記謄本、設備清冊、管理章程、管理規約及 建築物管理使用介面之處理方案(例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之共 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管理費用之計算及繳交 方式等)及綠建築、智慧建築與耐震設計等標章之相關文件等移交清冊(含 電子檔,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甲方要求)等相關文件完成接管。
乙方未能於上述期限內通知甲方辦理驗收,或經驗收或複驗合格但未於指定
時間內協助甲方辦理相關作業者,以逾期論。
乙方逾期通知或不配合甲方辦理驗收時,甲方得會同公正單位逕行辦理驗
收,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就甲方分回之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
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乙方應負擔水、電及瓦斯等費用至甲方接管之日 止。因非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未完成接管者,乙方負擔費用至原定接管之 日止。
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完成權利變換登記後,登記予乙方之部分尚未移轉於第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並以「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為受款人。 13.1.3 採匯款方式時,請匯款至下列帳戶予甲方: 收款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營業部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基金 收款帳號:101103035075
本國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詳附件○、○),其有效期間至少應 2 年以
上(到期前,乙方如未履行完畢本契約,則應辦理展期並換單)。甲方認為有 必要時,得要求乙方更換提供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本國銀行,乙方應立即 配合更換。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及質權設定覆函(詳附件○、○),應以「高雄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質權人。金融機構應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 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乙方更換提供設定質權之定 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乙方應立即配合更換。
履約保證金之退還依下列方式為之:
本案建物經甲方及土地所有權人完成驗收接管
乙方依本契約應繳納之款項均已兌領無誤
乙方已依本契約第 14 章約定提出保固保證書並繳納保固保證金
13.2.2 甲方退還履約保證金時,以履約保證金繳交名義人為通知及退款對象。
如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中途停工、違約或不履行本契約時,甲方得逕予
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乙方不得異議。乙方依本契約應負擔之給 契約-3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付、違約金及其他損害賠償等,經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仍有不足者,甲方得另 向乙方請求給付。 13.4 甲方提領履約保證金之後、履約保證金屆期、或因本契約期限展延致履約 保證金效期不足或額度不足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翌日起 30 日以內補足 履約保證金或延長有效期間。如乙方未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補足或延長 其保證金效力期間,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得向乙方請求因此所生之損 害賠償。 契約-3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十四章 保固及保固保證金
本案建物於甲方及土地所有權人完成接管日起,由乙方負責本案建物之保
固,並應分別與甲方及土地所有權人簽訂保固契約(詳附件○、○),其乙方 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及保固期間,不得低於附件○、○保固契約之約定。 14.2 乙方如有逾期未繳交保固保證金者,由甲方依第 17 章約定辦理。
本條約定不影響甲方及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主張之瑕疵擔
保及其他權利。
保固保證金繳納方式得比照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辦理
契約-3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十五章 管理與監督
乙方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 180 日內,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78 條規定,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 新成果報告送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備查,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 須提供電子檔並副知甲方。 15.2 本契約興建範圍內各項工程之設計、施工,不論由乙方自行辦理,或委由合 於相關法規規定成立之技術服務廠商、承包商辦理,均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甲方、專案管理機構或其指定之第三人對乙方所為之任何同意、核准、備查、 監督、建議、提供之參考資料、履勘通過,並不減少或免除乙方應盡之義務 與責任。如因乙方設計、施工等之不當或欠缺,致甲方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時,甲方對乙方有求償權。求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費用、仲裁 或訴訟程序費用、律師費等。
乙方於契約期間之持股規定
乙方如為單一公司最優申請人所成立之專案公司,乙方設立時之實收資本
額應不低於新臺幣 9 億元。本契約簽訂後,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辦理 減資;於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前,原單一公司最優申請人之對乙方有表決權 股份之持股比例應超過 50%。
乙方如為合作聯盟最優申請人所成立之專案公司,乙方設立時之實收資本
額應不低於新臺幣 9 億元。本契約簽訂後,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辦理 減資;於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前,合作聯盟最優申請人領銜公司對專案公司 有表決權股份之持股比例應不低於 30%,合作聯盟最優申請人各成員合計 對乙方有表決權股份之持股比例應超過 50%。 15.3.3 乙方因改組、原發起人持股比變動或負責人變更時,應自變更日起 30 日 內檢具有關文件送甲方備查。 15.3.4 乙方之公司登記事項、各項執照或章程內容有變更時,應於每次變更登記 完成之日起 30 日內檢具有關文件送甲方備查。 契約-3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不可抗力之範圍
火災或爆炸或本基地內建物或設施遭嚴重破壞
16.1.4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等汙染事件,或瘟疫與重大傳染病。 16.1.5 其他非甲、乙雙方所能合理控制之人力不可抗拒事項。
除外情事之範圍
本契約所稱除外情事,係指除不可抗力情事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下列事件或狀態, 且足以嚴重影響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之履行者: 16.2.1 除不可抗力外,因政府政策、法規變更、政府機關之行政命令、處分、作為或 不作為、或決策重大改變,致對乙方之興建或營運之執行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 不利影響者。 16.2.2 整體經濟狀況大幅變動,致對乙方之興建之執行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影 響,且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者。 16.2.3 其他性質上非屬不可抗力,而經協調委員會認定係屬除外情事者。
通知及認定程序
任一方主張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發生時,應於事件發生後且客觀上能通知之日
起 10 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於通知後 20 日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及說明, 將該事由及其影響範圍通知他方認定。 16.3.2 任一方於收到他方之通知後,甲乙雙方應即綜合當時情況,認定是否發生不可 抗力或除外情事。若任一方於接獲他方通知後 90 日內,雙方仍無法達成協議認 定者,主張構成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一方應依本契約第 20 章爭議處理之相關 規定辦理。 契約-3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認定後之效果
免除遲延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任一方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無法如期履行
本契約約定之義務者,不負遲延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之優先填補:乙方承諾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受之損害,應先以乙方依
本契約第 9 章保險規定所投保之保險優先受償之。
損害之補救:於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經甲乙雙方認定後,甲乙雙方應即協議採
行下列各款一項或數項之補救措施: 16.4.3.1 致乙方執行本案受重大影響時,乙方得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停止契約期間之計 算,甲方得視情節適度展延契約或契約內約定之期限或期間,經同意展延 後,乙方即不得對甲方主張其他請求。 16.4.3.2 其他甲乙雙方合意之補救方式,但不包括現金之補償。
恢復措施:於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發生後,除應適用本章約定外,乙方應盡
力採取一切措施,以儘速恢復本案開發經營之正常運作。
契約終止: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發生,依本契約之規定處理 60 日後,乙
方仍無法繼續興建營運時,甲乙雙方應即就是否繼續履行本契約或相關處理 方案進行協商,如經事件發生 120 日後仍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以書面 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
未受影響部分繼續履行
其餘部分之履行已無法達到契約目的
其餘部分之繼續履行有重大困難
契約-3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十七章 缺失及違約責任
乙方之缺失
除本契約第 17.3 條一般違約及第 17.4 條重大違約外,如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乙方之 行為有不符合本契約規定之情形者,均屬缺失。
缺失之處理
缺失之具體事實
改善缺失之期限
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17.2.2 乙方屆期未改善、未依改善標準完成改善者、經改善仍未達甲方之要求或改善無 效果者,則構成一般違約,甲方除得依本契約第 17.3 條約定辦理外並得自行或委 託他人改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一般違約之處理
乙方未依約定之期限繳納本案都市更新相關費用、保證金或其他應支付款
項者。自屆滿次日至實際支付日止,每逾 1 日,應給付按各該項目應支付 款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但最高以 30 日為限。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第 9.4 條約定之保險期間投保,自屆滿次日至實際支付
日止,應就其遲誤期間按日處罰該保險年繳保費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但最高以 30 日為限。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3.4 條約定進行開發建築物規劃設計,經自接獲甲方依第
條約定之期限改善期間屆滿次日起至實際改善完成日止,應就其遲
就「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之興建
工程及其相關事項,乙方未按設計需求說明書辦理,甲方得依附錄 2 之 契約-3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罰則一 覽表」處以違約金。
除本契約第 17.3.1.1 條、第 17.3.1.2 條、第 17.3.1.3 條及第 17.3.1.4 條之違約
事件外,每單一違約事件自甲方依第 17.2.1 條約定之期限改善期間屆滿次 日起,依情節按日處罰不超過乙方履約保證金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 如乙方改正並經甲方認可後,懲罰性違約金計至乙方改正之日止。但每單 一違約事件懲罰性違約金累計最高以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為限。
本契約與其餘第 1.1 條所定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
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罰則一覽表),如就同一違約事由定有違約金、 罰金時,,應以違約金、罰金較高者為準(包括但不限於罰則計算基準與罰款累計 上限),不受本契約第 1.1.3 條之效力先後限制。
重大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構成重大違約:
未依本契約第 3.3.2.1 條期限將經甲方同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
畫,送由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 議。
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期限取得使用執照
本基地範圍內所興建建築物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廢止或撤銷者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15.3 條專案公司持股規定
乙方未依核定發布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辦理興建,其情節
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
乙方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有違反法規或本契約規定之情事,致本契約之
目的無法達成,或有危及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虞者。 17.4.1.7 乙方有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財務困難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或履約顯 有困難者。 17.4.1.8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致 影響本案之開發經營者。 17.4.1.9 乙方遭經濟部命令解散、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或受法院之解散裁定者。
乙方違反於簽約前所為之申請人承諾事項,致影響甲方及土地所有權
人之權益情節重大者。 契約-3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他人者
17.4.1.12 乙方未依規定期限復工或進行遲緩、作輟無常或工人、機具設備不 足,足認有不能於期限內完工者。
違反本契約約定或顯有偷工減料事實或乙方員工不聽甲方督導,且情
節重大致不能履行契約責任者。
其他嚴重影響本契約之執行且情節重大者
乙方有本契約第 17.4.1 條所定之違約情事,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
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改善無效、未依改善標準完成改
善或無法改善時,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融資機構或其 委任之管理銀行:
- 中止乙方興建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 終止契約,終止契約之處理方式依本契約第 18 章規定辦理。 17.4.2.3 甲方得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暫停工作之一部或全部,並於限期 改善完成後向甲方請求同意復工,乙方不得要求延長契約期間或免除契約 責任或義務:
- 暫停一部或全部工作之事由。
- 暫停工作之日期。
- 暫停工作之業務範園。
- 暫停工作後,應繼續改善之項目、標準與期限。
-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甲方通知乙方繳納代為改善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如乙方逾期不繳納者,甲方
得自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抵該金額,如履約保證金不足,乙方應另行給付。甲 方因乙方違約而遭受損害時,乙方除應給付上述相關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外, 並得向乙方請求一切之損害賠償。 17.6 除上述懲罰性違約金以外,就乙方違約而致甲方或第三人所受之損害,乙方仍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契約-4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十八章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事由
雙方合意解除或終止
於本契約期間,甲乙雙方得以書面合意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
即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7.1 條、第 13.4 條、第 17.4.2.2 條及第 21.2.2 條約定解除或終 止本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而終止契約
甲乙雙方均得依本契約第 16.6 條約定終止本契約。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通知
契約解除或終止事由
解除或終止契約之表示及終止之日期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效力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之效力
本契約經雙方合意終止時,甲乙雙方就有關資產之移轉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應 於合意終止同時另行議定之。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處理
本契約因第 18.1.2 條事由經甲方解除或終止後,甲方得另行委託乙方繼續
完工,乙方應無條件移轉所有權及變更起造人名義為甲方或甲方另行委託 之乙方;甲方並得沒收乙方所繳交之全部款項及履約保證金,乙方並應賠 償甲方及土地所有權人因此所致一切損害。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乙方未能接受時,
則甲方有權解約並另行公開評選乙方或終止本案之開發,並沒收乙方繳交 之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對甲方請求任何之費用或賠償。 18.3.3.3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無法履行本契約時,得經雙方協議後,由甲方 終止本案開發或重新公告,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各項款項,乙方不得要求 任何損害賠償。 契約-4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十九章 契約之變更或補充
變更或補充之事由
19.1.1 依本契約繼續履行有礙公共利益,或因情事或法令變更,致本契約之履行依其 原有效果顯失公平合理或窒礙難行,經甲方認定確有變更之必要者。 19.1.2 因本契約條文未盡事宜或意義不明,經甲方認定確有補充之必要者。
變更或補充契約之辦理方式
變更或補充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擬變更或補充契約方(以下簡稱提出方)擬辦理變更或補充契約時,應敘明
理由,擬具變更或補充契約內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以下簡稱收受方)。
收受方應針對提出方所提出之變更或補充契約內容審慎評估,視需要得進行
協議,收受方並得徵詢其他機關意見,以書面回應接受與否或提出 變更或補 充契約內容調整意見予提出方評估。 19.2.2.3 依前款所為之評估,除另辦理協議者外,雙方應於相關文件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為原則
經收受方評估同意或雙方協議達成變更或補充契約共識者,應於 10 日內辦
理契約之變更或補充。
雙方就變更或補充契約事項未達成協議者,得提請協調,經協調委員會協調不
成者,得依本契約之規定提起訴訟。
乙方不得因契約變更或補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
限。 19.2.5 甲方因組織調整或另為授權,致契約當事人變更者,乙方不得拒絕變更。
契約之變更或補充非經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記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契約-4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二十章 爭議處理
處理原則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解
提送協調委員會處理協調
經雙方書面成立仲裁協議後提付仲裁
提起民事訴訟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依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協調委員會
協調委員會對於本契約之各項爭議所為之決議,除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 30 日內
以書面表示不服或提出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甲、乙雙方應完全遵守。協調 委員會就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20.2.4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協調委員會於 30 日內未 能召開協調委員會議,或依本契約約定不予協調,或於 60 日內無法就爭議標的 提出解決方案,或任一方依本契約第 20.2.3 條對於解決方案以書面提出不服或 異議,甲、乙雙方同意得提起訴訟、經成立書面仲裁協議後提付仲裁、或以其他 救濟程序解決之。
仲裁
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甲乙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
之國內仲裁機構。
仲裁人之選定: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 1 位
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本契約第 20.3.2.1 條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
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 1 位仲裁人。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本契約第 20.3.2.2 條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
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 1 位仲裁人。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
為主任仲裁人。 20.3.3.2 未能依前項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以高雄市為仲裁地
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甲方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管轄法院
如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涉訟,不論訴訟係何方提起,均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20.5 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 20.5.1.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論該爭議是否以仲裁、訴訟或其他方式處理,在該 等爭議處理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仍應繼續履約,不得停止本案之 進行。 20.5.1.2 乙方因爭議經甲方同意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乙方為無理由 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如甲方及土 地所有權人因此受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20.5.1.3 乙方因爭議而經甲方同意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乙方為有理由 者,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契約-4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二十一章 其他規定事項
本契約之附件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對於甲乙雙方之權利及義務具有同等
效力。
智慧財產權
倘有任何第三人向甲方主張乙方交付之任何品項、工作或文件侵犯他人之任何
智慧財產權時,甲方得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並提供一切有用之訊息、協助及 授權,以供乙方評估,且乙方須自付費用,在甲方所訂期限出面處理該第三人 主張之侵權問題。若屆期未能解決,或經任何有管轄權之法院,認定其計畫、 文件或工作成果已構成侵害;或者,若此類產品之使用權被禁止,則甲方及土 地所有權人得為下列作為:(a)請求乙方為甲方購得於本計畫實施所需之使用 權。(b)請求乙方在不降低約定性能之前提下,進行更換或修改以避免侵權。 (c)如其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本更新事業的進行,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對於前開第三人主張侵權所致甲方之任何費用及損害,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契約之修改
21.3.1 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如 於實際執行時發現情事變更、或有難以執行或顯失公平之情形者,雙方得依在 符合前述法令規定下進行協議修訂或補充之。本契約之修訂或補充應以書面為 之,經雙方簽署後始生效力,且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21.3.2 任一方之名稱、地址、電話、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時,雙方應於變更次日起 7 日 內以書面通知他方。
契約條款之個別效力
本契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任何條款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無效時, 僅該條款之約定失其效力,並不影響本契約其他各條款之效力。但無效部分對其 他條款具有重大影響致不能履行,或雖履行仍不能達到本契約原定目的者,不在此 限。
保密義務
雙方當事人對所有由他方提供經標明為「密」之有關技術或商業性文件或其他
資料有保密義務,不得於未經他方書面同意前洩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作任何與本 契約-4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案無關目的之使用。
下列情形不在保密義務之限:
根據法令或法院裁判應為揭露者;
上述資料非因任一方違反保密義務而業已對外公開者;及為履行本契約約定
之任何義務,應為揭露者;
甲方提出於其他政府機關者;
21.5.2.4 雙方應使其受僱人、員工及受委託之第三人遵守前述保密義務。 21.6 甲方同意、備查與通知之方式 甲方依本契約對於乙方所為之同意、備查、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均以書面為準。 契約-4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二十二章 通知與文件之送達 22.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予他方之文件、資料,均應以書面 雙掛號信函或甲乙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並於送達下列地址時生效。除經事 前通知地址變更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者為準: 甲方: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地址:80203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6 樓 乙方: 地址: 22.2 任一方變更地址時,應於變更前依本契約第 22.1 條約定以書面通知他方,未 通知變更地址而致他方寄至原地址時,視為於寄發時業已合法送達他方。 契約-4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第二十三章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壹式○份,由甲乙雙方及土地所有權人各執壹份為憑;副本○份,由甲乙雙方 及土地所有權人各執○份供存。 立契約書人 甲 方: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市長 ○○○ 地 址:80203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 號6 樓 電 話:07-33683333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契約-4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公開評選文件 (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契約-4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公開評選文件之補充規定、更正、釋疑之書面說明文件 (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契約-5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申請人承諾事項 (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契約-5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專案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契約-5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一、 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銀行○○○分行(下稱本行)茲因得 標廠商○○○參與「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下稱 本案),依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應向高雄市政府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2.5 億元整(下 稱保證總額),該履約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 高雄市政府依本案委託實施契約認定有不發還得標廠商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 高雄市政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高雄市政府書面通知 所載金額無條件如數撥付至高雄市政府帳戶,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 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本行並無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權利。 三、 本行承諾絕不因任何原因對高雄市政府逕行行使抵銷權。 四、 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中華民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五、 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六、 得標廠商及本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解除或終止本保證書。 七、 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全權代表本行簽署,並加蓋本行印信後生效。 八、 本保證書正本壹式貳份,由高雄市政府及本行各執壹份,副本壹份由得標廠商存 執。 連帶保證銀行:○○○(請加蓋印章) 負責人或代表人:○○○(請加蓋印章)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契約-5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 一、貴行(機構)開發後列定期存款存單(下稱存單)業由存款人(出質人)為債務人提 供質權人高雄市政府作為質物,以擔保質權人對於「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委託實施契約之履約保證金之質物債權,茲由存款人申請辦 理質權設定登記,請貴行(機構)於註記後將該存單交付存款人提供質權人,嗣後非 經質權人向貴行(機構)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記,請查照辦理見復 為荷。 二、 存款人茲聲明: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存單隨時向貴行(機構)表示中途 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貴行(機構)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實行 質權金額而為給付,貴行(機構)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存款人絕無 異議。 三、 後列存單,貴行(機構)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四、 後列存單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存款人向貴行(機構)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間利 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貴行(機構)領取。 此致 ○○○○○銀行(金融機構) 存款人(出質人):○○○(請加蓋原留存單印章) 地址:○○○ 債務人:○○○ 地址:○○○○○ 質權人:高雄市政府 (請加蓋印章) 地址:○○○○○ 質物明細表 存單種類 帳單或存單號碼 起迄日期 利率 存單本金金額(大寫) 備註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中華民國○○○年○○月○○日 契約-5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 一、 中華民國○○年○○月○○日定期存款存單(下稱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 二、 後列存單係以擔保質權人對於「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案委託實施契約之履約保證金之質物債權。 三、 本行(機構)已將后列質物明細表所載存單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民國○○年○ ○月○○日字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存單、本 覆函影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行(機構),否則不 予受理。 四、 本行(機構)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五、 後列存單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本行(機構)領取。 此致 高雄市政府(質權人) 銀行(金融機構)○○○啟(請加蓋印章) 地址:○○○○○ 質物明細表 存單種類 帳單或存單 號碼 起迄日期 利率 存單本金金額(大寫) 備註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中華民國○○○年○○月○○日 契約-5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保固契約(範本) 甲方:【高雄市政府】 立契約書人: 乙方:【○○○○○○○○○】
- 保固標的: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權利變換後甲方所分得 如附件建物所有權狀所示之建物。
- 保固期間: 自保固標的接管日起,由乙方負責建物之保固,保固期計算方式如下:
2.1建物之裝修、機電、屋頂及除第 2.2 條及第 2.3 條外之所有其他部分,保固期間為1 年。
建物之防水保固期間為 2 年
建物構造體或為此等工作之重大修繕者,保固期間為 15 年
退縮規定
1.1.3.4.1 為保留東門及東門段城牆之觀覽,本基地街廓臨城峰路側應自 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15 公尺建築,退縮地以留設視野遼闊之 開放空間為原則,其退縮部分可計入法定空地。 1.1.3.4.2 為尊重歷史路徑,東門路兩側應退縮至少 5 公尺建築,退縮地 以留設為林蔭步道為原則,並提供適當之休憩設施,其退縮部 分可計入法定空地。 1.1.3.4.3 其餘於建築及都市計畫書圖另規定者,從其規定。有特殊情形 者,得由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會審決定。
建築樓高管制
本基地街廓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建築時,考量提升東門外整體景觀, 其面臨城峰路側第一排建築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15 層樓或45 公尺 (含屋突);而面臨東門路側第一排建築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11 層 樓或33 公尺(含屋突),而同時面臨城峰路及東門路之轉角處,則 以面臨東門路而定。
人行步道
1.1.3.6.1 人行道之鋪面應以能與舊城馬道呼應之風格材質為主,如採紅 色透水磚為人行道鋪面。 1.1.3.6.2 為強化東門之可視性,東門路與勝利路交接之兩側街廓應留設 邊長寬度至少 15 公尺以上之街角廣場,以形塑東門廣場意象。
招牌廣告物
1.1.3.7.1 面古蹟及東門路側,不得為側懸式招牌。 1.1.3.7.2 屋頂不得設置廣告招牌。 1.1.3.7.3 不得設置電子式、閃爍廣告物或相關設備。
本基地位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左營地區)細部計畫」東門路南側第五
建築退縮
1.1.4.1.1 臨城峰路側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15 公尺建築,退縮地以 留設視野遼闊之開放空間為原則,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 地。 1.1.4.1.2 臨特定住宅區側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至少 10 公尺建築,其退 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1.1.4.1.3 臨東門路側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 5 公尺建築,退縮地以留 設為林蔭步道為原則,並提供適當休憩設施,退縮部分得計入 法定空地面積。 1.1.4.1.4 臨翠華路側應自綠地用地境界線退縮至少 5 公尺建築,其退縮 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建築物樓層高度
1.1.4.2.1 面臨城峰路側第一排建築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 15 層樓或 45 公 尺(含屋突)。 1.1.4.2.2 面臨東門路側第一排建築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 11 層樓或 33 公 尺(含屋突)。 1.1.4.2.3 同時面臨城峰路及東門路之轉角處,以面臨東門路而定。
建築立面設計及招牌廣告物設置
1.1.4.3.1 為促進東門段之景觀意象,第五種住宅區鄰近古蹟之主要建築 立面設計,立面應以簡單幾何形為主;建築物外牆顏色應與鄰 近古蹟之色彩協調配合,降低建築之量體感。建議立面優先色 彩以磚紅、褐、橙、黃(土黃或米黃)、灰、白以及上述各原 色混和之顏色進行搭配;鋪面應以能與舊城馬道呼應之風格材 質為主,如採紅色透水磚為人行道鋪面。 1.1.4.3.2 為提升整體景觀意象,第五種住宅區廣告招牌設置規範如 下: 項目 規定 1.廣告物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二樓(底板),且自 地面層高程(GL)起算不得超過5公尺。 招牌廣告 正面及側懸 2.含固定支撐物、構架及維修設施突出建築物外牆 應在1公尺以下。 3.面古蹟側及東門路側,不得為側懸式招牌。 1.每宗建築基地得集中設置1處。 2.高度不得超過2.5公尺,且不得影響通行。 空地 3.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0.3平方公尺。但基地內建 豎立廣告 築物無其他招牌廣告,水平投影面積以不超過2 平方公尺為限。 屋頂 不得設置。 其他 不得設置電子式、閃爍廣告物或相關設備。 1.1.5 為形塑東門路為文化景觀軸線,本基地臨東門路側留設退縮地寬度應大 於現行土管規定,至少退縮 20 公尺,退縮地得計入法定空地。本基地 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更新後之建築設計應依「『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 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辦理(詳附 錄二)。另果貿段 2 地號土地,土地內應留設具連續性之十字軸線作為 帶狀開放空間,將基地劃分為四大區塊為原則,建築物高度應採分區管 制,採漸退式量體設計,由面臨路側向內側逐漸提升建築高度,形塑具 層次感之天際線,其建築量體及形式設計需求說明如下(圖 5):
設置於城峰路及東門路口區塊(橘色區塊)之建築物,得採「裙樓+
塔樓」方式設計,且應於道路轉角處設置廣場,作為東門路文化景觀 軸線東西向串連鳳儀門及雙城廣場之重要節點。
設置於城峰路及東門路口區塊(橘色區塊)之建築物,得採「裙樓+
塔樓」方式設計,且應於道路轉角處設置廣場,作為東門路文化景觀 軸線東西向串連鳳儀門及雙城廣場之重要節點。
設置於面臨東門路及城峰路側區塊(藍色、黃色區塊)之建築物,得
採「裙樓+塔樓」方式設計,且為減少高層塔樓對於街道造成壓迫感, 面臨路側部分,塔樓應自裙樓外緣線向內退縮至少 8 公尺以上。 鳳儀門 東門路 10m 雙城 廣場 土管要求退縮 5m 街角 廣場 本案要求退縮 20m 8m 翠 華 路 50 8m m 翠華路601巷 6m 圖 1 基地建築量體及形式設計需求示意圖 1.1.6 本基地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汽、機車停車場出入口應依「『國家重點 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辦理(詳附錄二)。另果貿段 2 地號土地,汽、機車停車場入口應設於 東門路,出口設於城峰路且距離翠華路 601 巷至少 10 公尺,如經高雄 市政府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會或都設會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附錄 2:「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 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罰則 (摘錄自本須知附錄二第六章 附註說明事項)
計畫說明
計畫緣起
1.2 本基地範圍土地權屬、面積及 現況 概述 ......................................................... 須知–2
主辦機關及土地管理機關
發展定位及計畫目標
土地開發相關規定
實施方式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名詞定義
一般說明
實施者之義務
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製作及都市更新執行業務
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
3.3 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之義務 ....................................................................... 須知–17
負擔費用
權益分配方式
信託之要求
第三人權利保障程序
其他
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申請作業規定
申請人資格通則
一般資格
財務能力資格
開發能力資格
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保證金
公告及提送
申請須知釋疑與回覆
目錄-I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現場查勘及聲明事項
異議及爭議申訴處理
其他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要求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容要求
評選方式、議約及簽約作業
評選方式
議約及簽約
簽約及其他事項
本基地範圍及面積
本基地範圍坐落於高雄市左營區,四面臨路,為城峰路、東門路、翠華路 601 巷及翠華路所圍地區。現為民國 114 年 6 月公告發布實施「擬定及變更高雄市 都市計畫(左營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劃設之第五種 住宅區,面積 24,867 平方公尺(詳圖 2)。 0 50 100 圖 2 基地範圍示意圖
土地權屬
本基地範圍內包含果貿段 2 地號及 2-9 地號等 2 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皆為高雄 市,管理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持分比率 100%,詳表 1 及圖 3。 表 1 基地土地清冊一覽表 項次 地段 地號 使用分區 面積(m2)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機關) 持分比率 第五種 高雄市 1 果貿段 2 12,433 1/1 住宅區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五種 高雄市 2 果貿段 2-9 12,434 1/1 住宅區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合計 24,867 備註:本基地未來實際地號及面積悉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公告時之土地登記簿所登載內容為準。 須知–2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2地號 2-9地號 備註:本基地未來實際地號及範圍悉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公告時之土地登記簿所登載內容為準。 圖 3 基地地籍套繪及土地權屬示意圖
土地使用 現況
本基地係本市住宅基金土地,西側與特定住宅區(翠華國宅、翠峰國宅)相鄰, 最早於民國58年「左營都市計畫」劃定為住宅區,民國77年向軍方取得且變更 為果貿國宅社區(後改名為果貿國宅專用區),作為翠華國宅三期預定地。該 預定地閒置多年,民國89年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同意作興建國宅以外運用,並 於民國95年「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左營區)部分果貿國宅專用區為住宅區案」 變更為住宅區,迄今尚未開發。
地上物狀況及權屬
本基地範圍內 現況 多為空地,僅城峰路及翠華路601巷路口處設有一處公有路 外收費平面停車場(40個汽車停車位)(詳圖 4),提供鄰近居民及遊客使用。 須知–3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 100%市有(都發局管理) N ◼ 面積約24,867平方公尺 ◼ 空地、公有停車場(40席) 勝利 國小 翠華路50m 2-9地號 美國 研教園區C基地 學校 大義 翠華 國中 國宅 2地號 左營舊城 鳳儀門 永清 國小 圖 4 基地使用 現況 示意圖
本基地範圍內無受保護之樹木
1.3 主辦機關及土地管理機關 1.3.1 主辦機關:即高雄市政府,辦理本案公開評選、議約或簽約、履約執行等有關 事宜,並授權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前述相關事項。 1.3.2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為高雄市,管理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4 發展定位及計畫目標
發展定位
依據民國114年6月公告發布實施「擬定及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左營地區)細 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之指導,本基地同時位於左營地 區山水觀光發展軸、科研創新教育園區之兩大空間發展架構內,未來開發應充 分結合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與文化、生態廊帶提供複合社區機能。
計畫目標
結合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計畫,打造優質學區生活圈
本基地同時鄰近高雄美國學校、大義國中、永清國小及勝利國小等多所學 校,既有教育資源完善,為北高雄優質學區之一;配合左營地區細部計畫 整體發展構想,透過更新地區規劃引入民間投資,並在「國家重點領域校 際研教園區計畫」之助攻下,整合周邊鄰里社區、文化觀光、生態景觀提 須知–4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供複合式的居住與商業機能,提升都市土地利用價值。 1.4.2.2 導入多元混合土地使用,提升地區宜居性及便利性 本基地鄰近國道10號及國道1號交流道,且步行至臺鐵左營站僅約5分鐘, 隨著鳳山—左營鐵路地下化計畫完工, 現況 以帶狀綠園道公園及果貿廣場、 雙城廣場將鐵路兩側地區重新縫合串聯,更是強化本身交通區位優勢條件, 極具潛力作為支援新材料研發發展腹地及科研創新教育園區之新興發展區, 未來更新地區應導入多元混合土地使用,留設適宜開放空間,並建構友善 步行環境銜接至車站,提升地區宜居性及便利性,進而帶動左營地區發展。 1.5 土地開發相關規定
土地開發規劃
本基地包含果貿段2地號及2-9地號等2筆土地,其中果貿段2-9地號土地更新後 由高雄市政府優先分回作為「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 功能活動中心,且應依「『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 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及預算書」進行開發(詳附錄二);果貿段2地號 土地更新後以實施者分回之房地為主,須依本申請須知第1.5.2條至第1.5.7條相 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土地開發強度
本基地土地開發強度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及民國114年6 月公告發布實施「擬定及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左營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 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等規定辦理,並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容積獎勵。 惟於本須知公告後,都市計畫及其他土地使用法令變更時,申請人應自行依最 新公告發布實施之適用法規進行評估規劃。 本基地第五種住宅區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如下: 土地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五種住宅區 60% 420%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
申請人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都市計畫等相 關規定申請容積獎勵,惟考量區域環境及交通之衝擊影響,獎勵後之都市更新 建築容積係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1.5倍之基準容積,不得申請增額容積、容積移 轉,且果貿段2地號土地不得勻調同段2-9地號土地所餘容積;並為最有效利用 之設計,實際容積獎勵額度以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為準。 須知–5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本基地位於「國定古蹟鳳山縣舊城保存計畫」(詳附錄三)劃設之緩衝區 1 範
立面及造型規範
1.5.4.2.1 本基地鄰近古蹟,主要建築之立面設計,其立面開口應規律、簡潔, 避免過多凹凸,不設太過吸引視線之框架或次量體,不可設任何外置 之設備(含空調室外機),立面應以簡單幾何形為主,避免設置任何 裝飾或過強文化意涵的構件。 1.5.4.2.2 建築之材質應優先使用磚、石、混凝土等與城牆材質相同或相近之材 料以及木、竹等天然建材;或是與城牆材質相同或相近之磁磚、面磚 等裝修材料以及木、竹等天然建材。 1.5.4.2.3 建築物外牆顏色應與鄰近古蹟之色彩協調配合,降低建築之量體感。 立面優先色彩以磚紅、褐、橙、黃(土黃或米黃)、灰、白以及上述 各原色混和之顏色進行搭配。 1.5.4.2.4 如有前述色彩、設計有較為特殊者,應經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同意,並由該委員會決定特殊設計或色彩占總建物立面之比例。
廣告物
1.5.4.3.1 廣告物之設置除依照「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設置外,廣 告物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二樓(底板),且自地面層高程(GL)起算 不得超過 5 公尺。另含固定支撐物、構架及維修設施突出建築物外牆應 在 1 公尺以下。 1.5.4.3.2 豎立廣告每宗建築基地得集中設置 1 處,高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且不 得影響通行。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 0.3 平方公尺。但基地內建築物無 其他招牌廣告,水平投影面積以不超過 2 平方公尺為限。
退縮規定
1.5.4.4.1 為保留東門及東門段城牆之觀覽,本基地街廓臨城峰路側應自道路境 界線至少退縮 15 公尺建築,退縮地以留設視野遼闊之開放空間為原 則,其退縮部分可計入法定空地。 1.5.4.4.2 為尊重歷史路徑,東門路兩側應退縮至少 5 公尺建築,退縮地以留設為 須知–6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林蔭步道為原則,並提供適當之休憩設施,其退縮部分可計入法定空 地。 1.5.4.4.3 其餘於建築及都市計畫書圖另規定者,從其規定。有特殊情形者,得 由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會審決定。
建築樓高管制
本基地街廓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建築時,考量提升東門外整體景觀,其面臨城 峰路側第一排建築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 15 層樓或 45 公尺(含屋突);而面 臨東門路側第一排建築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 11 層樓或 33 公尺(含屋突), 而同時面臨城峰路及東門路之轉角處,則以面臨東門路而定。
人行步道
1.5.4.6.1 人行道之鋪面應以能與舊城馬道呼應之風格材質為主,如採紅色透水 磚為人行道鋪面。 1.5.4.6.2 為強化東門之可視性,東門路與勝利路交接之兩側街廓應留設邊長寬 度至少 15 公尺以上之街角廣場,以形塑東門廣場意象。
招牌廣告物
1.5.4.7.1 面古蹟及東門路側,不得為側懸式招牌。 1.5.4.7.2 屋頂不得設置廣告招牌。 1.5.4.7.3 不得設置電子式、閃爍廣告物或相關設備。
本基地位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左營地區)細部計畫」東門路南側第五種住宅
建築退縮
1.5.5.1.1 臨城峰路側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15 公尺建築,退縮地以留設視野 遼闊之開放空間為原則,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1.5.5.1.2 臨特定住宅區側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至少 10 公尺建築,其退縮部分得 計入法定空地。 1.5.5.1.3 臨東門路側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 5 公尺建築,退縮地以留設為林蔭 步道為原則,並提供適當休憩設施,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須知–7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1.5.5.1.4 臨翠華路側應自綠地用地境界線退縮至少 5 公尺建築,其退縮部分得計 入法定空地。
建築物樓層高度
1.5.5.2.1 面臨城峰路側第一排建築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 15 層樓或 45 公尺(含屋 突)。 1.5.5.2.2 面臨東門路側第一排建築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 11 層樓或 33 公尺(含屋 突)。 1.5.5.2.3 同時面臨城峰路及東門路之轉角處,以面臨東門路而定。
建築立面設計及招牌廣告物設置
1.5.5.3.1 為促進東門段之景觀意象,第五種住宅區鄰近古蹟之主要建築立面設 計,立面應以簡單幾何形為主;建築物外牆顏色應與鄰近古蹟之色彩 協調配合,降低建築之量體感。建議立面優先色彩以磚紅、褐、橙、 黃(土黃或米黃)、灰、白以及上述各原色混和之顏色進行搭配;鋪 面應以能與舊城馬道呼應之風格材質為主,如採紅色透水磚為人行道 鋪面。 1.5.5.3.2 為提升整體景觀意象,第五種住宅區廣告招牌設置規範如下: 項目 規定 1.廣告物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二樓(底板),且自地面 層高程(GL)起算不得超過5公尺。 招牌廣告 正面及側懸 2.含固定支撐物、構架及維修設施突出建築物外牆應在1 公尺以下。 3.面古蹟側及東門路側,不得為側懸式招牌。 1.每宗建築基地得集中設置1處。 2.高度不得超過2.5公尺,且不得影響通行。 空地 3.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0.3平方公尺。但基地內建築物 豎立廣告 無其他招牌廣告,水平投影面積以不超過2平方公尺為 限。 屋頂 不得設置。 其他 不得設置電子式、閃爍廣告物或相關設備。 1.5.6 為形塑東門路為文化景觀軸線,本基地臨東門路側留設退縮地寬度應大於現行 土管規定,至少退縮 20 公尺,退縮地得計入法定空地。本基地果貿段 2-9 地號 土地,更新後之建築設計應依「『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 及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辦理(詳附錄二)。另果貿段 2 地號土 地,土地內應留設具連續性之十字軸線作為帶狀開放空間,將基地劃分為四大 須知–8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區塊為原則,建築物高度應採分區管制,採漸退式量體設計,由面臨路側向內 側逐漸提升建築高度,形塑具層次感之天際線,其建築量體及形式設計需求說 明如下(圖 5):
最大建築物高度應設置於未面臨城峰路及東門路側區塊(粉色區塊),面
臨東門路及城峰路側區塊(藍色、黃色區塊)之建築物高度應予調降,最 小建築高度應設置於城峰路及東門路口處區塊(橘色區塊)。
設置於城峰路及東門路口區塊(橘色區塊)之建築物,得採「裙樓 +塔
樓」方式設計,且應於道路轉角處設置廣場,作為東門路文化景觀軸線東 西向串連鳳儀門及雙城廣場之重要節點。
設置於面臨東門路及城峰路側區塊(藍色、黃色區塊)之建築物,得採
「裙樓+塔樓」方式設計,且為減少高層塔樓對於街道造成壓迫感,面臨 路側部分,塔樓應自裙樓外緣線向內退縮至少 8 公尺以上。 鳳儀門 東門路 10m 雙城 廣場 土管要求退縮 5m 街角 廣場 本案要求退縮 20m 8m 翠 華 路 50 8m m 翠華路601巷 6m 圖 5 基地建築量體及形式設計需求示意圖 1.5.7 本基地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汽、機車停車場出入口應依「『國家重點領域校 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辦理(詳附錄 二)。另果貿段 2 地號土地,汽、機車停車場入口應設於東門路,出口設於城 峰路且距離翠華路 601 巷至少 10 公尺,如經高雄市政府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 議會或都設會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須知–9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1.6 實施方式
本案已公告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範圍(詳附錄一),依都市更新條例暨相關子
法規定以公辦都更方式辦理開發。
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
業。 須知–10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第二章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2.1 名詞定義 本申請須知所使用之名詞或簡稱定義如下:
本案
指主辦機關辦理之「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 評選實施者案。
本案更新地區
係指「擬定及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左營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 二階段)案」(詳附錄一)所劃定之範圍。
本基地
指為完成本案委託實施契約範圍之建設而經本府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所需之用 地,即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
公開評選文件
指主辦機關依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 2 條規定,為辦理本案所發 出之公告、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及其附屬文件。
本須知
指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 實施者案之申請須知及其附件、附錄。
中央主管機關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 條規定為內政部。
主辦機關
指為高雄市政府。
執行機關
指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本案業經主辦機關授權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 本案可行性先期規劃、公開評選實施者及委託實施契約履約管理等事項。
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管理機關
本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高雄市,土地管理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須知–11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申請人
指依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向主辦機關申請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 並依參與階段之不同,分別稱為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 人。
合作聯盟
指由一家領銜公司及其他一般成員公司,所合作組成之團隊(含領銜公司合計 不得超過3家,並應分別指明)申請參與本案。各成員應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 記之公司或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
領銜公司
指合作聯盟申請人中之成員經其他全體成員提出經公(認)證之合作聯盟協議 書授權申請參與本案之全權代表人,有權代表申請參與本案之合作聯盟處理申 請、評選、議簽約等本案各階段關於本案之一切事宜。
合格申請人
指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申請參與本案,通過「資格審查」可繼續參與本案都市 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綜合評選之申請人。
最優申請人
指依本案公開評選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經評選會評選為本案 案之最優申請人者,取得優先議約及簽約權利之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經議 約後、得依本須知自行或成立專案公司與執行機關簽訂「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委託實施契約書(下稱委託實施契約)。
次優申請人
指依本案公開評選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經評選會評選為申請 案件之次優申請人者。
實施者
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與主辦機關簽訂本案委託實施契約及依其相關 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構。
協力廠商
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協助申請人提出參與公開評選所需之技術能力,並 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表達倘申請人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願成為實際協助 須知–12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實施者執行本案之建築師、營造廠或其他廠商,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申 請人之協力廠商。
委託實施契約
指主辦機關與實施者就本案有關規劃、設計、興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 變換計畫等事項簽訂之「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案【委託實施契約】。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指申請人依本須知第六章規定研擬之申請文件。
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
指實施者基於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評選會之評審意見及主辦機關之修正 意見所提出,並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做為委託實施契約附件之一,據以執行本案 都市更新事業委託實施契約之計畫書。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指實施者依本案委託實施契約約定,送經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 會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審議通過,並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評選會
指主辦機關為本案公開評選實施者,依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 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規定成立之評選會。
金融機構
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款單業務之銀行、 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須知–13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智慧財產權
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 國內外法令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圖說、標誌、技術、樣式、設計或其 他資料等。 2.2 一般說明
本案係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暨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
法規定,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2.2.2 期間之計算,除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約定或註明外,均依日曆天計算,包 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選舉投票日、臨時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均應計入。
公開評選文件為申請人提送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
據,申請人提出申請前應詳細審慎研閱公開評選文件,其提送申請文件即表示 已同意遵守規定之事項,不得有違反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附帶限制條 件或但書;若違反公開評選文件規定部分,則視為無效。
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應充分瞭解,經提出申請即視為同意本公開評選
文件所定之內容;若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本案公告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方式向 主辦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亦視為同意本公開評選文件所定之內容。
公開評選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不作為解釋各條文文義之依
據,章節標題如與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有衝突時,以條文為準。
公開評選文件引述或所須適用之相關法規、文件及資料,申請人應自行注意最
新相關規定或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據以辦理,嗣後有修訂者,亦同。
申請人須自行負擔參與本案公開評選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2.2.8 本基地由申請人自行至現場勘查,並應自行瞭解本基地實況與評估所有可能影 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與事項。
本公開評選文件規範之認定或解釋如有疑義,悉依主辦機關之解釋為準
2.2.10 本公開評選文件未盡事項,悉由主辦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 解釋及辦理。 須知–14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第三章 實施者之義務 3.1 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製作及都市更新執行業務
申請人應於主辦機關通知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 30 日
內,依評選會決議修改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為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草 案提送主辦機關,經主辦機關審查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修正意見,申請人於收 到主辦機關之書面通知後 30 日內,應依主辦機關意見修正後提出都市更新事業 執行計畫書(包括但不限於本案規劃設計、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權利變換 及財務計畫等)予主辦機關,經主辦機關同意後,申請人應於主辦機關通知期 限內簽訂委託實施契約,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並納為委託實施契約之一部 分。
實施者應依委託實施契約(含相關附件)、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
換計畫執行,並在前揭範圍內接受主辦機關指示。實施者相關義務詳委託實施 契約。 3.2 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
實施者應於本案委託實施契約簽約日起 120 日內,就經主辦機關同意之都市更
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內容,依委託實施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含權利變換估價報告書)、都市設計書圖草案(含電 子檔,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主辦機關要求)等,送主辦機關審核;於主辦機關 同意後 90 日內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報核,期間應完成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第 50 條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7 條相關規定程序(包含申請分 配及辦理公聽會),一併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權利變換計畫(草 案)提送由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核,且申請 分配結果應先經由主辦機關同意。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期間,應配合研擬 及修正相關申請文件,並應出席各項會議及進行簡報和說明,實施者應配合申 請審議事項不限於上述事項,凡與申請報核及審議要求有關之事項,均應負 責。
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自收件日起應以 110 年 3 月 25 日高市府都發住字
第 11031321000 號公告之「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執行原則」(詳附 錄四)規定執行辦理。 3.2.3 本案委託 3 家專業估價者,應以其評估價值對土地所有權人最有利者(即更新 前土地價值最高,且更新後權利價值及差額價金也最高者;如無符合前述更新 須知–15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前、後價值均最高者,則以差額價金最高者),作為本案之領銜估價者。其餘 權利變換估價相關事項,詳本案委託實施契約草案第 3.3.2.4 條。
開發時程
3.2.4.1 本案更新單元如採分期分區開發,實施者應依下列要求擬定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 第一期:實施者應優先於第 3.3.4.1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 能活動中心之興建工程、取得使用執照並於委託實施契約所定期限 內完成產權登記予主辦機關。實施者應負責出資並依核定發布實施 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及委託實施契約約定、「國家 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 說明書及預算書,興建施作本基地範圍內之建物與所有工程。
- 第二期:實施者如採分期開發,得將果貿段 2 地號土地列為第二期 開發,於第 3.3.4.1 條第 2 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果貿段 2 地號土地之興 建工程、取得使用執照。 3.2.4.2 實施者如採一次全區開發,果貿段 2 地號及 2-9 地號兩宗土地應分別取得 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且亦應於第 3.3.4.1 條所定期限內完成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 中心之興建工程、取得使用執照並於委託實施契約所定期限內完成產權 登記予主辦機關。
實施者應依主辦機關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及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
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進行本案都市更新作業,以及本案之都 市更新事業之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整體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同時須 兼顧周邊土地後續開發之權益。
實施者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內容,雖經主辦機關同
意納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若日後因法令規定、法令變 更、本案範圍內未來建物興建完成後各該建物管理機關需求或建築執照審查需 求,主辦機關得要求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或變 更,並納為委託實施契約之一部分,惟由實施者辦理修正或變更時,內容須經 主辦機關事前同意,實施者不得拒絕或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權利金或請求任何 補償,且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費用由實施者 負擔。 須知–16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實施者應回饋停車位及捐贈高雄市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相關費用得納入
本基地除依相關法令檢討停車需求外,另須額外設置汽車停車位 80 席,
由實施者捐贈將產權登記予高雄市(管理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停車位如登記為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應配合登記一區分所有建物建號 予高雄市所有並將停車位登記為該建號之約定專用部分,且實施者擬訂 之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應載明該 80 席停車位之約定專用方式包含得依法設 置對外開放之停車場)),位置除土地所有權人另有需求調整外,以位 於果貿段 2 地號土地範圍內之地下為原則。本項實施者捐贈之回饋項目, 經本府權責機關核准及接管機關同意接管,其設置樓地板面積得免計容 積,但不得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申請容積獎勵。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階段依「高雄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
法」第 5 條規定,申請基準容積 10%之容積獎勵並捐贈等值現金予高雄 市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作為後續推動高雄市都市更新使用,依上 述辦法申請容積獎勵,得納入共同負擔。 3.2.8 本基地鄰近左營舊城鳳儀門遺跡,經「國定古蹟鳳山縣舊城保存計畫」劃為緩 衝區範圍,實施者於申請建築時,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法令規 定辦理相關行政程序(包含施工監看及監測等),如有發現文化資產遺留或潛 勢災害影響,應提出維護保存計畫,相關衍生費用由實施者負擔,得列入共同 負擔費用。 3.3 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之義務
實施者應負責本案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及興建(含施工及監造),結合國家重點
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及國定古蹟鳳山縣舊城保存計畫之地區發展特性,以規劃優 質住宅、商業等產品及園區第二會館、多功能活動中心為開發宗旨,並與周邊 土地進行整體規劃設計,打造完善生活環境。
實施者應於取得本基地範圍之「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
會」審議核定函,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再經「高雄市政府都市 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核定與發布實施之次日起 90 日內向建築主 管機關提出建造執照申請,並取得建造執照後申報開工。
本案與座落於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
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興建工程相關之業務(包含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審查、 施工品質監督、驗收等),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負責辦理,直至產 須知–17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權登記完成,實施者應依委託實施契約、「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 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辦理。
完工期限:
實施者於本案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開工後,應於下列期限內完成興建:
- 第一期:本案建造執照核發日起 30 日內應申報開工,並於申報開工日之 次日起 3 年內,完成興建果貿段 2-9 地號更新單元內之「國家重點領域校 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之建築物與自來水、電力、 電信及天然瓦斯等地下管路設施等公用設備,並取得建物使用執照。
- 第二期:本案建造執照核發日起 30 日內應申報開工,並於申報開工日之 次日起 7 年內,完成興建果貿段 2 地號更新單元內建築物與自來水、電 力、電信及天然瓦斯等地下管路設施等公用設備,並取得建物使用執照。
如遇有非可歸責於實施者且具有正當理由致延誤完工期限時,實施者應於事
件發生後 15 日內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並於事件消失後 30 日內檢具事證,儘 速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辦機關請求工程延期,主辦機關得視情節核准展延並 決定展延日數,惟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實施者應於第一期及第二期各自領得使用執照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通知公有土地
管理機關、主辦機關辦理驗收,並依主辦機關訂定之驗收、點交作業原則辦 理。主辦機關驗收內容與方式得視 現況 調整,實施者應配合辦理且不得藉故推 諉隱匿。
實施者應於本案更新單元(2 地號、2-9 地號)全部取得使用執照並完成產權登
記日之次日起算 180 日內,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78 條規定,檢具竣工書圖、經會 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備查, 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須提供電子檔並副知主辦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3.3.7 與委託實施契約有關之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整體規劃設計、監造及興 建、營建,以及辦理申請都市更新相關審議(包括但不限於都市設計審議、交 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及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及執照, 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均為實施者工作範圍,並負擔契約期間本基地開發之各項 費用。 3.3.8 本案建物之規劃設計與興建,須符合建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工安及環保 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建造執照內容變更時,亦同。
實施者應委託建築師依法負責本案建物之建築、結構、設備等工程之規劃、設
工程進度之監督控制
更新後建物設計工作開始後至施工完成前,有關各項工程承包商之協調
配合及定期舉行之工地協調會。 3.3.9.4 擬定監造計畫,並指派專職常駐工地監造現場人員進駐工地監督施工廠 商履約品質。 3.3.9.5 協助辦理工程糾紛、爭議、索賠、仲裁及訴訟等事項之事宜,並配合出 席。 3.3.9.6 於施工階段使用智慧化監工,包括但不限於架設CCTV 等工地即時監控 系統及建置雲端空間儲存工程生命週期影像資料,並配合主辦機關需求 提供其CCTV 工地即時監控系統查看帳號權限。透過軟體平台進行遠程 監控和管理,俾便執行機關及專案管理單位管理本案進度。 3.3.10 實施者為執行本基地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應指定受託建築師負監造之 完全責任,並應指派經驗豐富之人員組成監造小組,報經主辦機關備查後進駐 工地。主辦機關得自行或委由專案管理機構,執行本案及委託實施契約之監督 事宜。
實施者應於本案果貿段 2 地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日次日起 2 年內,取得銀級
(含)以上之綠建築標章及銅級(含)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無障礙環境及建 築物耐震標章;另應於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 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使用執照核發日次日起 2 年內,取得銀級 (含)以上之綠建築標章、合格級(含)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取得建築能效 1+標示、取得低碳建築 1 級以上標示及建築物耐震標章。
實施者應承諾依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及本案經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列建材設備表之廠牌、材質及規格採用建築工程建材設 備,於申請時以不得低於高雄市政府頒布之最新「高雄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 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建材設備表之規格為原則,並承諾按照所提供之 廠牌、材質與規格內容施作。另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 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之建材設備依設計需求說明書規定辦 理。 3.4 負擔費用 須知–19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除本案委託實施契約已明文約定由主辦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外,實施者應
自行籌集與負擔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需一切相關與衍生之費 用,包括但不限於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之貸款 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土地鑑界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本案更新後全部建築物應依本須知第 3.3.11 條取得相關標章或標示,並負擔應
繳納之保證金及其他一切費用。實施者亦須核算提撥維護費用,並擬具維護管 理計畫,擔保 2 年內維持相關標章有效性,告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並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依維護 管理計畫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維護費用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項目。
實施者依本須知第 3.2.7 條負責協助及開闢都市更新地區內回饋項目,及第
條文化資產保存相關程序及維護保存計畫之相關費用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
計算。
實施者依「『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設
計需求說明書及預算書」進行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開發,依設計需求說明書 之預算提列相關更新開發成本應不超過 31.46 億元,如逾 31.46 億元則超出金額 由實施者自行負擔,不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計算。 3.4.5 為利本案順利推動,主辦機關得自行或委由專案管理機構,執行本案履約管理 事宜,其委託專案管理機構所需費用由實施者支付並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計 算,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以新臺幣 5,222 萬元(含稅)為上限,應於簽訂委託實施 契約前一次繳交。
主辦機關為推動本案都市更新之行政作業費用,以新臺幣5,278 萬元(含稅)為
上限(包含果貿段 2-9 地號行政作業費用新臺幣 2,278 萬元(含稅));由實施 者支付並於委託實施契約簽約前依主辦機關通知期限內一次繳交,本項費用得 納入共同負擔費用計算。
主辦機關分回之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
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依法需設置公共藝術。實施者應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 進條例等相關規定協助辦理並負擔公共藝術設置費用經公共藝術設置主管機關 審核通過後施作。公共藝術價值之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即直接工程成 本)百分之一,該公共藝術設置費用得列為共同負擔。
本須知第 3.4 條得提列共同負擔之項次及其相關與衍生費用,符合高雄市政府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規定之「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共同負擔及費用提列總 表」者,得提列共同負擔,並應以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 須知–20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載數額為準。惟實施者所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低於前開核定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比率者,則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 比率為準。
實施者如申請容積獎勵涉及應繳交保證金者,實施者應自行負擔保證金及其他
一切所需費用。 3.4.10 除委託實施契約另有約定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衍生費 用由實施者自行負擔。 3.5 權益分配方式 本案實施方式為權利變換,土地所有權人即高雄市優先分回果貿段2-9地號土地作 為「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其更新後權 利價值之評估不得高於50.07億元,其餘更新後權利價值採領取權利金方式辦理 (權利金金額如高於最優申請人之價值權利金承諾書,實施者應給付該金額, 如低於價值權利金承諾書之承諾金額,實施者至少應給付承諾金額),繳納時 程如下:
- 第一期:簽訂委託實施契約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新台幣 1 億元。
- 第二期: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支付權利金之 5%。
- 第三期: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 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取得建造執照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支付權利 金之 5%。
- 第四期:果貿段 2-9 地號土地之「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 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取得使用執照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支付權利 金之 5%。
- 第五期:產權登記(如採分期開發,為第二期產權登記)送件日之 3 日前, 支付權利金剩餘金額。 3.6 信託之要求 為確保實施者之資金及融資能依預訂時程到位,實施者應至遲於建造執照取得之 次日起30日內,依核定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與信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成立 信託專戶,將辦理本案更新事業資金信託予受託機構(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專款專 用、續建完工等事項)。信託契約內容應事先取得主辦機關書面同意,並於簽訂 後30 日內提供信託契約副本予主辦機關備查。更新事業資金信託相關約定應依委 須知–21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託實施契約第3.3.3條約定辦理。 3.7 第三人權利保障程序 本基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關權利,將依都 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及都市更新條例第 13 條等相關法規辦理。 3.8 其他
本基地應依主辦機關通知時程辦理土地點交作業,並於完成點交日起,由實施
者負土地管理維護之責任。
實施者應依核定與發布實施後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及委託
實施契約約定,完成本基地開發所有工程。
本基地於實施者負責興建範圍內如有需遷移之地下管線、設施,實施者應
自行負責查證及依法遷移,相關衍生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本案如經主辦機關要求進行開工前綠美化,實施者應依據委託實施契約第
6.3 條約定辦理點交作業、進行綠美化工程並負責後續維護管理,相關費用 (含綠美化工程、開工典禮、活動、維護管理等)由實施者負擔。 須知–22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第四章 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主辦機關應於本案委託實施契約簽約後,以書面通知實施者辦理土地
現況 點交,並由實施者代為維護管理。
為辦理本基地土地鑑界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主辦機關應協助提供實
施者必要文件,相關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4.3 除本案委託實施契約另有約定外,若實施者因本案執行需要,依法令 規定須以主辦機關之名義辦理各項必要之許可、登記、核准、執照或 須取得主辦機關同意時,實施者得以書面敘明必要性後,通知主辦機 關協助。相關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本案委託實施契約簽訂之次日起至本基地完成交付予實施者期間,主
辦機關同意協助實施者進入本基地現場辦理勘測、鑽探及其他進行施 工所必要或工程調查所必須之作業。
主辦機關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
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由 2 家以上至多不得超過 3 家公司共同組成合作聯盟參與
申請作業。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
申請人其成員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 成員。如有違反,該單一申請人及合作聯盟申請人均資格不符。
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同意,所有成員
及領銜公司皆不得變更。
協力廠商
-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本案先期規劃委託廠商。
- 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如協力廠商重複擔任不同申請人 之協力廠商,視為該兩家申請人均無此協力廠商,該協力廠商之資格及實績均 不列入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內容。
- 協力廠商如為最優申請人符合開發能力資格之廠商、建築師或營造廠,於委託 實施契約簽約前不得變更。如於委託實施契約期間欲更換該協力廠商時,更換 後之協力廠商開發能力資格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並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後始 得為之。另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有建築師或營造廠 者亦同。 5.2 一般資格
單一公司申請人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
依外國法律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者。惟大陸地區之營
利事業或個人、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個人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之外國公 司及其在台設立之分公司,均不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依本須知第 5.2.5 條規定設立之公司
須知–24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合作聯盟
各組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皆需符合前述單一公司申請之規定
合作聯盟組成成員須提出合作聯盟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
工、權利義務及各成員於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詳附件 2-5),並應經中華民 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合作聯盟協議書有效期間應持續至本合作聯盟組成之專案公司與主辦機關簽訂
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止。
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詳附件 2-
1),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須個別簽立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 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負責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 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負責人或受任人簽署。 5.2.4 外國公司法人提出本案申請,應受土地法第 17 條至第 20 條之限制;如外國公司 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 始得申請。 5.2.5 香港或澳門之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1、41 條、 公司法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已於我國設立分公司並得以營業及 投資者,除該公司係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 之公司外,得為本案申請人。申請人(包含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 員)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 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如於申請截止前不及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應提出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證明文件,並於簽訂實施契約前取得 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
分包廠商之情事。 5.3 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能力要求如下:
實收資本額
申請人
須知–25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5.3.1.1.1 單一公司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總額應達新臺幣 9 億元(含以上)。 5.3.1.1.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 4.5 億元(含以 ,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 9 億元(含以上) 上) 。 5.3.1.1.3 申請人或其成員為外國公司、香港或澳門商依第 5.2.5 條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者,其實收資本額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公示資料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 資金」為準。
申請人最近一年度(114 年)或公告徵求投資人之日當月(不計)前一年度起至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淨值(權益總額)皆不低於實
收資本額總額。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總負債金額皆不超過資產總額
80%。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最近 3 年應無退票紀錄情事。但
設立未滿 3 年者,應提供設立至本案公告時之無退票紀錄及重大喪失債信資料 (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最近 1 年應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
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但設立未滿 1 年者,應提供設立至本案公告時之重 大喪失債信紀錄資料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5.3.5 申請人如為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應符合保險 法及其相關規定,不受本申請須知第 5.3.2 條規定之限制。其所提送之證明文件 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合格會計師查核之資 本適足率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資本適足率分析表、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查 核表等。
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
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 3 年已 完成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一期已完成繳納營業稅。 5.3.7 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本申請須知規定由申請人所提出之財務 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須知–26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5.4 開發能力資格 5.4.1 於本案申請截止日前 10 年內,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申請人曾完 成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辦公大樓、旅館、百貨商場、餐 飲設施)或符合本基地所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允許土地使用項目之建築開 發實績,其單一個案實績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 50,000 平方公尺且累計 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 150,000 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累計 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得以各成員之實績合併計算。如該廠商同時興建或營運同一 標的,則該標的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只採計一次,不應興建及營運而重複計算。 5.4.2 前述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 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占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申請人已提供之資料 無法確認申請人所占實績比例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公司 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
符合前述第 5.4.1 條所載資格者如為協力廠商,並應檢附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並
經中華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5.5 申請應備文件
委任書(格式參見【附件 2-1】)正本一份
申請人因參與本案申請之需要須指定代理人時,應檢具代理人委任書正本,代 理本案申請作業相關事宜。代理人委任書應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公司登記印鑑 章或本須知附件2-4授權使用印章,並經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書(格式參見【附件 2-2】)(不得補件及補正)
須填具申請人名稱(公司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代 表人之姓名、戶籍地址、身分證號碼等資料,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公司登記 印鑑章或本須知附件2-4授權使用印章。
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格式參見【附件 2-3】)正本一份
單一公司申請人應提出申請人及其負責人印鑑印模單。合作聯盟申請人則提出
領銜公司及其負責人印模單。前述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應與公司登記主 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之印鑑相符。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為外國公司者,得由其被授權人
以簽名替代印章,並應檢附經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 授權書及簽名樣章。 須知–27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若申請人於本案欲另使用與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之印鑑不同之印章時,應
同時檢具授權使用印章同意書(格式參見【附件 2-4】),惟應授權使用且於 投標過程中僅能使用同一套印章。
合作聯盟協議書(格式參見【附件 2-5】)(單一申請人免附)(不得補件及補
正)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檢附「合作聯盟協議書」正本,載明各成員之分工、 權利及義務等,並加蓋每一成員之申請人及負責人公司登記印鑑章或印章。協 議書應經且中華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格式參見【附件 2-6】)(不得補件及補正)
由申請人及其代表人簽署之,並提供正本。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得由領銜公 司及其代表人代表簽署。承諾事項函申請時應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公司登記印 鑑章或本須知附件2-4授權使用印章。。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格式參見【附件 2-7】)
申請人均應提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每一成員均應分別出具並加蓋其公司 及負責人印鑑章或印章,申請時應提供正本。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格式參見【附件 2-8】,無外文翻譯文
件者免附) 申請人依本須知出具切結書時,應提供正本,並由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署之, 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公司登記印鑑章或本須知附件2-4授權使用印章。。
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有協力廠商者始須檢附,格式參見【附件 2-9】)
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且應依中華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不得補件及補正)
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文件前或同時完成申請保證金之繳納,並於申請文件中提 出繳納申請保證金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時應提供正本,如提出收據或 其他繳款證明文件時應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公司登記印鑑章或本須知附件2-4授 權使用印章。。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本須知第 5.2.1.1 條之申請人應提出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本案公告截止日前 2
個月內核發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 人公司登記印鑑章或本須知附件 2-4 授權使用印章。 須知–28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5.5.10.2 本須知第 5.2.1.2 條、第之 5.2.5 條之申請人應提出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外 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事項變更)表及外國分公司(事項 變更)表,並加蓋分公司及經理分公司登記印鑑章或本須知附件 2-4授權使用 印章。。 5.5.10.3 本案申請人如為保險業者,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取得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核准並檢具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函文之證明。如於申請時尚未核准,至少 應提出已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函文,至遲應於委託實施契約簽訂前補正主管 機關核准文件或函文之證明。
財務能力證明文件
實收資本額應依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本案公告截止日前一個月內核發之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上所登載之實施資本額為準。
信用紀錄證明
申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申請人 3 年內在金融機構無不 良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正本(如成立未滿 3 年者,請出具成立至今之信用 報告) 。信用紀錄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以後至申請文件截止收件日前。
無退票紀錄證明
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 、合作聯盟每 一成員均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所出具之最近 3 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如成立未滿 3 年者,請出具成立至今之無退票紀錄證明)之查覆單正本。無退 票紀錄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以後至申請文件截止收件日前。
納稅證明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並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 須知–29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如遇申報期間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 以前一期代之。
申請文件截止收件日之最近 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收據
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聯影本(應註記 「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設立未滿 3 年之公 司,則應提送自公司設立至本案公告時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 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聯影 本(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 。
開發能力證明文件
投資或開發經驗: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者,應提出申請人為起造人之建造執
照或使用執照影本證明,如有融資信託,應提供信託契約;皆須註明與正本 相符,以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之公司登記印鑑章或本須知附件 2-4 授權使用 印章。 5.5.15.2 申請人曾為承造人者,應提出申請人為起造人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證明、委任或承攬契約書影本證明、公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任一可資 證明文件,並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已完成受委託或承攬建物總樓地板 面積○○○平方公尺」 (上述數字由申請人自行填寫)字樣, 以及加蓋申請 人公司及負責人之公司登記印鑑章或本須知附件 2-4 授權使用印章。合作聯 盟應由領銜公司及其負責辦理開發、興建之成員分別依照前開方式填寫並 加蓋具該實績成員之公司印鑑或印章。
合作聯盟應由領銜公司及其負責辦理開發、興建之成員分別依照前開方式註
明並加蓋公司印鑑或印章。
開發實績彙總表:申請人應依據或 5.5.15.1 及 5.5.5.12 之證明文件,自行製
表統計已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建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 公尺為單位)或工程承攬契約金額(新臺幣元為單位),並加蓋單一申請 人或合作聯盟領銜公司及負責人之公司登記印鑑章或本須知附件 2-4 授權使 用印章。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不得補正及補件)正本一份
申請人應自行依其權利變換計畫估算共同負擔費用、共同負擔比率及更新後
分配價值預估,並填具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格式參見【附件 2-10】)。 須知–30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申請人於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若 高於 67.64 %之
公告底價比例者,視同資格不符,申請人不得進行綜合評選簡報,不得作 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否則不具獲選為最優及次優申
請人之資格。
權利價值權利金承諾書(不得補正及補件)正本一份
申請人應檢附權利價值權利金承諾書,其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且如承諾之 金額未達新臺幣20.20億元,均視同資格不符,申請人不得進行綜合評選簡報, (格式參見【附件 2-11】)。 不得獲選為最優及次優申請人。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不得補正及補件)申請人應依本須知第六章規定辦
理。
一般規定
申請人為非本國公司之特殊規定
申請人如為非本國公司而無法提出本須知第 5.5.11 至第 5.5.14 條之文件時, 應以 PricewaterhouseCoopers、Deloitte、Ernst & Young、KPMG 四大會計師 事務所簽證之最近一年度(114年)或公告徵求投資人之日當月(不計)前一 年度起至申請截止日之當月(不計)期間(即 114年 月至 115 年 月)內連續 12 個月之財務報表取代,且該報告應由上述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於我國 之會員所或聯盟所會計師予以確認並翻成中文。 須知–31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5.6 申請保證金 5.6.1 為確保本案順利進行,申請人應於提送申請案件前或提送時繳交申請保證金新臺 幣 8,500 萬元。
申請保證金之繳交方式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並以「高雄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為受款人。
匯款存入下列帳號: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營業部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基金 帳戶帳號:101103035075
本國銀行或於我國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出具之連帶保證書(格式參見【附
件 2-12】),應記載「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被保證人。其有效期間 自保證書簽發日起,至主辦機關通知發還時止。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格式參見【附件 2-13】),應以「高雄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質權人。金融機構應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 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格式參見【附件 2-14】)。主辦機關認為有 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更換提供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申請 人應立即配合更換。 5.6.3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或以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 期。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其 格式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相關支票、本票、郵政匯票、設定質 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書正本等應附於申請文件。 5.6.4 如以匯款方式繳納者,應於提送申請案件前,將申請保證金匯至指定帳戶,並將 匯款證明附於申請文件。
申請保證金之發還
最優申請人已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程序後,無息發還申請保證金
但以申請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一部分者,不在此限。 5.6.5.3 次優申請人未取得遞補資格者,於最優申請人已完成簽約程序,並繳交履約 保證金後,無息發還申請保證金;取得遞補資格者,於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 成簽約後,無息發還次優申請人為取得遞補資格所再次繳交之申請保證金 (申請保證金得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
發還方式
- 申請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申請人要求之方式辦理: (1) 以現金匯款或票據繳納者,以匯款方式匯入原繳納人提供之帳戶發 還。以票據繳納其尚未提出交換者,得免入帳,僅保留票據影本,原 票據發還繳納人。 (2)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 納人。 (3) 以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 單一公司申請人辦理申請保證金領回時,應委任代理人持公司及負責人印 章及代理人被授權證明文件辦理。合作聯盟申請人辦理申請保證金領回 時,應委任代理人持領銜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及代理人被授權證明文件辦 理。
申請保證金之沒收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得沒收全部申請保證金,申請人不得異議, 若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 申請人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者。
- 申請人另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者。
- 申請人提送之證明文件經查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評選結果者。
- 申請人撤回申請者。
- 申請人違反本須知及補充文件規定,且經評選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 申請人經評定通過為合格申請人或為最優申請人後放棄資格者。 須知–33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 以違反法令之行為,擬使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獲得本案之最優申請人或次 優申請人之資格者。
- 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 資格後,未於指定期限內辦理簽約或其他相關事宜者(經主辦機關限期通 知而未辦理者,亦同)。
- 未依規定繳足本案之履約保證金者。
- 其他一切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於本案公開評選程序致生損害於主辦機 關之情事發生。
- 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影響本案公平之違反法令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5.7 公告及提送
公告時間
本案公告時間自民國 115 年 6 月1 日至 115 年 9 月30 日止。
公開評選文件光碟洽購
公開評選文件現場購買時間自公告日(民國 115 年 6 月 1 日)起至截止收件
日(民國 115 年 9 月 30 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 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6 樓,連絡電話:07-3368333 轉 2698)繳交工本費用新臺幣 500 元整後,再憑 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公開評選文件函購時間自公告日次日(民國 115 年 6 月 2 日)起至民國 115
年 9 月 23 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檢附工 本費用新臺幣 500 元整(含郵資)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本案案名、 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訖後,由主辦機關寄送 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應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營業部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基金 帳戶帳號:101103035075
提送時間
受理申請文件期間自本須知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
須知–34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五,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則當日暫停收件),逾期不予受理。
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
收件時間代之,停止辦公半日者以一日計。
提送方式及地點
申請人應依本須知及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準備本案申請文件資料及都市更新 開發建議書,予以密封後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於第 5.7.3.1 條規定時間內,以掛 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 三路 2 號 6樓) ,逾期不受理,送達時間以主辦機關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申 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申請文件提送形式
申請人之資格證明文件正(影)本應依據本須知第 5.5.1~5.5.8、5.5.10~5.5.15 及
5.5.17 條依序排列合併裝入不透明信封袋或容器內,黏貼所附之「資格證明 文件套封」(詳【附件 3-1】),並予密封,套封上應註明申請人資料並應 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或本須知附件 2-4 授權使用印章。
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應裝入不透明信封袋,黏貼所附之「申請保證金繳
交證明文件套封」(詳【附件 3-2】)並予密封,套封上應註明申請人資料 並應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或本須知附件 2-4 授權使用印章。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及價值權利金承諾書應裝入不透明信封袋,黏貼所附之
「共同負擔比率及權利金承諾書套封」(詳【附件 3-3】)並予密封,套封 上應註明申請人資料並應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或本須知附件 2-4 授權 使用印章。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應每份分別裝訂,併同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全部內容PDF 檔光碟片乙份(含財務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Excel 檔),自行 裝箱密封後,黏貼所附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套封」(詳【附件 3- 4】)。 5.7.5.5 前述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及都市 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之文件,依規定方式分別封裝後,依序彙總密封包裝, 並於外封套黏貼所附之「申請文件套封」(詳【附件 3-5】),並於黏貼處 加蓋騎縫章。 5.7.5.6 除上述規定外,申請人應依照申請文件檢核表(詳【附件 1】),自行檢查 申請文件之提送及封裝方式是否均已符合本須知所定之要求。本申請文件 須知–35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檢核表應同前項規定裝箱密封。
申請文件之返還
申請人應於接獲主辦機關書面補正通知後,依通知期限將補正資料掛號郵寄
或自行送達上述地址,提送補正書件日期以主辦機關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 定,逾期不予受理,補正以二次為限。
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之書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主辦機關審查時仍以原提
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者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送達之補正書件亦不得要求 抽換。 5.8 申請須知釋疑與回覆 5.8.1 本須知內容以及各項附錄、附件、附圖等文件,以主辦機關或評選會之解釋或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解釋函為依據。申請人如對本須知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本案 公告日次日起 30 日內(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下午 5 時前)(時間以主辦機關收受 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為準),以書面(格式參見【附件 2-15】)掛號郵寄或自行 送達主辦機關請求釋疑,逾期不予受理。 5.8.2 主辦機關對於申請人釋疑之請求,應於本案公告日次日起 60 日內(民國 115 年 7 月 31 日下午 5 時前)(時間以主辦機關發文之日為準),以書面統一回覆;若涉 及變更或補充本須知內容者,主辦機關應另行公告,視為公開評選文件之一部 分,並得視需要延長公告截止收件期限。 5.8.3 如有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致須停止本案公開評選程序者,主辦機關有權停止 公開評選程序,且不給予任何補償,申請人應自行查閱主辦機關網站有無補充公 告、釋疑回覆或停止公開評選程序等相關訊息。 5.9 現場查勘 申請人得自行赴本基地現場查勘,以瞭解現場之各種環境狀況及相關法令限制條 件。如有需求可連繫執行機關(聯絡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電 話 07-3368333#3532),於本案公告日起 30 日內(115 年7 月1 日止)至現場查勘。 須知–36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5.10 異議及爭議申訴處理
異議
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15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
面通知異議人。異議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本申請須知及招商文件 者,主辦機關將另行公告,並得視需要延長公開評選之申請期限。
爭議申訴
申請人對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逾期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 結果或異議期限屆滿次日起 15 日內,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及「都市更新 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相關規定,以書面方式向都市更 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 5.11 其他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申請人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 填寫附表(附件 5)。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須知–37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第六章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6.1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要求
申請人應撰寫並提送「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總頁數 150 頁為限
(包括摘要、內容、圖表,但不包括封面、封底、目錄、各章隔頁紙及附 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由左邊裝訂成冊,並以 A4 紙張格式、中 文橫式書寫,相關圖表得以 A3 紙張製作,惟裝訂時須內摺成 A4 大小;封 面應註明申請人名稱、本案名稱及提出日期)。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若未依本須知規定格式製作時,評選會委員得視
其情形,給予評比相對較低分數。
申請人應提供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25 份及全部內容 PDF 檔光碟片乙
份(含財務計畫Excel 檔)。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及「權利價值權利金承諾書」與「都市更新事業
開發建議書」(含附件)之內容不一致者,應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及「權利價值權利金承諾書」所載為準。 6.2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容要求 申請人應依本案公開評選文件、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本基地所屬之都市 計畫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就本基地範圍進行整體規劃設計,提出都市更新事業 開發建議書。除相關法令應有規定外,至少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章節:
摘要
第一章:整體開發構想
交通與景觀計畫:配合都市設計準則之人車動線、對周邊地區交通影響之
評估與對策、開放空間規劃(含東門路文化景觀軸線塑造、東門路及城峰 路口街角廣場構想)、景觀植栽設計構想等說明,應與外部大眾運輸系 須知–38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統、公共空間或公共建築等整體考量。
防災與逃生避難計畫:針對基地及周邊公共空間防災避難因應等構想
綠建築及智慧建築計畫:果貿段 2 地號建物應取得銀級(含)以上之綠建築
標章及銅級(含)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 另果貿段 2-9 地號建物應取得銀級 (含)以上之綠建築標章、合格級(含)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取得建築 能效 1+標示、取得低碳建築 1 級以上標示及建築物耐震標章。
第二章: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
興建時程管理計畫:位於「國定古蹟鳳山縣舊城保存計畫」緩衝區開工前
後文化資產保存相關行政程序之遵守、「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 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如何確保如期如質完工、工程人力調配等。
施工及品質管理計畫:施工計畫(含預估各項工程開發及完成時間)、工
程費用(含全案、各開發項目)、工程管理計畫(含工安評估、管理組織 架構)、工法說明、施工協調計畫(含工程介面整合、動線維持及公共安 全計畫)、品質管理計畫、防災應變計畫。
設施管理維護計畫(含保固計畫):土地所有權人及實施者分回之建築物
管理使用介面處理方案、公共空間及退縮人行步道之管理維護權責、管理 維護計畫及保固計畫,例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運作 規劃等。
第三章: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
財務計畫及資金籌措計畫:開發經費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及管理運用、分
年現金流量、開發收入及共同負擔比率說明。
風險控管方案計畫(含資金信託計畫):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資金到位期
程、信託機制、信託財產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實施者之自有資金、貸款及 預售屋款項)、建造執照起造人變更、信託專戶之款項專款專用於本案 等。
效益評估。例如:淨現值(NPV)、內部報酬率(IRR)、回收年期、整體
計畫報酬率、地主報酬率及其他開發效益綜整。
第四章:申請人團隊組織及相關經驗實績
申請人(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各組成員)之公司背景、商譽、營業項目及
經營狀況、財務與其他支援能力。
申請人(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各組成員)及協力廠商於都市更新、投資開
須知–39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發、規劃設計、興建施工、營運管理等各相關領域曾參與案件實績。
擬作為本案簽約主體之原公司(即最優申請人)或新設立專案公司,其股
權結構、股東成員、組織管理架構及執行本案專業經理人資歷經驗等。
其他有利於本案事項(如有助於推動本案實施、敦親睦鄰構想、公益性構
想等) 、企業社會責任等。 須知–40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第七章 評選方式、議約及簽約作業 7.1 評選方式 請詳見申請須知【附件 4】評選作業須知。 7.2 議約及簽約 除有下列所定情形外,主辦機關應依據本公開評選文件、本案都市更新事業開發 建議書、綜合評選結果辦理議約及簽約。
議約原則
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優於公開評選文件規定者
申請人於評選會中所為之承諾或回饋事項
議約期限
申請人應於主辦機關通知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次日起30 日內與主辦機關完成委託實施契約之議約作業。雙方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議約, 主辦機關得展延議約期間;展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通知為最優申請人之次日起 90 日。 7.3 簽約及其他事項
簽約主體
實施者如為單一公司最優申請人所成立之專案公司,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應
不低於新臺幣 9 億元。本案委託實施契約簽訂後,非經主辦機關同意,實施者 不得辦理減資;於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前,原單一公司申請人之對實施者有表決 權股份之持股比例應超過 50%。 須知–41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實施者如為合作聯盟最優申請人所成立之專案公司,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應不
低於新臺幣 9 億元。本案委託實施契約簽訂後,非經主辦機關同意,實施者不 得辦理減資;於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前,合作聯盟最優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對實施 者有表決權股份之持股比例應不低於 30%,合作聯盟最優申請人各成員合計對 實施者有表決權股份之持股比例應超過 50%。
申請人如為受有法定營業範圍或投資範圍限制之公司,簽約時亦須符合法律規定
或取得該管主管機關之核准,如保險業者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辦理。
履約保證金繳納
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應於委託實施契約簽約日之 5 日前 (不含簽約當日)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3.5 億元予主辦機關,最優申請人得向 主辦機關申請將申請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履約保證金之繳交方式及 相關約定應依委託實施契約第 13 章約定辦理。
委託實施契約簽約時程
簽約期限:
- 最優申請人為單一申請人並自為實施者:除有特殊情形者外,自議約完成 至簽訂契約期間,以 30 日為原則,必要時最優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經 主辦機關同意後展延簽約期日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30 日。
- 最優申請人為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新設立之專案公司者:應自接獲簽約 通知翌日起 3 個月內辦理簽約,必要時最優申請人或其新設之專案公司得 以書面附理由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展延簽約期限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2 個月。
最優申請人(或新設專案公司)應於上開規定期間內完成委託實施契約之簽
訂,必要時得附理由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展延簽約期間,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 定期間內完成簽約手續者,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 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放棄簽約權並喪失最優申請人資格,主辦機關得沒 收最優申請人所繳申請保證金之全部,並得決定是否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 簽約作業,如無次優申請人或決定不由次優申請人遞補時,主辦機關得重新 公告接受申請。 7.3.4.3 如無次優申請人時,主辦機關得重新辦理公告評選投資人。
最優申請人應配合主辦機關需求辦理本案簽約典禮,並負擔相關費用
須知–42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次優申請人遞補條件
最優申請人未申請或未取得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委託實施契約簽約展延,無法
依須知第 7.3.4.1 條約定期程簽約,或無法於展延後指定期限內完成委託實施 契約簽約時,視同最優申請人放棄簽約之權利,由主辦機關通知次優申請人 遞補之;如無次優申請人,由主辦機關重新辦理公告評選實施者。
次優申請人於接獲遞補成為最優申請人之通知後,應以次優申請人申請時所
提出之申請文件內容與評選會會議紀錄所載條件,取得遞補資格,完成與主 辦機關之委託實施契約議約及簽約作業。
如次優申請人不願依其原提出之申請文件內容等承作,或其他可歸責於次優
申請人之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與主辦機關完成簽約時,主辦機關得宣布廢 標、重新公告。
自接獲主辦機關書面通知為最優申請人日之次日起至本基地點交前,最優申請人
得申請地政單位鑑界,但最優申請人不得以鑑界程序尚在進行為由,拒絕或延遲 完成委託實施契約之簽訂或本基地之點交;其鑑界費用由最優申請人負擔。 7.3.7 簽約前,主辦機關如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不續辦本案時,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 知各申請人,且不補償所有因參與本案公開評選程序之準備費用。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未依公告及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7.3.8.2 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重要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致影響評選之情形。 7.3.8.3 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經評定最優申請人或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並簽約後,主辦機關若因第三人提出異
議、申訴或訴訟經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序之確定決定或判決,應撤銷或變更原評選 結果或程序時,主辦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專案公司、最優申請人及取得遞補資格之 次優申請人解除委託實施契約,且不補償因參與本案公開評選程序之準備費用及 簽約後所衍生之一切費用。 須知–43
評選會
成員
委員
評選會設置委員15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1人 為副召集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主辦機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1.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2.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務、土地開發、估價、地政 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3.關注都市更新事務之民間相關團體代表或熱心公益人士。 其中上開2、3項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評選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名單
委員名單已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入 口網)。
成立與解散
評選會應於公告徵求實施者參與之前成立,並於完成評審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評選會之任務
辦理申請案件之綜合評選
須知附件-30 1.1.3.3 協助主辦機關解釋與評選項目、基準、過程及評定結果有關之事項。
召集與出席會議
評選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 5 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
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 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1.1.4.4 評選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評選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人 員。
評選會委員如有本評選須知第 1.1.5.1 條或第 1.1.5.2 條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
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本評選須知第 1.1.1.1 條規定者,主 辦機關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其他注意事項
評選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就申請案件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3.委員認為本人或主辦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4.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評選會委員應依法令規定公正評選事宜,且不得有下述所列之行為
1.利用評選關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2.接受與評選有關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獲優 惠招待。但主辦機關安排之必要食宿、交通,不在此限。 3.洩漏應保守秘密之評選資訊。 4.利用評選關係徇私舞弊。 5.利用評選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6.於擔任評選會委員期間,同時為申請人所僱用或委任。 7.利用評選關係媒介他人至申請人處所任職、升職、調職或為其他人事請託。 8.利用評選關係與申請人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須知附件-31 9.利用評選關係從事或接受請託或關說。 10.從事其他足以影響評選會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評選事務或 活動。
評選會委員如有本評選須知第 1.1.5.1 或第 1.1.5.2 條之情形者,應主動向主辦機關
辭職;未主動辭職者,主辦機關應予以解聘。
評選會委員自接獲本案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本案自行或協助其他申請人提
出申請、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該申請人不得評定 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 1.1.5.5 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評選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
見書附於會議紀錄,評選會不得拒絕。
評選會訂定或評選申請案件之評選項目及評選基準,應以都市更新事業實施目的與
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申請人為目的。
評選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申請人提送之資料,除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
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作業完成後亦同。 1.1.5.9 評選會委員之綜合評選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 抄寫、複印或攝影。
工作小組
成員
工作小組成員至少3 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遴聘專業人士 擔任。
任務
工作小組應依評選項目或評選會指定之事項,就申請案件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
列事項,連同申請人資料送評選會供評選參考: 1.申請案件名稱。 2.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3.申請人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商文件相關規定。 4.申請人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1.2.2.2 評選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會議。 須知附件-32
工作小組成員如有本評選須知第 1.1.5.1 或第 1.1.5.2 條之情形之一者,應主動退出工
作小組,未主動退出者,主辦機關應命其退出。 二、評選作業程序 本評選作業準用「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並分為資格審查、綜合評選2階段辦 理。
文件齊備清查
由主辦機關於資格審查當日開啟申請人所檢送申請文件,依申請文件查核表清查,各
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之項目及份數是否備齊。
資格審查階段
本案有 1 家(含)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主辦機關於截止收件日
次一個辦公日(民國 115 年 10 月 1 日)上午 10 時進行資格審查。 2.2.2 資格審查時,由主辦機關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本須知規定應檢附之資料進行 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疑義時,除申請書、合作聯盟協議書(單一申請人免附)、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惟如光碟 無法讀取時,得予補件)、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及權利價值權利金承諾書(本階段不 拆封)等不得補正補件外,由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件或提出說明;申請 人屆期未補正補件、說明,或經補正補件、說明後仍有疑義,列為不合格申請人。 2.2.3 主辦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審查合格者,應記載評選會日期及相 關評選事宜,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其理由。不合格之申請人或主辦機關不繼續進行 本案評選作業時,由主辦機關另行函知洽辦領回無息退還之申請保證金作業。 2.2.4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其項目、件數、形式須完整真實,內容須符合申請須知規定。若 申報不實,無論是否已完成評選作業或是否已簽約,主辦機關得取消其資格或解約。
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無論審查結果如何,概不退還
2.2.6 除申請須知另有規定外,不合格之申請人或主辦機關不繼續進行本案評選作業時,由 主辦機關另行函知申請人洽辦領回無息退還之申請保證金作業。
綜合評選階段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 1 家(含)以上時,方擇期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就合格申
須知附件-33 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評選出最優申 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2 主辦機關依據合格申請人名單,函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綜合評選之評選會議時間、地 點。合格申請人應就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容並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 簡報,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詢答。
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簡報順序依各合格申請人遞送投標文件時間為順序,後遞送者先簡報
各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及答詢之總人數不得超過 10 人(包含即席同步翻譯
人員(若有),須為合格申請人(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領銜公司)經理級以上之 人員或協力廠商、專業技術顧問之人員,且出席人員應備妥身分證及申請人出具 之委託書(如公司負責人出席則無須檢附委託書)。超過出席人數上限之人員、 未檢附身分證、委託書者,不得參與簡報。不依規定進行簡報者,「簡報與答詢」 項目之評分以 0 分計。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應依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逾
時 10 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 0 分計,且不 得要求補辦,由評選委員逕依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進行書面評選並予評分, 其中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價值權利金承諾書則由工作小組依本評選作業須知規 定計算分數後,提交評選委員確認後納入評分表。 2.3.3.5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每家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 20 分鐘(第 15 分鐘按鈴 1 次,第 20 分鐘按
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並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增加時間, 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合格申請人如達 3 家以上,主辦機關得另行調整簡 報時間。合格申請人如達 3 家(含)以上,每家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 15 分鐘(第 12 分鐘按鈴 1 次,第 15 分鐘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 須知附件-34 2.3.3.7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申請人得於答詢前進行討 論,時間以 5 分鐘為限。答詢時間(不含評選委員提問及討論時間)合計以 20 分鐘為限(第 15 分鐘按鈴 1 次,第 20 分鐘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各 合格申請人應於答詢時間內完成答詢,不得要求增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 調整之。合格申請人如達 3 家(含)以上,每家合格申請人答詢時間不得超過 15 分鐘(第 12 分鐘按鈴 1 次,第 15 分鐘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除作為評選會會議紀錄外,得
作為評選評決或簽約之依據。 2.3.3.9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2.3.3.10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之範圍。合 格申請人得於現場發送簡報紙本、展示模型、播放電腦動畫,但若超出都市更新 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範圍,不得納入評決。
綜合評選之項目及評選標準
2.3.4.1 評選會委員評分時,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由評選委員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進行評選,其中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於合格申請人簡報 前,由工作小組開啟宣讀比率值,並經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確認;共同負擔比 率承諾書如不合申請須知規定或比率值高於 67.64%,或權利價值權利金承諾書 如不合申請須知規定或金額低於 20.20 億元,視同資格不符,申請人不得進行綜 合評選簡報,不得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再由工作小組依本評選作業須知規定計 算分數後,提交評選委員確認後納入評分表,經綜合評選會議給予評分及排序並 於評選通過後,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4.2 本案為活化國有土地,提升整體環境品質等公益目的,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 須知附件-35 綜合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一覽表 評選項目 評選重點說明 配分 開發構想:本案計畫目標、整體發展構想、土地使用計 畫、開發規模與量體、空間配置(含與周邊既有建築物、 左營舊城等公共空間之關係、景觀串聯性、整體交通運 輸機能)、對周邊環境之友善規劃構想等。 建築興建計畫:建築規劃設計、各樓層空間機能及面積 配比、建築外觀設計、外牆主要材料及色彩、夜間照明 等設計理念;並以必要之圖說,如建築物配置圖、平面 圖、立面圖、剖面圖及透視圖等,清楚表達規劃設計概 念及建築物之使用機能與效益。 交通與景觀計畫:配合都市設計準則之人車動線、對周 一、整體開 邊地區交通影響之評估與對策、開放空間規劃(含東門 25% 發構想 路文化景觀軸線塑造、東門路及城峰路口街角廣場構 想)、景觀植栽設計構想等說明,應與外部大眾運輸系 統、公共空間或公共建築等整體考量。 壹、都市更 防災與逃生避難計畫:針對基地及周邊公共空間防災避 新事業 難因應等構想。 計畫建 綠建築及智慧建築計畫:果貿段 2 地號建物應取得銀級 議書內 (含)以上之綠建築標章及銅級(含)以上之智慧建築 容 標章。另果貿段 2-9 地號建物應取得銀級(含)以上之 綠建築標章、合格級(含)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取得 建築能效 1+標示、取得低碳建築 1 級以上標示及建築 物耐震標章。 興建時程管理計畫:位於「國定古蹟鳳山縣舊城保存計 畫」緩衝區開工前後文化資產保存相關行政程序之遵 守、「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及多 二、都市更 功能活動中心如何確保如期如質完工、工程人力調配 新事業 等。 執行計 施工及品質管理計畫:施工計畫(含預估各項工程開發 20% 畫 及完成時間)、工程費用(含全案、各開發項目)、工 程管理計畫(含工安評估、管理組織架構)、工法說明、 施工協調計畫(含工程介面整合、動線維持及公共安全 計畫)、品質管理計畫、防災應變計畫。 須知附件-36 評選項目 評選重點說明 配分 設施管理維護計畫(含保固計畫):土地所有權人及實 施者分回之建築物管理使用介面處理方案、公共空間及 退縮人行步道之管理維護權責、管理維護計畫及保固計 畫,例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運作 規劃等。 財務計畫及資金籌措計畫:開發經費預估、資金籌措計 畫及管理運用、分年現金流量、開發收入及共同負擔比 率說明。 三、權利變 風險控管方案計畫(含資金信託計畫):包括但不限於 換計畫 信託資金到位期程、信託機制、信託財產範圍(包括但 10% 及財務 不限於實施者之自有資金、貸款及預售屋款項)、建造 計畫 執照起造人變更、信託專戶之款項專款專用於本案等。 效益評估。例如:淨現值(NPV)、內部報酬率(IRR)、 回收年期、整體計畫報酬率、地主報酬率及其他開發效 益綜整。 申請人(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各組成員)之公司背景、 商譽、營業項目及經營狀況、財務與其他支援能力。 申請人(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各組成員)及協力廠商於 四、申請人 都市更新、投資開發、規劃設計、興建施工、營運管理 團隊組 等各相關領域曾參與案件實績。 10% 織及實 擬作為本案簽約主體之原公司或新設立專案公司,其股 績 權結構、股東成員、組織管理架構及執行本案專業經理 人資歷經驗等。 其他有利於本案事項(如有助於推動本案實施、敦親睦 鄰構想、公益性構想等)、企業社會責任等。 貳、共同負擔比率及權利 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例值計算(設有級距) 20% 金承諾 以權利金承諾書所載金額計算(設有級距) 10%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簡報 5% 參、簡報與答詢 評選委員意見答詢 總分 100% 須知附件-37
評分方式
各出席評選委員應針對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一覽表規定辦理評選,不得
變更或補充(例如:不得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各合格申請人變更都市更新事業開 發建議書內之回饋內容或要求增加回饋內容),並依評選項目配分,分別對各合格 申請人進行評分。各項目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 一評選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及序位。
合格申請人之評分結果應符合申請須知規定,且其獲得出席評選委員平均評分達
75 分以上者(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小數點第 3 位採四捨五入),始得選為最 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若評選委員給予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未達 70 分或超過 90 分時,該評選委員應
述明評分理由。
各出席評選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應按高低分排列序位,最高者排序
為「1」,次高為「2」,其餘合格申請人之排序皆以「3」計。
確認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之合格申請人後,由現場工作人員依各評選委員所評
定之序位,加總合計為序位總和,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次低者為次 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分數最高者優先;再 相同者,以「權利價值權利金承諾書」分數最高者優先;如再相同,以序位「1」 最多者優先;如又再相同者,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經評選會確認後作成下列決議之一,並列
入會議紀錄: 2.3.5.6.1 除去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之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2.3.5.6.2 辦理複評。 2.3.5.6.3 不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2.3.5.6.4 維持原評選結果。
依第 2.3.5.6.2.條規定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第 2.3.5.6.1 條或
第 2.3.5.6.3 條規定辦理。 2.3.6 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案件名稱
會議次別
須知附件-38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席姓名
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列席人員姓名
紀錄人員姓名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評選會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
附於會議紀錄,評選會不得拒絕。
評選會評選結果應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
網頁,並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
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2.3.9.2 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 選結果。
依本須知第 2.3.9.1 條及第 2.3.9.2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如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者,得不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得追償損失。
評選結果若合格申請人經綜合評選均未達評選基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評選委員得
不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主辦機關得另行辦理公告招商。 須知附件-39 評選須知相關附件表格 共同負擔比率審查表 給予分數 評分級距 不合格 67.64% < R1 15 67.39% < R1 ≦ 67.64%
67.14% < R1 ≦ 67.39%
16 66.89% < R1 ≦ 67.14%
66.64% < R1 ≦ 66.89%
17 66.39% < R1 ≦ 66.64%
66.14% < R1 ≦ 66.39%
18 65.89% < R1 ≦ 66.14%
65.64% < R1 ≦ 65.89%
19 65.39% < R1 ≦ 65.64%
65.14% < R1 ≦ 65.39%
20 R1 ≦ 65.14% 備註: 1.「R1」為申請人提供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共同負擔比率。 2.「R1」如高於本須知所載本案公告之底價比率者,則該申請人不得作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須知附件-40 評選須知相關附件表格 權利價值權利金審查表 給予分數 評分級距 不合格 R2 < 20.20 億元 5 20.20 億元 ≦ R2 < 20.70 億元
20.70 億元 ≦ R2 < 21.20 億元
6 21.20 億元 ≦ R2 < 21.70 億元
21.70 億元 ≦ R2 < 22.20 億元
7 22.20 億元 ≦ R2 < 22.70 億元
22.70 億元 ≦ R2 < 23.20 億元
8 23.20 億元 ≦ R2 < 23.70 億元
23.70 億元 ≦ R2 < 24.20 億元
9 24.20 億元 ≦ R2 < 24.70 億元
24.70 億元 ≦ R2 < 25.20 億元
10 25.20 億元 ≦ R2 備註: 1.「R2」為申請人提供之權利價值權利金承諾書所載承諾之金額。 2.「R2」如未達新台幣 20.20 億元者,則該申請人不得作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須知附件-41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資格審查表一:審查意見表 申請人: 審查意見 審查項目 備註 符合 須補正或澄清 意見 1.委任書 (無則免附) 2.申請書 (不得補正/補件) 3.申請人及負責人印模單 4.申請人及負責人授權使用印 (無則免附) 章同意書 (單一申請人免附, 5.合作聯盟協議書 不得補正/補件) 6.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不得補正/補件) 7.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如申請文 8.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 件有外語 (無則免附) 符之切結書 文件者須 附之 9.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無則免附) 10.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11.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12.信用紀錄證明 13.無退票紀錄證明 14.納稅證明 15.開發能力證明文件 16.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不得補正/補件) 17.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不得補正/補件) 18.權利價值權利金承諾書 (不得補正/補件) 提送數量 19.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不得補正/補件) 應符合本 須知規定 20.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電 (除光碟無法讀取 子檔光碟 外,不得補件) 主持人簽章:○○○ 顧問單位簽章:○○○ 承辦人員簽章:○○○ 監辦人員簽章:○○○ 簽認日期:○○年○○月○○日 須知附件-42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資格審查表二:補正事項表 申請人: 補正 申請人 審查意見 審查項目 事項 補正情形 符合 不符合 意見 1.委任書 2.申請人及負責人印模單 3.申請人及負責人授權使 用印章同意書 4.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5.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 容相符之切結書 6.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7.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8.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9.信用紀錄證明 10.無退票紀錄證明 11.納稅證明 12.開發能力證明文件 13.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 議書電子檔光碟(如有 無法讀取情形) 主持人簽章:○○○ 顧問單位簽章:○○○ 承辦人員簽章:○○○ 監辦人員簽章:○○○ 簽認日期:○○年○○月○○日 須知附件-43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資格審查表三:資格審查結果彙總表 合格申請 合格申請 合格申請 合格申請 審查項目 人1 人2 人3 人4 1.委任書 2.申請書 3.申請人及負責人印模單 4.申請人及負責人授權使用印 章同意書 5.合作聯盟協議書 6.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7.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8.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 符之切結書 9.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10.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11.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12.信用紀錄證明 13.無退票紀錄證明 14.納稅證明 15.開發能力證明文件 16.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17.權利價值權利金承諾書 18.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19.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20.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電 子檔光碟 符合:合格申請人 審查結果 不符合 符合:○、△(○:具備該項資料、△:免附該項資料) 不符合:X 主持人簽章:○○○ 顧問單位簽章:○○○ 承辦人員簽章:○○○ 監辦人員簽章:○○○ 簽認日期:○○年○○月○○日 須知附件-44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綜合評選項目評分表 評選委員編號:○○○ 申請人得分 評選項目 權重 (編號) (編號) (編號) (編號) 備註 (全銜) (全銜) (全銜) (全銜) 壹、都市更 一、整體開發 新 事 構想 業 計 二、都市更新 畫 建 事業執 議 書 行計畫 內容 二、權利變換 計畫及 財務計 畫 四、申請人團 隊組織 及相關 經驗實 績 貳、共同負擔比率及權利金 承諾 參、簡報與答詢 總分 序位 評選委員意見 備註:
- 申請人編號視合格申請人數及依第 2.3.3.2 條規定之簡報順序而定。
- 請委員於各項目分別評定各申請人該項目分數後計算總分並依評分結果填寫序位。
- 某一申請人得分加總若未達 70 分或超過 90 分者,請委員於意見欄敘明理由。 彌封線-------------------------------------------------------------------------------------------------------- 評選委員簽名:○○○ 日期:○○年○○月○○日 須知附件-45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綜合評選項目評分總表 合格申請人編號 合格申請人全銜 評選委員 得分 序位 得分 序位 得分 序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總評分/平均總評分 序位加總 總序位名次 共同負擔比率分數 權利金分數 序位 1 個數 評選結果 最優申請人:○○○ 次優申請人:○○○ 評選會出席委員簽名:○○○ ○○年○○月○○日 須知附件-46 附件 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 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 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 2) 表 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第 1 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 2 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 3 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 4 款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請填寫 者: □公職人員本人 □負責人 abc 欄位) □營利事業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 □董事 □非營利法人 屬。姓名: □獨立董事 □非法人團體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監察人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稱謂 □經理人 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連 襟、妯娌) □相類似職務: 姓名: □第 5 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 6 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 須知附件-47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 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 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 2。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 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 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 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 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 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須知附件-48 附件 6:實施者辦理事項時程管制參考表 實施者應辦事項 時間 備註 簽訂委託實施契約(參照委託實施契約第 D1 簽約前 5 日(不含簽約當日)實施者應
條) 繳交履約保證金
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 D1+120 簽約日起 120 日內送主辦機關審查 計畫草案(含權利變換估價報告書)、都 市設計書圖草案,提送主辦機關審查(參 照委託實施契約第 3.3.2.1 條) 主辦機關同意實施者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 D2 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草案 辦理申請分配及公聽會及向主管機關申請 D2+90 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草 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草 案經主辦機關同意後 90 日內完成,申 案(參照委託實施契約第 3.3.2.1 條) 請分配結果先經主辦機關同意。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經都市 D3 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 提送協力廠商、建築師及營造廠業者資格 D3+60 申請建造執照前 30 日 證明文件(參照委託實施契約第 3.4.14 條) 申請建造執照(參照委託實施契約第 3.4.2 D3+90 都市更新事業計晝暨權利變換計晝核定 條) 發布實施之次日起 90 日內 建造執照核發 D4 提送工程人員、施工安全等相關資料予主 D4+30 建造執照核發之日起 30 日內 辦機關(參照委託實施契約第 10.6 條) 開工(參照委託實施契約第 3.4.4 條) D5 建造執照核發日起 30 日內實施者應申 報開工 取得使用執照(參照委託實施契約第 3.4.4 D5+3 年(果
- 申報開工日之次日起 3 年內,完成興 條) 貿段 2-9 地 建果貿段 2-9 地號更新單元內之「國 號、D5+7 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 年(果貿段 2 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之建築物與 地號 自來水、電力、電信及天然瓦斯等地 須知附件-49 下管路設施等公用設備,並取得建物 使用執照。
- 申報開工日之次日起 7 年內,完成興 建果貿段 2 地號更新單元內建築物 與自來水、電力、電信及天然瓦斯等 地下管路設施等公用設備,並取得建 物使用執照。 實際取得使用執照 D6 向主管機關申請囑託登記(參照委託實施 D6+180 取得使用執照後起 180 日內 契約第 11.1 條) 辦理驗收及接管(參照委託實施契約第 D6+90 取得使用執照後 90 日內
條)
完成交屋 D7 繳交保固保證金(參照委託實施契約第 D7+7 完成交屋接管日起 7 日內 14.1 條、保固契約(範本)3) 完成都市更新事業 D8 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送都市更新 D8+180 完成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日 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副知主辦機關(參照 起 180 日內 委託實施契約第 15.1 條) 註:本表內容與實施者契約如有不一致,應以實施契約所約定為準。 須知附件-50
一般說明及概要
名稱解釋
工程名稱:「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 心,以下簡稱本工程。 機關:本工程契約之甲方。 專案管理:機關委託之專案管理單位 廠商:本工程契約之乙方。
工程目標
整體規劃原則及工程需求
- 本工程包含地下二層、地上十層之鋼筋混凝土造園區第二會館、地上 1 層之鋼構造多功能活動中心及游泳池,合計興建總樓地板面積(含陽台、 入口雨遮)不得少於 9,650 坪(約 31,902 ㎡),並以使用執照面積計算表 為準。
- 光電設備之設置應符合高雄市建築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建築物設 置太陽光電設備標準草案與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等規定。
- 綠建築設計應取得「銀級」以上標章,智慧建築設計應取得「銅級」以 上標章,取得建築能效 1+標示,取得低碳建築 1 級以上標示。
- 應配合未來資訊科技化(網路)、高低壓用電、弱電通信、給排水及污排 水等管路與廢水處理設備留設相關管路。
- 應做好建築與相關結構、水電、消防、弱電、排水、空調工程等系統工 程間之界面處理,並利用 BIM 將建築、結構、需求淨空間、需求淨高, 與水電、消防、空調各系統圖說套繪整合,減少設計變更及施工界面之 問題;BIM 使用軟體應經專案管理同意後使用。
- 結構設計原則應符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頒訂之最新「建築物耐震設計 規範及解說」相關規定,具有充分之非彈性變形能力抵抗地震。
- 屋頂、外牆及結構系統應符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頒訂之最新「建築物耐 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相關規定,具有防颱能力,並作防水及防潮設計施 作;外牆兩側應配合最高地下水位作防水處理。
- 本工程所規定之各類材料、設備有註明「或同等品」者,同等品係指功 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本設計需求說明書所要求或提及者,並 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敘明理由,檢附規格、 2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 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 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 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 費等相關項目,亦同。
基地植栽調查
植栽調查分析∶ (1) 針對基地位置盤點植栽調查如下表彙整,基地周邊喬木主要為黑板 樹、大葉桃花心木等計有 2 種,共計 50 株。 (2) 基地周邊喬木採原地保留,承攬廠商施工時應避免影響 現況 喬木, 並應視工程擾動行為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 表 1-1 C 基地周遭 現況 樹木調查數量表 胸徑(cm) 樹種名稱 81~120c 總和 1~20cm 21~40cm 41~80cm 120cm 以上 m 大葉桃花心木 0 19 19 0 0 38 黑板樹 0 6 6 0 0 12 數量總計 0 25 25 0 0 50 樹木調查僅供參考,承攬廠商仍應以基地 現況 為準,並提送樹木補充調查報告,並 經機關及專案管理審查同意。 3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圖 1-1 基地內植栽建議處理方式示意圖 4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相關法規初步檢討
相關都市計畫
- 都市計畫相關法規檢討應至少包含但不限於: 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原高雄市地區)國民住宅土地通盤檢討案、都市 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高雄市政府都市設計審查規範、建築物交通 影響評估準則、高雄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高雄市建築物交 通影響評估審議案件住宅單元汽、機車位審議原則、國定古蹟鳳山縣 舊城古蹟保存計畫及擬定及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左營地區)細部計畫 (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 倘若本工程依文化資產保護法須辦理文資審議廠商不得拒絕,相關費 用已含於本工程經費中不得增加。
相關法規分析
- 都市計畫相關法規檢討應至少包含但不限於: 環境影響評估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 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水 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建築技術規則、高雄 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 禁,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飛航安全標準暨航空站飛行 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及限制辦法、鐵路兩側禁限建辦法、高鐵沿線禁 限建範圍施工作業須知、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出流管制 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 及使用作業要點、智慧建築標章申請認可評定及使用作業要點、公有 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綠 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申請審核認可使用作業要點、公共工程生態 檢核注意事項、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減碳注意事項、建築蘊含碳排標示 5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 本工程應辦理公共藝術,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工程契約之直接工程 成本百分之一。
- 本工程基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依法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由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受理後轉送主管機關審核,並必須於取得出流管制計畫書核 定函後,始得申請開發基地開工。 6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表 1-2 相關法規檢討表 一、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變更高雄市 主要計畫(原高雄市地區)國民住宅土地通盤檢討案」,「擬定 1.都計法規 及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左營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 討)案」、「高雄市政府都市設計審查規範」 「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高雄市建築管 2.建築法規 理自治條例」、「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鐵路 3.其他相關規定 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二、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準則 為促進東門段之景觀意象,第五種住宅區鄰近古蹟之主要建築 立面設計,立面應以簡單幾何形為主;建築物外牆顏色應與鄰 1.都市景觀風貌 近古蹟之色彩協調配合,降低建築之量體感;鋪面應以能與舊 城馬道呼應之風格材質為主。 1.臨城峰路側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15 公尺建築,退縮地以 留設視野遼闊之開放空間為原則,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 地。 2.臨東門路側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 5 公尺建築,退縮地以留 2.建築退縮 設為林蔭步道為原則,並提供適當之休憩設施,退縮部分得計 入法定空地面積。 3.臨特定住宅區側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至少 10 公尺建築,其退 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1.面臨城峰路側第一排建築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 15 層樓或 45 公 尺(含屋突)。 3.高度規範 2.面臨東門路側第一排建築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 11 層樓或 33 公 尺(含屋突)。 3.同時面臨城峰路及東門路之轉角處,以面臨東門路而定。 1.招牌廣告(正面及側懸) (1)廣告物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二樓(底板),且自地面層高程 (GL)起算不得超過 5 公尺。 (2)含固定支撐物、構架及維修設施突出建築物外牆應在 1 公尺 以下。 (3)面古蹟側及東門路側,不得為側懸式招牌。 4.廣告招牌 2.豎立廣告(空地) (1)每宗建築基地得集中設置 1 處。 (2)高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且不得影響通行。 (3)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 0.3 平方公尺。但基地內建築物無其 他招牌廣告,水平投影面積以不超過 2 平方公尺為限。 3.豎立廣告(屋頂):不得設置 4.其他:不得設置電子式、閃爍廣告物或相關設備。 三、建築技術規則 7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1.直通樓梯及寬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33 條檢討。 度 2.直通樓梯數量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95 條檢討。 3.安全梯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96 條檢討。 4.步行距離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93 條檢討。 5.防火區劃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79,79-1,79-2 條檢討。 6.避難層出入口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90,90-1 條檢討。 7.衛生設備數量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 37 條檢討。 檢討 四、無障礙設施(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室內外通路寬度坡度、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昇降機、 1.無障礙設施 直通梯、無障礙廁所數量、無障礙停車數量。 五、消防法規(依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1.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檢討。 2.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檢討。 3.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檢討。 8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圖 1-2 基地 現況 圖 9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圖 1-3 基地測量地形圖 10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施工管制入口 工區交管 新建建築範圍 施作範圍及圍籬 圖 1-4 工程施作範圍示意圖 11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公共藝術規劃位置 圖 1-5 基地公共藝術規劃位置參考平面圖 12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1.4.2 地籍資料分析 本工程範圍包含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2 地號東南側二分之一土地及 翠華路公有人行道範圍,基地所有權人為高雄市及中華民國,取得土地 使用許可無礙,其中,翠華路公有人行道範圍係以配合法規檢討等施作 各項必要工程或復原工作為主。 表 1-3 土地調查表 項目 土地資料 基地 C 基地 使用分區 第五種住宅區 地段 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段 所有權人 高雄市(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建蔽率 60% 容積率 420% 備註 13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建築工程設計原則
全區規劃設計需求
- 基地配置原則 (1) 建築物座向:建築物應配置主要道路側,並面向東門路為主入口。 (2) 應考量建物內外及園區內外之噪音隔離,以退縮建築、建築高低 差、植栽及設施阻隔之方式,減少其干擾程度。 (3) 建物出入口應留設緩衝空間,並有適當之管制及自明性。 (4) 建物應以適當退縮及量體降低等方式避免遮蔽園區第二會館視野。 (5) 本案退縮除須符合法定退縮規定外,各向鄰道路側建議退縮如下: 東門路側退縮 30M、翠華路側自地界線起退縮 15M、翠華路 601 巷 退縮 20M。
- 區內排水系統需求: (1) 基地排水路通洪能力以 10 年重現期距洪峰流量不造成基地排水路 溢流為原則。為避免短延時之強降雨造成路面積水之情形,排水側 溝之洩水孔採 0.5m 一處設置為原則,清掃孔採 3m 一處,考量耐久 性之需求,道路側溝之施工方式原則採場鑄方式處理。 (2) 維持既有集水分區,以不造成區外排水路負荷為原則,並參考最新 版「高雄市左營區雨水下水道系統檢討規劃」進行基地排水路規劃 設計。 (3) 考量於綠地空間設置低衝擊開發設施(Low Impact Development, LID),減緩逕流及降低不可透水面積,增加地表滯洪、蓄洪、入 滲、過濾等能力,促進生態系統的發展與水的自然循環。
- 區內道路及圍牆設置需求: (1) 本工程 C 基地為常駐大學使用,初步規劃師生平日在產學二館、產 學三館、研教大樓進行研究工作、教學工作,課餘及休息時間則回 到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因此 C 基地週遭應設有完整的 人行步道及景觀廣場串聯整體園區。 (2) 本工程車行動線規劃以東門路為出入口。 14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3) 基地週遭以綠籬區隔,不設置鋼筋混凝土圍牆,創造開放校園空 間。
- 基礎設施設置: (1) 人行道:採 PC 刷毛設置,含界石路緣石等,設置於主要道路旁兩邊 及各棟間連通走道,得依實際規劃動線調整。 (2) 區界圍牆:如施工範圍影響周邊既有區界圍牆,需依機關指定樣式 並配合現場進行復原。 (3) 既有 AC 道路復舊:含級配底層、瀝青混凝土、面層、標線、交通 標誌等,AC 厚 10cm 以上,包含新建建築物影響範圍道路之復 原。
- 整地工程設計原則 (1) 施工開挖時若發現回填層或地質狀況與調查有異時,應即時評估並 進行夯實或地質改良等處置工法。 (2) 基地整地之高程應與區外既有道路之現地高程銜接平順,並配合排 水設施坡度採重力方式決定。 (3) 避免大量挖、填土石方,並以最小土方量整地,本工程之營建剩餘 土石方應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高雄市港區整地收受土石方實施 計畫、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及其他高雄市政府相關 規定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出土作業,並應取得合法去向處理證明。
- 戶外空間及設施設計原則 (1) 基地與面前道路相接側,須依照法令規定及配合周遭環境退縮設 置,並留設人行道、廣場及庭園等,考量多層次綠化景觀處理與街 道傢俱,創造舒適都市空間並適當降低噪音衝擊。 (2) 戶外空間應考量無障礙之環境規劃及全齡通用化之環境需求。 (3) 戶外空間應考量園區幼童、婦女及高齡者之環境設施需求,規劃合 宜寬度、坡度之整體動線系統及庭園空間。 (4) 戶外及半戶外空間應集中配置整體規劃,並建構完整的、可及性的 人行動線系統,以串聯整體戶外空間。 (5) 考慮基地內各活動區域之安全管制可能,以達到合理使用與有效管 制之目的。各活動區域應避免有視線及管理維護上的死角。
- 停車場規劃設計原則 15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1) 地面停車動線應參考設計需求說明書之規劃內容,以達交通順暢及 人車分流為原則。 (2) 地下室外牆應有完善之防水設施,地下室外牆應以連續壁為優先考 量,並設置複壁及適當之排水設施。 (3) 地下層應配合各棟電梯及梯廳出入口分別設置垃圾回收室與垃圾車 暫停區。 (4) 地下室外牆輪廓應以方整為原則。 (5) 停車場安全監視系統、廣播系統、緊急求救對講系統等主機需連接至 管理空間。 (6) 地下停車場出入口坡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計,地面應為防滑 材料,並應考量適當之防洪設計,除截水溝外,應於坡道入口處設 置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120公分以上之防水閘門(板)。 (7) 建築物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之窗戶及開口,其位於自基地地面起算 120公分以下部份,應設置防水閘門(板)。 (8) 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應設置高度120cm以上之防水閘門(板)。 (9) 發電機室、台電配電室、變電室、配電室等電力設備不得設置於 地下層。 (10) 停車場應設置適當安全管理維護設施,以避免視界上之死角。 (11) 本工程規劃需求汽車位 144 輛以上;機車車位 248 輛、自行車位 74 輛,合計 322 輛,且自行車車位數量以符合法規規定為原則。 (12) 本工程需預留電動停車專用車位於地下一層停車空間,並預留充 電樁設置位置及預埋管線套管。 (13) 本工程停車空間自地面連通地下一層斜坡車道及地下一層連通地 下二層斜坡車道應為淨寬 6M 以上車道。 16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圖 2-1 基地周邊動線規劃參考圖
建築物量體規劃原則
- 建築四向立面設計以不分正背面為原則設計,務使建物量體各面向均 有一致性美感。
- 本工程全棟門禁管制,地下層至地面一層為公共區域,二層以上嚴格 管制人員進出,無許可不得進入;通達地下層及地面層之樓梯應分別 設置進出口,樓梯進出口及各電梯、梯廳應設置門禁卡機管制人員進 出;各樓梯進出口、各電梯車廂內安裝監視系統連接至控制中心或管 理中心。
- 立面外觀設計原則 (1)外牆材料選擇:主要以深或淺紅色之過火磚、清水磚為主,應與周 邊環境、都市景觀及歷史風貌相協調,材料選用應考量耐久性、維 護性及氣候適應性。外牆材料、色彩及構造方式由廠商依設計理念 提出,並於細部設計階段提送機關審查核定後施作。 (2)建築物須規劃合理的外牆與室內空間磁磚分割計畫,並在轉角處有 適宜的收邊設計。 (3)建築物開口應有效利用自然通風,以達建築物節能、減碳之目的。 17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4)外牆立面空調室外主機之遮蔽設計可採金屬格柵結合遮陽框架(如使 用隔柵請檢討透空性)。遮蔽設施應考量整體立面美觀,且考量氣候 風雨之侵蝕變化。設置於屋突之水箱、空調等設備,其造型應配合 建築立面規劃設計。 (5)為避免建築物各管線影響立面品質,應於立面或屋頂設計做適當美 化或遮蔽處理,以維持建築立面美觀。 (6)本工程各項材料、設備,應採用符合 CNS 標準之產品,並禁止使 用非法進口產品及中國製產品。需送檢驗之材料以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或認證實驗室受理項目為準。 (7)應配合機關需求,製作常駐大學之校名及校徽等之不鏽鋼粉體烤漆 字固定於建築物外牆上,數量及尺寸依機關指定為主,字體樣式應 與校方既有樣式相同,且須考慮夜間燈光照明效果,並依設計需求 說明書規劃位置或機關指定位置設置。 (8)應配合機關需求,選擇建物兩處主要出入口製作「園區第二會館」 及「多功能活動中心」等之不鏽鋼粉體烤漆字固定於開口上方楣 樑,數量及尺寸依機關指定為主,字體樣式依機關指定書法字體撰 寫,且須考慮夜間燈光照明效果,並依設計需求說明書規劃位置或 機關指定位置設置。 (9)應於細部設計階段提送上述字體樣式、詳細施工大樣圖含燈光照明 設計,經核定後方可施工。 (10)外露樓板、樑帶等位置均需設置滴水線。
整體空間設計需求
- 本工程主要係為住宿及運動休閒為主,數量及面積需求詳空間需求統 計表,並應參考本設計需求說明書附錄三之參考規劃圖冊進行設計。 各空間數量、面積僅供參考,未來廠商設計在不低於總樓地板面積並 符合使用單位需求情況下,經機關同意後得彈性增減之。
- 量體及單元規劃原則: (1)空調及照明之設備,均應採用高效率及節能省電(標章)之空調設 備、照明燈具與相關設備,以節約能源,降低維護成本。 18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2)燈具之配置,應考量有效高度及照度需求,屬辦公、住宿或作業等 需有足夠照明之場所或區域,應設置足量之照明燈具,提供足夠之 照明,以維護人員健康;另公共區域及樓梯應採夜間自動感應控 制,以達節能需求。 (3)機電設施之規劃,應各別供應迴路,並配合使用需求設置分區分 表。 (4)天花板設置應考量防潮、耐燃、防霉材質,其室內高度應配合使用 特性(如住宿、浴廁、廚房空間等)在符合法規下盡量提高,並應針 對各樓層污排水、消防、空調等管線收納空間施作適當之遮蔽物, 並應設置檢修口以利設備維修。 (5)曬衣(被)場空間應規劃曬衣、洗衣檯、洗衣機(含脫水)、烘乾設備等 必要設備之電源、給排水管線及設備空間。 (6)空調應依據空間面積需求統計表規劃設置,其餘未列入規劃空間應 確認使用需求後納入設置。 (7)應配合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留室內外擺設位置。 (8)本案各空間輕隔間、RC 牆或磚牆,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 46-1~4 條之隔音規定,其中各住宿單元牆面除法規另有更高規格規定外, 應以分戶牆之規定設計;公共空間隔間除可採用傳統實體牆體外, 亦可依會議室、行政空間等不同空間性質,選用玻璃隔間。若採玻 璃隔間,應兼顧隔音效果與隱私需求,另應設置窗簾以供必要時遮 蔽使用。 (9)本案無論分戶與否,樓板均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 46-5~7 條規定 設計。
- 住宿單元規劃原則: (1)住宿單元應以模矩化概念設計(結構柱距、工作陽台、衛浴空間、廚 具等)。 (2)住宿空間應具良好通風及採光,不得有暗室。 (3)室內裝修、固定設備及傢俱規劃配置應納入設計範圍。 (4)室內設計除應考量通用設計外,另應考慮使用者需求:包括配置、 家具設計、色彩、照明與維護管理等確實可行之總體空間規劃設計 19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方案;空間裝修、用戶設備及住宅參考家具之規劃配置應納入總體 空間設計範圍。 (5)衛浴空間:規劃同層排氣、同層排水之設備為原則,浴室規劃應考 量合適之操作空間。 (6)建築物內部空間注意安全、舒適、衛生之要求,如窗戶、廊道、戶 外樓梯之防墜設施。設計需提出防墜落計畫(屋頂、開口、陽台)。 (7)單元門寬(最小尺寸):單元入口大門為最小淨寬 100cm 之防火鋼 板門(採用數位感應門鎖系統),臥室門為最小淨寬 80cm 木門, 廚 房為最小淨寬 80cm 木門,工作陽台鋁製三合一門,門淨高須由裝 修完成地面起算 210cm,室內材料及家具面材材質應符合建築技術 規則內部裝修之規定。 (8)住宿單元應考量分離式空調主機放置需求,應以格柵適當遮蔽以美 化建築外觀。 (9)住宿單元採上配明管設計為原則,天花水平管需配合天花設計;垂 直公共管道納入管道間。 (10)住宿單元之排水管路,應依實際規劃空間,檢討以優先滿足各戶 獨立分別匯流集中至管道間共同幹管為原則。 (11)所有窗戶、落地鋁門(不含廚房)預做窗簾盒, 浴室臨外牆窗戶採 噴砂玻璃。所有外牆窗戶及格柵百葉外部,皆應加滴水板。 (12)住宅單元之淨高盡量一致,不可有過大之視覺感受差異。 (13)燈具採用 LED 為主,並應選用吸頂燈或間接照明設備,避免使 用吊燈。 (14)浴廁應考量自然通風及當層排氣為原則,並設置排風機(需拉設排 風管至室外)。地坪採止滑地磚、洗臉台應含浴櫃為原則,檯面週 邊防水防霉填縫。 (15)浴室空間隔間及門扇採用 13mm 熱固性樹脂板搗擺隔間(符合 CNS 11366/12681/14001)且中間不得有接縫,安裝結合用五金固 定繫件係採用不鏽鋼沖壓製品,鉸鍊採不鏽鋼歸位鉸鍊,腳座採 用不鏽鋼 L 型製品,腳罩採不鏽鋼製品,腳罩面為毛絲面。
- 廚房及餐廳規劃原則: 20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1) 本工程廚房及餐廳以無明火之輕食用餐為主,廠商應依相關法規 檢討及設計消防、水電、空調等需求。 (2) 廚房應至少包含流理(上、下)櫃、洗滌區(水槽、水龍頭等基本設 備)、料理備餐區、烹飪區,爐具採用 IH 電磁爐,需搭配抽油煙 機,抽油煙機得為內循環式,上述皆含於本工程範圍內。 (3) 應設置適當收納、料理空間,與客餐廳保持通視。廚房通路空間 扣除廚具淨寬不小於 85cm。 (4) 廚房上櫃下方需設置照明設備,牆面需設置電源插頭。爐具需考 量防止空燒之功能(或裝置)。 (5) 餐廳之家具不含於本工程,惟餐廳設計應包含桌椅、打飯區、點 餐區等配置,用餐餐桌類型至少包含 2 人、4 人及大型聚餐使用 規劃方案,且應考量兒童用餐需求,留設適當空間。 (6) 餐廳及廚房工程皆包含空調設備,並應考慮裝設空調機之位置, 並設置冷氣出線口(含電力、冷煤套管等)及排水管路,並考量室 內外管線裝設後之遮蔽與美化規劃不再留設窗型冷氣開口。 (7) 廚房、浴廁、陽台之牆面及地坪應施作防水材料,使具防水性 能,地坪應貼具止滑性能地磚。陽台應設溢水孔,最低點不得高 於室內地坪。 (8) 廚房及餐廳燈具採用 LED 為主,並應選用吸頂燈或間接照明設 備,避免使用吊燈。
- 共享空間及儲藏室 (1) 本案應於二至十層於走廊適當位置配置共享空間以增進本棟住宿 人員之環境氛圍。 (2) 儲藏室得於各層走道末端設置。 (3) 共享空間室內裝修等級同走廊。 (4) 本案汙水垃圾改善指標須依「綠建築評估手冊」取得垃圾改善指 標之系統得分 2.0 以上,且得分項目須包含設置冷藏、冷凍或壓 縮等垃圾前置處理設施者,相關垃圾儲藏設備已含於本工程經費 中;鄰近垃圾儲藏空間應設置垃圾車專用車位(2.5Mx6M)。
- 游泳池設計原則: 21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本案游泳池及其相關附屬設施可參考教育部體育署《運動設施規範及分 級分類參考手冊》及教育部體育署《110 年室內游泳池空間應用及設計 規劃參考手冊》規定設計,本案整理如下(包含但不限於): (1)游泳池場地規格參考前述手冊我國水上運動設施分級參考表(游泳) 內休閒及推廣場地之 C2 等級。 (2)游泳池設置標準參考前述手冊之第四級推廣與休閒運動教學運動設 施作為設置標準。 (3)泳池池體及池畔應採用符合教育部體育署《110 年室內游泳池空間應 用及設計規劃參考手冊》標準之游泳池專用磚。 (4)設置總淨寬約 25m 以上、8 水道之室內泳池 1 座,含服務臺、淋浴 更衣區、廁所、烤箱、蒸氣室、器材室及救生員(休息)室等。 (5)上述泳池為單斜式泳池,水深 1.2 至 1.5m,L25m x W20.05m,每一 水道各淨寬 2.25 公尺,兩側最外側水道各加寬 0.5 公尺。 (6)游泳池設施主體結構設計: A.(SUS 304)不鏽鋼池體: a. 主體結構載重與地下水浮力考量:不鏽鋼游泳池主體結構係組裝於 鋼筋混凝土之基礎上,結構設計應計算滿載水量之游泳池重量,並 應考量主體結構之重量、地下水浮力等因素。 b. 強化池體結構強度:不鏽鋼游泳池之混凝土基礎及側牆混凝土之強 度應高於 280kgf/cm²以上。 c. 不鏽鋼池體鋼板規格:不鏽鋼池體之池壁 4mm 以上之 SUS-304 不 鏽鋼板、池底建議使用 2mm 以上之 SUS-304 不鏽鋼板,並以強度 適當之不鏽鋼角材與支架支撐組合,池壁、角架、溢水溝等之組合 應注意其精密度,各斷面之組立公差不可大於±5mm,以確保游泳 池之結構完整。 d. 池體面層顏色:池體面層之顏色除受限於摩擦係數限制外,應盡量 以白色或淺色為原則。 e. 全自動監控過濾系統:流速、流量監控、水質監控、水溫監控、自 動加藥滅菌偵測、熱交換一次側比例二通閥之開度、熱交換、溫度 之監控。 22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f. 池壁外緣四周淨空寬度≧2m,中間不得有視障物,近泳池入口處之 一邊淨寬≧3m。 B.游泳池設施磁磚選擇與施作:游泳池體磁磚除靜態負荷外(長時承受 水壓),並必須承受動態負荷(波浪力量拍打)。游泳池體應採用泳池 專用磚,加不鏽鋼專用黏著劑黏著。為預防泳池內磁磚因品質不良 而破裂或剝落、為防止割傷意外,游泳池體、池邊周邊濕區範圍須 盡量採用高壓射出型磁磚,應參考具 CNS 測試之泳池專用磚,以免 材料疲乏龜裂或剝落。泳池內磁磚品質須通過尺寸一致性測試、吸 水性測試、破壞強度和破裂模數檢測、抗裂裂紋測試、抗化學物質 性測試及抗污性測試;另地坪磁磚防滑性能需達到 C.S.R‧B≧0.7。 C.游泳池設施形式構造設計: a. 轉身牆設計:泳池前後端須設轉身牆,轉身牆至水下 80cm 以上區 域須採用泳池專用磚,水道折返轉身安全深度為 135cm。 b. 泳池入水扶梯設計:游泳池入水扶梯型式須為池壁崁入式階梯與水 面上懸挑之不鏽鋼扶手。 c. 歇腳溝設置:游泳池之深水區應於池壁兩側水深 120cm 處設置歇 腳。 d. 游泳池給水方式:游泳池給水為須另向自來水公司申請水表一只, 進水採跌水方式提供游泳池水源。。 e. 溢流系統: (a) 游泳池溢流須由溢流溝收回至回收水箱。 (b) 當泳客入池時,上層池水溢流至回收水箱。 (c) 當回收水箱水位下降至低水位時則開啟補水。 f. 加熱系統(熱泵+小型鍋爐輔助加熱系統) :詳空調系統設計說明。 g. 全回收過濾循環系統:游泳池水源全部須回收過濾後再使用。 h. 游泳池初次充水時間,應根據使用性質、給水條件等確定,須小於 24h。水池之排水設備容量於換水時須可於 10HR 內排除完畢。常 態性水循環,應注意吸附效應,避免影響泳客安全。 i. 水深標示設計:須於池邊扶手磚邊清楚標示水深,池邊區至少每 7.5m 設置一塊水深標示磚,池底如有斜度改變之區域,應利用不 同色階之磁磚予以區分清楚標示水深。 23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j. 洗腳池設置:洗腳池(浸腳消毒池)應設在游泳者進入游泳池的通道 內,長度不小於 1m,寬度與通道寬度相同。消毒液宜為連續供給 和排放方式設計。 k. 無障礙入水設施:可提供 1 套符合標準之活動式無障礙入水設施或 1 處無障礙斜坡式入水道,供行動不便者進出游泳池空間,其中無 障礙斜坡式入水道坡度不得大於 1/12,且全段坡道需設置扶手。 l. 2 處(SUS 304)不鏽鋼嵌入式扶梯。 D.牆面與天花板相關設備設計規劃 a. 牆面材質:室內游泳池濕度較大,牆面裝修材料不適合使用油漆或 塗料。泳池及各附屬空間之輕隔間板材,須採用不透水且吸水率低 之材料;表面裝修材料亦應具有防潮、耐高濕與防霉等功能。 b. 天花板設計: (a) 採鋼構露出設計,鋼構表面應作防鏽處理,並塗上防火漆,禁止 使用防火披覆,並應考量結露水滴導流設計。為利日後維護保 養,應提供升降維修車。 (b) 必須設置於泳池區之機電設備,其設置高度及位置應考量日後維 修之便利性,不得設置於池面正上方空間,以免影響日後設備維 修。 (c) 泳池附屬空間(如更衣室、淋浴間、廁所等),其天花板使用板材應 具備防潮、防霉且吸水率低之材料。 E.電源設置 a. 游泳池環境潮濕,在電源開關選用、設置及配線上,應考量潮濕環 境之特殊性,以免電源受潮銹蝕或線路受潮短路,以維護用電之安 全。 b. 相關機電、消防、空調、給排水等設計原則應依各工程設計需求內 容辦理。 F.清潔水龍頭: a. 游...
景觀工程需求
- 應先調查基地現有植栽,配合整體規劃,並會同專案管理及機關會勘 決定予以原地保留、移植或移除;如需移植之樹木應提送「移植計 畫」經機關核定後方可進行。
- 設計須考量複層式綠化、植栽間隔、覆土深度及植物分類,並應遵循 相關法規規定。
- 設計應充分考量日後管理維護問題,同時考量日夜間景觀。
- 本工程相關之戶外開放空間、廣場空間、景觀規劃、街道及人行步道 規劃、植栽設計等性質規模及設計準則,均應依相關都計、建築法規 及綠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 全區景觀設計原則: (1) 基地臨翠華路、東門路、翠華路 601 巷、及與 2 地號交界側應妥善 規劃退縮綠帶,並考慮校園安全於必要位置設置複層綠籬,廠商設 57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計時應考慮防止眩光、誘導車行、遮蔽不良景觀、綠蔭、降低噪音、 減少空氣汙染等功能以減少對於教學干擾,該複層綠籬須以喬木、 灌木、地被等複層綠化手法設置,高度至少 3M 以上;複層綠籬植栽 配置順序以灌木、地被、灌木、喬木為原則;複層綠籬建議植栽包括 杜英、福木、羅漢松、鴨腳木、竹柏、台灣樹蘭,及鵝掌藤、洋紅仙 丹、朱槿、春不老、杜虹花、枯里珍、含笑、厚葉石斑木、長紅木、 馬茶花等;複層綠籬深度及實際設計植栽種類應考慮上述需求後於 細部設計階段提出規劃方案送審。 (2) 景觀設計應注意園區涵構、區域軸線及端景,沿道路側留設入口廣 場。 (3) 應利用建築量體圍塑不同尺度、功能之戶外開放空間或中庭綠地, 並使其與室內空間或廊道連接及延伸,以增加室內外空間之延續性 與穿透性。 (4) 地面停車動線應盡量繞行建築物後側,以達人車分道之原則。 (5) 增加景觀之豐富性,可強化視覺、聽覺、嗅覺、觸覺之景觀設計,或 透過複層的植栽規劃提供多樣且有趣之休閒空間。 (6) 開放空間規劃需包含防災(綠地)避難系統,提供臨時避難功能、消 防車(救護車)之動線與停放規劃或傷患臨時集結處。 (7) 各開放空間如有突出之自然通風口、管道間、大型噴灌噴頭等突出 物,應配合機電、給排水等相關規劃,考量其使用安全性、管線維修 等因素,採取整體性規劃、綠美化等方式處理,以融入整體景觀規 劃。 (8) 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推動之生態工法目標與政策,落實生 態多樣性及永續發展,盡可能依生態工法之原則辦理規劃設計及施 工,如創造多樣性和多孔性的生態棲地。 (9) 人行道、廣場及停車場鋪面圖案、顏色、材質應符合環境並符合環 保標準,能營造空間特色,並考慮無障礙空間設計及雨天行走安全 性。 (10) 指標及識別系統:指標、街道傢俱等應與周遭環境、景觀、地形、 植被等整合,以塑造整體環境形象為前提,充分表達地區特色。標 58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示系統之位置應置於尋路過程中之決策點,不應使用標示不清之指 標系統(如指標方向性不明確)。 (11) 本工程之景觀、植栽計畫,除了應考量綠建築相關規範外,需考量 整體性之生態規劃,透過誘鳥、誘蝶等樹種及景觀多孔性之規劃, 建立整體多樣性的生態系統。 (12) 本案屬於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景觀相關設施應考量行動不便者之使 用需求。 (13) 整體留設空地應予以綠化,其綠化率應符合綠建築之建築基地綠化 量指標。
- 廣場設計原則 (1) 廣場設計應規劃適當之遮蔭設施或喬木等。 (2)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坡道,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以利行動不便 者通行。 (3) 應使用透水性佳、耐磨、止滑、易維護之材質。 (4) 鋪面材質及色彩應配合整體環境設計,可於適當位置設置象徵園區性意 象之鋪面,營造環境風貌。 (5) 廣場設計需配合區域防災避難計畫,提供災難發生時所需之場所。
- 道路與步道設計原則: (1) 公有人行道鋪面以採用銲接鋼線混凝土刷毛鋪面為原則,非公有人行道 以銲接鋼線混凝土刷毛鋪面搭配高壓水泥磚為設計原則。 (2) 鋪面裝修設計,可利用地方特色、人文圖騰或意象圖案進行鋪設,以彰 顯地方意象。 (3) 車道與人行道及其交接處,人行道皆採用無障礙斜坡處理,且符合高雄 市人行道設置斜坡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4) 人行步道必須平坦,若有高低差應以斜坡處理,表面材應具止滑效果。 (5) 路旁排水溝或下凹處除應考量整地工程後之排水方向,必須加蓋,如使 用格狀蓋子,其間隙應小於 2 公分,以防止輪椅或柺杖陷落。 (6) 車道斜坡面採車道磚(硬底)外,戶外車道鋪面同人行步道鋪面整合性 設計,以融入整體景觀設計。
- 屋頂露臺設計原則: (1) 屋頂露臺應設置隔熱材,面鋪止滑石英磚。 59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2) 露臺以建物短向雙邊洩水方式排水,洩水坡度不得大於 1/50。 (3) 屋頂需設屋頂隔熱板並符合綠建築相關規定。 (4) 本工程除屋突層外,頂層樓版應為露臺,且設置戶外露臺或半戶外露臺, 應妥善規劃設置戶外景觀庭園,廠商應以薄層綠化、喬木或灌木盆栽、 人行景觀步道、景觀傢俱等綜整規劃設計,並確保下方空間無漏水之虞, 綠化設施面積應依照「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檢討。 (5) 規劃於屋突層及露臺設置光電設施,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面積佔太陽光 電設施水平投影面積 70%以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面積應依照「高雄市 綠建築自治條例」規定檢討。 (6) 屋頂平台、各部露臺、屋頂管道間通風口、突出物及屋突層樓梯間四周 等應設置泛水收邊,且整圈閉合無缺口;泛水壓磚型式為壓磚、鳥嘴、 滴水線及平面(標斜度)。
- 植栽設計原則: (1) 調查並編號區內之現有植栽,除不適合樹種外,應盡量保留原有植栽或 就近移植,移植地點依機關指示辦理。 (2) 施工範圍內之樹木於施工前作應作樹木調查報告書(含疾病檢測),並提 送機關審查,廠商應依高雄市政府公有樹木修剪維護諮詢等相關規定辦 理,若無則免。 (3) 基地內樹木移植與保活: A. 樹木移植以一次移植為原則,移植地點以本園區為原則。本工程以移 除方式處理之樹木,由廠商提出處理建議,並依機關指示辦理。 B. 樹木移植或移除費用已包含於本工程費之內。 C. 基地內景觀依高雄市政府施工規範第 02902 章-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 辦理。 D. 景觀工程經驗收合格後,依規定辦理植栽保活,若需補植,樹胸徑以 10cm 以上為原則,樹種以同種喬木或依機關指定樹種規格。 (4) 植栽設計應注重整體性配置,並同時考量平面與立面之景觀效果,考量 綠帶廊道、生物多樣性之串連,植栽應採複層式、多樣化之配置,於連 續性之開放空間、廣場配置大型喬木、灌木、地被等植物。 60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5) 盡量使用本土或已適應本地環境生長良好之植栽樹種,減少生態衝擊與 降低使用單位管理維護成本。 (6) 基於功能性及景觀塑造之要求,植栽選種應考量:樹冠型態優美、深根 不易倒伏、非凸根性、生長速度、具季節變化、病蟲害少、抗污染、抗 風性強對土壤排水條件不挑剔之種類。為確保植栽適應性,宜選擇當地 生長良好之樹種應依據樹種生長等特性,選擇適當之樹種規格並安排適 當之種植位置及間距,植栽區域與地下管線箱涵等線路的關係應予以標 示,以免產生干擾。 (7) 廣場除種植具遮蔭性效果之喬木外,應提供大面積之草皮區以供活動使 用。並種植無毒、無刺之樹種。 (8) 誘鳥、誘蝶與誘蟲等性質之植栽須與現有物種整合考量規劃,以延續既 有綠廊。 (9) 除法規規定外,屋頂露臺得設置薄層綠化,避免設置喬木、灌木,薄層 綠化區塊避免下沉式樓板設計,綠化排水系統需考慮洩水及溢水規劃。 (10) 景觀工程主要工程材料選用原則 園區地坪鋪面及街道傢俱設施等應配合既有景觀特色,使能更加突 顯園區氛圍。街道傢俱設施及地坪鋪面設計應符合園區整體規劃。 表 2-11 景觀及戶外設施表 項目 規格 花台 抿石子等。 景觀照明 景觀高燈、步道燈、地嵌燈、壁嵌燈、照樹燈等。 喬木 優先考量原生種喬木,米高幹徑須大於 10cm 以上。 灌木 具花期、色彩變化之原生種灌木,至少 5 種以上。 地被 地被類或草皮類植物視需要配置;不得撒草籽。 依植栽範圍及種類選擇合適之噴灌系統,定時定量,人工或自動 自動噴灌系統 均可切換操作。
- 照明及機電設施:除功能上之必要考量外,應配合整體景觀及特 色,同時考量日間與夜間照明之效果。相關設施應以安全、易維護 為原則,減少日後維護管理人力與成本。此外整體照明之規劃應避 免造成夜間治安死角。
其他設計原則
- 無障礙環境規劃原則 61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1) 樓梯扶手應順平,不得有劇烈高低差,樓層與樓層間樓梯總階數以偶 數階為原則,樓梯須採上退一階設計。 (2) 各棟樓梯應自地下二層通達屋突各層,直通樓梯應為無障礙安全梯, 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 (3) 本工程室內、外空間應考量無障礙空間設計及相關設施設備。 (4) 室內空間設計應妥善檢討考量無障礙環境,而非僅設置導盲磚、點字 解說牌等設施設備,應詳實考量動線的順暢性、自明性、可及性及適 宜性加以規劃。 (5) 公共空間設計應符合無障礙建築設計規定,無障礙樓梯應通達屋突 一層,無障礙電梯通達樓層依法設置。 (6) 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 定辦理。 (7) 出入口、電梯、停車場等應特別考量行動不便者之使用。 (8) 考量排水溝蓋板的格柵方向及格柵間距,以防止自行車車輪、輪椅、 扶杖或婦女高跟鞋等類似物件陷入造成危險。 (9) 因應基地高差,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確實檢討戶外無 障礙通路,戶外通路斜率應小於 1/15,建物室內單一樓層應順平無 高低差設計,基地內人行通路路徑之高低差應以小於 1/15 之通路設 計為原則。 (10) 戶外空間及有對外開放之建築應考量無障礙通路,並應於適當位 置設置無障礙設施,其相關無障礙通路尺寸、設備需求應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以及「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等相關法令。 (11) 人行步道應採用平整防滑之鋪面設計,避免採用卵礫石等起伏過 大之材料。 (12) 戶外無障礙空間應採用符合 CNS 國家標準之防滑抗磨之鋪面材 料。
- 綠建築設計原則 (1) 應符合綠建築指標,並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標章銀級以上。 62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2) 除法規規定之必要項目外,應就綠化量、基地保水、日常節能、 CO2 減量、廢棄物減量、室內環境、水資源、汙水垃圾改善指標項 目中以低興建成本、低維護保養、降低能耗等為主要得分項目。 (3) 綠建築設計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七章及「高雄市綠建築自 治條例」檢討。 (4) 為考量整體環境及日後使用效能,於整體規劃設計上應充分考量綠 建築理念,除應符合法規規定外應按下列原則辦理: A. 結合基地區位、生態、特性於規劃設計中,考量日照、通風、採 光、換氣、防濕、防露、隔熱、遮陽,創造舒適、衛生、節能之生 活環境。 B. 建築設計應考量環保、節能、耐久性、易維護、可單元更換回收等 原則,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及能源浪費。 C. 建築物應考量隔熱、遮陽並重之原則,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應符合相 關法規規定。 D. 規劃時應有節省資源之設計方式(如設置省水器及雨水回收系統,包 括蓄、洩洪池設施,以收集供澆花草及其他用途),以及需埋設設置 太陽能光電系統之相關管路。
- 智慧建築設計原則 (1) 應取得「智慧建築標章」銅級以上,並考量基地設施維護管理便 利,做妥善的規劃建置系統。 (2) 設置指標之規劃如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 A. 綜合佈線指標提供通信傳輸、網路連結,建構智慧服務的基礎設 施,其目的在提供智慧建築得以綜合其結構、系統、服務與管理, 運行最佳化之組合,達成高效率、高功能與高舒適性的功效,同時 滿足使用者的舒適性、操作者的方便性、設備的節能性、管理的永 續性與資訊化的服務性。 B. 資訊通信指標提供建築物所有者及使用者最快數及最有效率的資訊 及通信服務,無論有線或無線、固定通信或行動通信,亦或是語 音、文字、圖形、影像、視訊等各種型態資通訊應用與服務。 C. 設施管理指標提供有組織、有計劃、有制度及有效能的管理機制, 以維持建築物智慧化功能正常運的可靠性、異常及故障排除的即時 63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性、服務品質的穩定性及資訊彙整的正確性,發揮建築智慧化的效 能水準及持續性發展。 D. 系統整合指標整合應用建築物上的自動化服務系統,如:空調監控系 統、電力監控系統、照明監控系統、門禁控制系統、對講機系統、 消防警報系統、安全警報系統…等,期能達到提高整體管理的效率 及綜合服務的能力,降低建築物的管理成本,且能發揮建築物內發 生突發事件之控制及處理能力,將災害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E. 安全防災指標透過自動化系統分別從「偵知顯示與通報性能」 、「侷 限與排除性能」、 「避難引導與緊急救援」三個層面下,對於可能危 害建築物或威脅使用者人身安全。
- 安全管理設計原則 (1) 安全管理 A.出入口內外應設置安全監控系統及門禁系統,以達到安全管理及識 別功能。 B.於各建物室內、室外、基地圍牆等適當空間及位置設置攝影機以維 護整體園區安全。 C.建物入口應置於顯而易見之處,周圍區域亦應力求明亮安全。 D.建物出入口、主要動線、穿廊、轉角處,在設計上應力求明亮安 全,夜間照明系統應設自動感應裝置。 E.建物出入口、樓梯間等處,應有對外的窗戶,以維持明亮的光線, 對於陰暗的轉角或走廊亦應加強照明設施。 F.監控系統應連結至監控中心或管理員室。 G.建物出入口或櫃台設置門鈴與按鈕,並裝設對講機、對講母機、配 線及電子門鎖控制等設備。 H.園區門禁、安全警監系統,應以安全或節約衛哨為主要考量,得採 自動化系統設置;主要處所及安全死角應配設路燈提供夜間照明, 以提升園區警戒機能。 (2) 防災計畫 A. 應妥善規劃不同場所逃生路徑、消防警報系統及使用減災設備位 置,其系統及設備須依相關法規設置。 64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B. 火警自動警報系統、緊急廣播系統、其總機與對講機、訊號、警示 設備,設於機關指定位置。 C. 火警受信副機、緊急廣播副機設於機關指定位置。 D. 應依建築及消防相關法規,使用防火、耐燃等材料;並隨時掌握法 令更新情形,即時因應處理,俾利符合自主管理及法規規定。 E. 建築物應注意防火區劃、防火間隔與逃生動線,並依相關法規妥為 規劃設計。 F. 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裝設避雷針,並注意有效防護範 圍,避免建物或人員遭雷擊。 (3) 管理維護 A. 規劃設計應重視各空間管理維護的可及性,以誘導進駐人員的自發 性管理。 B. 外部空間應盡量避免分割零碎,造成過多難以管理維護的剩餘地及 空間死角。 C. 應確實檢討各空間之門窗設置位置、內部使用、擺設與相關應配合 之機電設備,以確保空間堪用及提高其可利用度。 D. 基地內、外之電力、通信、資訊、給水、污水等各類管線,依類 別、區域、樓層集中設置以利於後續維管。
- 指標系統及標示系統設計原則 標誌設施應配合使用需求設置適切之引導及說明,所有標誌應依使用 需求設計並依校園整體規劃與 B 基地之指標系統及標示系統整合且具 一致性,空間標誌圖騰及色彩部分應擬定設計並經機關核定,設計原 則如下: (1) 指標系統應讓使用者可以充分掌握目的地及方向不致迷失。 (2) 指標圖文格式(字型、大小色彩及圖形等),應經機關核定後方得據 以施作。 (3) 標準字:中、英文並列,體以簡潔清晰為主。 (4) 標準色:可依區域的特點進行劃分。 (5) 簡單、美觀易辨認,並為應考量國際通用性。 (6) 建築物之公佈欄等訊息應安排於明顯易見處或機關指示之位置。 (7) 室內指標系統 65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A. 設備標誌應設置於該設備附近或門上,以利使用者辨識及確認。如 洗手間、公共電話、飲水機、無障礙使用設施等。 B. 導引標誌設置於動線之始、止及交叉點附近,可為懸吊式。 C. 警告及禁止標誌配合設施之使用狀態設置。如禁止進入、禁止吸 煙、禁止攝影等。 D. 緊急逃生標誌配合逃生規劃動線的設置,並需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俾能緊急疏散或指引人員至另一安全區域內。 E. 無障礙設施標誌應配合設施位置、動線及使用需求設置。 66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機電工程設計原則
一般說明
本工程機電設施包括電氣設備、弱電設備、給排水設備、消防設備、 空調設備、瓦斯設備及本工程相關介面,各系統應依法規及配合建築配置 設備管線。
電氣系統
1.電氣系統至少應含下列各項設備: (1) 高壓變電及配電設備 (2) 開關箱設備 (3) 緊急電源設備 (4) 動力設備 (5) 照明及插座設備 (6) 匯流排設備 (7) 電纜架設備 (8) 接地設備 2.本工程應考慮用電容量及電壓降限制,設置適當之變(配)電站。 3.本工程應考慮下列用電需求: (1) 動力及空調設備 (2) 照明及插座設備 (3) 附屬用電設備 (4) 游泳池設備用電 (5) 綜合球場設備用電 4.緊急發電機組之容量,應考慮緊急負載設備容量。發電機應備有滿載 運轉 8 小時以上之油箱。 5.緊急電源至少供應下列設備: (1) 消防相關用電設備 (2) 控制室相關用電設備(監控、監視、播音、保全、視訊),電信設備 及所有 UPS 設備 67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3) 車道、機房與樓梯各 100% 照明,公共空間各 25%照明 (4) 電梯、給排水泵 (5) 控制室及電腦資訊室空調設備 (6) 停車管理設備及號誌設備 (7) 地下停車場進排風設備 (8) 與人員、設備安全相關之設施 6.大電力輸送採(各樓層至變電站、發電機組至變電站)匯流排,餘採電 纜或電線。 7.高壓部份 (1) 台電高壓電源以單回 22.8KV/11.4KV 自(1)建築線外 100cm(2)水溝 外 50cm 引至本工程台電配電室。 (2) 台電配電室設置於適當處所,面積應符合「臺灣電力公司」相關規 定,且排風良好,能直接由室外直接通達,以應維護搶修需要。 (3) 由台電配電室以高壓 22.8KV/11.4KV 引進至本工程電錶表(MOF), 經總保護斷路器再接至本工程自設高壓變電站。 (4) 高壓回路應設置 OV、UV、CO、LCO 等保護電驛及多功能電表, 並與中央監控連線。 (5) 各高壓變(配)電站皆應設置二回路以上之高壓分路,二回路之低壓 部份應以連絡開關互為支援,以保障變配電站供電穩定。空調及變 頻負載則另設專用高壓變配電站供電為原則。 8.低壓部份 (1) 低壓系統應提供自動功率改善設備,使系統皆能維持 95%以上之功 率因數。 (2) 各區域插座電源應配合現場,採集中式或分散式低壓變壓器。 (3) 緊急電源應配合高壓變電站,且容量足以供應全部緊急負載為原 則。 (4) 低壓系統應建置 SPD 保護措施,避免突波傷害。 (5) 緊急電源依消防署規定辦理計算容量。 (6) 低壓配電線路幹線及分路電壓降均不得超過標稱電壓 3%,兩者合 計不得超過 5%。 (7) 停車場電動車充電,汽車全部、機車 2 處預留充電樁電源容量、線 68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架及開關等設備。
照明系統
1.空間照度設計應依據 CNS 規定,提供適當之燈具型式及數量,並於細 部設計階段提出照度模擬計算。 2.照明燈具應配合空間用途規劃,採分區集中控制、管理。另應依空間 動線及節能原則,設置分段開關,公共照明燈具迴路均可於區域及中 央監控管理。 3.燈具應採節能高效率型式,如 LED 燈管。 4.本工程須配合建築設計,設置建築物外牆夜間照明及庭園景觀等照明 設備。戶外庭園燈,燈具防護等級 IP54 以上。 5.應考慮自然採光、節能燈具及感應開關等設計,以達到省能之效果。 6.籃球場、羽球場照明採間接照明。
弱電系統
1.弱電系統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設備: (1) 電信資訊設備 (2) 視訊設備 (3) 保全門禁監視設備 (4) 整合式中央監控設備 (5) 避雷接地系統 (6) 無線通訊設備 (7) 停車管理設備 (8) 電動記分板設備 (9) 音響設備 2.本工程應依據相關技術規範設置必要之電信總機、交換機、插座及相 關設備,且各類弱電系統主機須與學校網路通訊協定匹配。 (1) 籃球場、羽球場、桌球室、壁球室、教室、健身房、便利店、休息 室、餐廳、廚房、醫療室、祈禱室、救生員室、辦公室、住宿空 間、行政管理空間應提供足夠線路與插座至少具 100Mb/sec 傳輸能 力。 (2) 本工程應設具接收、傳輸、數位電視、衛星、第 4 台等視訊系統之 69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相關設備及插座。 (3) 保全門禁監視設備,應建置完整全區安全監視系統,得儲存及查詢 所有紀錄,各機房、辦公室、資訊室、會議室、中央監控室應依需 求應設置門禁管制。 (4) 中央監控系統,應整合所有電氣、照明、弱電(包括但不限於保全門 禁監視、停車管理系統)、給排水、消防、空調、瓦斯等系統設備之 管理、控制及紀錄,並提供遠端監控之功能。 (5) 應依法規建置避雷保護,鋼製結構及建築鐵件應接地。 (6) 本工程應設置無線基地台與上網功能。 3.應依據 NCC 頒布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設置必要 之電信系統,設備及插座。 4.應設置ㄧ大於電信法規規定空間一倍以上之電信室,以提供各電信資 訊設備使用。 5.電信室應設置於鄰道路適當處所,通風良好,能直接由室外直接通 達,以應維護搶修需要。 6.應建置無線網路資訊設備。 7.應具接收數位及衛星等訊號天線,且訊號應提供各會議室、商業空間 使用。 8.視訊系統應與資訊系統完全區分各自獨立。 9.應能接收市區有線電視網資訊,相關市區視訊訊號引入、引出原則需 設置總開關箱作為責任界面點。 10.保全監視主機及顯示器,應設於監控室內,並於守衛室或管理員室或 主要辦公室設置保全監視顯示器。 11.保全監視主機應預留引接訊號線路,以提供日後網路觀看館區、進出 口等遠端視訊之能力。 12.中央監控主機及顯示器應設於監控室內。保全監控主機應提供簡單易 懂之人機界面,以方便操作。 13.應設置車位在席偵測系統。主機設於中央監控室內,需與停車管理系 統整合。 14.本工程應設置足夠量之避雷設備,以保護建築物、停車場等各項設 備、人員。 70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15.避雷系統應至少於最高及次高之消雷導線裝設雷擊計數器,以為日後 維修之依據。
給排水系統
1.本系統至少應含下列各項設備: (1) 給排水衛生設備 (2) 中水及雨水回收設備 (3) 飲用水設備 (4) 草皮及景觀噴灌設備 2.本工程應依法設置最大需求水量之引進管、加壓泵、供水管路,2 日 最大日需求水量儲水池等設備,向自來水公司申請水表一只,室內游 泳池須另向自來水公司申請設一只水表。 3.儲水池不得使水量停滯,且維修時具免停水之功能。 4.本工程需預估最大 2 日需求水量,廠商應包含最大時需求水量應有之 引進管、加壓泵、供水管路、最大日需求水量水池等工料費用。 5.水箱應依規定設置,應具可維修檢查時不需停水之功能。水池內之水 池應維持順向水流,不得有停滯造成死水之虞。 6.自來水供水原則採重力給水,供水量應具最大時需水量之能力,且供 水壓力應能使水管末端之水壓維持 1.5kg/cm2~3.0kg/cm2。 7.本工程應設置飲用水系統,以中央處理方式經初級處理後以不鏽鋼管 接至館內各飲水機。飲水機再以殺菌加温方式提供温、開水供人員直 接飲用,飲水機應具 24 小時無使用時之自動循環功能,以保持飲用水 之水質。 8.自來水供水管路皆應採不鏽鋼材質。 9.本工程相關衛生設備應依規定設置。 10.本工程應設置雨水回收系統,提供噴灌、景觀用水。 11.應設雨水系統,雨水回收之管路經必要沈砂池、溢流管、濾網等,引 入雨水水池,且必須設置防止水池滿溢之必要措施。 12.室外草坪需配備草皮噴灑設施,噴灑設施須具備可調整噴灑角度之噴 嘴,以確保草坪及相關需水區域均屬可及。另噴灑系統應為中央監 控,並包含相關泵浦及貯水儲槽。 71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13.室外草皮的噴灑及景觀池用水需求,應以雨水回收利用為優先,不足 部分由自來用水補足。 14.雨水排放系統設計需一併考量回收利用,其中屋頂雨水為必需回收之 部分,廠商需詳加說明其他可運用之地表逕流收集區位、方式。另貯 水池容積需求評估、預估回收雨水量與可提供澆灌及景觀用水之效率 亦需於計畫中詳加說明。 15.需設置防止雨水儲水池滿溢之必要措施。 16.本工程應設置符合規定之公共飲用水系統設備。 17.本工程污水處理系統應依高雄巿相關規定辦理。 18.生活污水及生活廢水排放系統應分別設置管路設備,並應設置符合法 規需求之污水處理設施或依規定排放至公共污水下水道。 19.建築物之用水設施須確實考量目前最新之技術、維護容易及高效率。 另各項用水裝置均需具備節水功能。 20.會館熱水供應採空氣對水熱泵系統,需設置電熱輔助系統,並配置熱 水迴水系統。 21.陽台地板落水頭採不鏽鋼高籠型。
消防系統
本工程消防設計應依消防法規需求及必要之性能法規,設置必要之消防 系統及各項設備。 1.挑高處之滅火、警報、播音、緊急照明設備皆應符合規定,並具簡易 維修能力。 2.火警訊息應與建築物中央監控系統結合。 3.當火警警報時應適時停止警報區空調送風系統。 4.相鄰防火區劃區(含上下樓層)皆應設置煙及火阻絕設施。 5.重要區域應設置極早期火警偵測系統。 6.火警自動警報系統、手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 7.滅火器、CO2 滅火設備或其他自動滅火設備。 8.室內消防栓設備。 9.撒水設備。 10.泡沫設備。 72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11.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避難器具。 12.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設備。 13.室內排煙設備。 14.緊急發電機設備。 15.廚房設置簡易滅火設備。 16.防火防災避難設備。 17.其他消防設備。
空調系統
1.本工程空調系統設計應依需求書內容進行規劃設計,包含冰水機組、 空調機組、相關空調管線及排水孔等之設置,並依下列法規或規範之 規定,擇取適合之標準並通過綠建築及智慧型建築規定設計之。 (1) 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工程綱要規範 (2)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 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 (4) 智慧型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 (5)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辦法 (6) 美國冷凍空調學會(ASHRAE) (7) 美國送風及控制協會(AMCA) (8)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9)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0) 美國國家空調鈑金協會(SMACNA) (11) 其他經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規範及標準。 2.本工程應依分區需求、各空間使用性質與時機,設置最佳空調運轉系 統。 3.室內空氣品質,應至少符合環保署最新規定。 4.警衛室、監控室、電信機房及其他必須 24 小時運作之機房,應設獨立 之空調系統。 5.空調系統設備皆應採用自動溫度控制系統,使空間溫度皆能控制於設 計範圍內。 6.空調系統應設置中央監控系統,以確保系統運轉正常及系統節能效 73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率。 7.未設置空調之空間應設置通風系統,以排除該機房產生之所有熱量及 廢氣。 8.室外環境設計條件依 35.8℃ DB / 26.6℃ WB(夏季)(依高雄氣象站 2024~2025 年最高溫條件),9.5℃ DB / 65%(冬季) 。 9.空調計算書廠商應將為完成空調通風設計成果所需之相關計算書提送 審查,其項目應包含但不限於下述各項: (1)空調冷房負荷及通風相關計算書。 (2)管線壓降計算書(包括風管、水管、冷媒管等)。 (3)噪音計算書。 (4)泵浦馬力計算書。 (5)風機馬力計算。 (6)室內噪音控制計算。 10.常用空間與使用性質相近之空間應構成一套空調系統,以使日後營運 能有效管理空調能源。 11.守衛室、監控室、電信機房及其他必須 24 小時運作之機房,應單獨 採用專屬氣冷直膨式空調主機及相同系統之室內送風機搭配使用。 12.所有空調系統設備皆應採用自動溫度控制系統,使空間溫度皆能控制 於設計範圍內。 13.空調系統空氣側原則上採用空調及風管施作,並配合該處室內裝修安 裝。 14.空調系統應設置專屬之監控系統,以確保系統運轉正常及提高系統效 率。該監控系統,應能符合政府節能要求,並與建築物中央監控系統 結合。 15.未設置空調之機房應設置通風系統,以排除該機房產生之所有熱量及 廢氣,維持該機房之溫度需求及空氣品質。 16.廁所應設置獨立之排氣系統,不得與其他排氣系統合併使用,避免氣 味擴散及交叉污染。 17.空調系統散熱位置及機械房位置原則應配置於使用空間附近,但應能 保持有效散熱,減低噪音振動干擾。 18.考量能源利用率提高,球場中央空調主機可設置一組熱泵同時製冷製 74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熱,並提供給泳池熱水輔助加熱使用。
瓦斯設備設計原則
1.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之各餐廳、廚房、咖啡區以無明火使 用為原則,惟瓦斯引進管、供氣管路等預留管線,委由當地天然氣瓦 斯供應商,或配合設計施工,供應未來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 心之必要設施使用。 2.瓦斯表引進及瓦斯表位置需選擇便利查表及檢修操作之處。 3.瓦斯管需有明顯之標示,並與電器管路保持安全距離。 4.天然氣瓦斯以明管方式配管,但其設置位置應結合建築物外觀造型整 體設計,並應考量美學視覺感受。 5.廠商與當地天然氣瓦斯供應商之整合設計、施工界面及管理維護細 節,應相互協調配合。 6.天然氣瓦斯設計、施工項目包括表內管、表外管、供給管、遮斷閥、 瓦斯偵測器(配合當地天然氣瓦斯供應商有漏氣警告及遮斷功能)。 7.廠商負責申請瓦斯及裝表工程等相關費用。
公共設施及共用設備計算書目
公共設施及共用設備應提出下列計算書目: 1.變配電站電力系統容量。 2.空間照度、線路壓降、故障電流分析。 3.接地電阻、緊急電源容量計算。 4.消防系統(消防泵浦馬力計算、排煙風機容量計算)。 5.空調系統(冷房負荷、新鮮空氣、風管壓損計、水管壓降等計算) 6.地下室通風系統檢討。 7.電信室及配電室大小需求。 8.自來水、中水及雨水之儲水量、最大日使用水量。 9.消防各泵使用水量及揚程。 10.空調全年負荷、主機最佳機組容量。
各機電設備規範
機電設備材料規格表-主要機電材料初步建議如下表。 75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表 3-1 電、弱電、空調、消防、給排水、污水、避雷及接地設備規範表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一、電氣設備 (一)高、低壓配電設備 1.配電盤製造廠須符合 CNS15156 標準。 2.箱體以全新鋼板焊製,粉體塗裝烤漆裝 (屋外型則採不鏽鋼板,出廠前須通過防 風雨測試),鋼板厚度依契約規定製作。 3.儀表及電驛:儀器、電表、電驛、控制 建議選用 及試驗開關、指示燈、及轉換器均應依設 廠牌: 高低壓 計圖所示提供。 高低壓配 1 維立、南 配電盤 4.匯流排應依 CNS 13551 之規定,以高導 電盤 台、榮成 電率銅製堅固之匯流排,並以熱縮絕緣遮 或同等品 蔽。 5.監控點:應依設計圖所示各點妥為預 留,並將所有有關之配線接至端子板。 6.落地盤型式箱體盤面需附有照光式銘牌 及門禁警報裝置。 1.箱體以全新鋼板焊製,厚度 2.0mm 以 上,防銹處理後經粉體塗裝烤漆。 2.經標準檢驗局認證之配電盤之專業廠 建議選用 商,各箱及各迴路應有壓克力明牌標示其 照明插 廠牌: 用戶 用途名稱。 2 座、 維立、南 開關箱 3.箱內迴路數必須依圖面說明,再預留兩 分電盤 台、榮成 迴路空位,門板內側需附線路圖置放槽。 或同等品 4.箱體內接地電阻需小於 10Ω 以下,須附 接地線端子板。 5.箱體內應附中性線端子板。 1.符合經濟部能源局規定。 2.斷路器極數、電壓、規格,依系統圖說 建議選用 設計選用。 廠牌: 3.操作等級需符合 E2.C2.M2 之要求。 ABB、 高壓 4.斷路器為抽出型,構造應包含可動部及 3Φ 用電 3 Schneider 斷路器 固定部,固定部設有可供斷路器本體抽出 開關盤 、 及導入之移動導軌,固定部裝有可將主電 Siemens 路帶電體隔離之遮蔽板。 或同等品 5.斷路器操作方式應為手動、電動馬達操 作彈簧儲能瞬時投入型。 低壓空 1.空氣斷路器(以下簡稱斷路器)應符合 建議選用 3Φ 用電 4 氣斷路 ANSIC.37 或 IEC60947 之規定,每相附有 廠牌: 開關盤 器 可調式跳脫保護裝置,並具有 L.S.I.N 項 ABB、 76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獨立設定(含)以上保護特性之元件。 Schneider 2.跳脫保護裝置附跳脫元件動作時之 LED 、 多功能數位顯示幕,由盤面電表顯示三相 Siemens 電流及通訊 RS-485 通訊埠。 、或同等 3.跳脫保護裝置毋須外加操作電源,僅由 品 斷路器本體之電流檢測器輸出之能量,即 可供保護裝置之電流檢出、時間延遲及跳 脫之操作需要。 4.具電氣及機械雙模式防泵保護設計,避 免非專業人員操作產生危險。 5.斷路器,低電壓延時設定可調 0-5 秒。 6.當斷路器因過載跳脫而閉鎖時,可視負 載特性手動關閉此功能。 1.整組型低壓乾式電容器設備,係由乾式 電容器(SC,內部為無毒惰性氣體 Gas- type),電磁接觸器(MC),6%電抗器(SR, 視系統設計)及 HRC-FUSE 等相關控制元 件等整合於一固定架(RACK-UNIT)上。 整組式 3Φ 用電 5 2.電容器容許連續過載電壓︰額定電壓之 電容器 開關盤 110%(含以上),容許連續過載容量︰額定 電流之 130%以內。 3.電容器耐衝擊電流:100In。 4.電容器組需附有 CPR 自動溫控過載保護 電驛作為電容器組系統保護。 1.微處理型。 2.需附通訊連接埠。 3.具低電壓、過電壓、低電流、過電流、 功因不足、諧波、過電流等警報功能,具 自動功 溫度量測,最大、最小值記錄、各段電容 3Φ 用電 6 率因數 器累計使用時間。 開關盤 調整器 4.控制段數:6 段或 12 段(配合系統需 求)。 5.功因改善及諧波改善裝置,功因改善後 需達 95%以上。 1.製造標準:符合 ANSI/IEEE,UL1449 等 低壓突 標準。 波吸收 2.反應時間:小於 25ns。 配電盤、 7 器 3.為保護建築物內重要設備及其他精密電 分電盤 (SPD) 子設備,其分電箱應裝設符合 UL、IEC 或 CSA 或 VDE 等規範之適當突波抑制保 77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護器。 4.低壓總開關盤及各樓層之插座用電總開 關盤,皆需設置突波吸收器裝置,維護用 電品質。 1.自動切換開關並為三相連動瞬間激磁 式。 2.連鎖裝置:具安全性的電氣及機械雙重 連鎖裝置。 建議選用 3.控制元件採用電子或微處理盤面型,具 低壓自 廠牌: 高/低電壓、欠相、相序、高/低頻等保護 8 動切換 士林、東 功能,可顯示系統 V、A、HZ、PF、 開關 元、尚偉 KW、KVA 值,並具歷史記錄 99 筆以 或同等品 上,W/RS485 通訊埠。 4.三相四線式之電源採 4P。 5.ATS 自動切換開關之時間設定包含 TDES、TDNE、TEDN、TDEC。 1.微處理型,具電錶量測(V/A 精度 0.2)、 V/ATHD 及 2~63 次諧波分析顯示。 2.可擴充之 RS485 及 Ethernet 雙通訊功 多功能 能。 9 集合式 3.具 2~31 次諧波分析顯示、需量計測、 電表 電力品質 KFactor、相角分析、V/A 不平 衡度、電力參數之 Max./Min.顯示記錄、 至少 4 組高低限值警報設定。 1.各高壓變電站之總開關斷路器盤體,應 採設置十相一體保護電驛,以確保系統上 電壓及電流性(3OV+3UV+3CO+LCO)之功 能保護。 十相一 2.電驛應為微處理式。 體過/低 3.具有 8 組以上可程式輸入接點及 8 組以 電壓電 上可程式輸出接點。 流 4.微處理式電驛應具有顯示器,可供顯示 3 相用電 10 保護電 設定值,系統電流量測值(三相電流、零 開關盤 驛 相電流、電流相序、電流諧波),故障記 (CO+L 錄值等。 CO+OV 5.具有資訊網路通訊之能力,USB 通訊埠 +UV) 和 IEC61850 或 RS485 通訊。 6.過電流/接地保護:提供 2 段可設定之過 電流保護值。 7.保護電驛需可配合電力系統作高壓協調 78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曲線保護協調。 1.各高壓變電站之分路開關斷路器盤體, 應採設置四相一體保護電驛,以確保系統 上電流性(3CO+LCO)之功能保護。 2.電驛應為微處理式。 3.具有 5 組以上可程式輸入接點及 5 組以 四相一 上可程式輸出接點。 體過/低 4.微處理式電驛應具有顯示器,可供顯示 電流保 設定值,系統電流量測值(三相電流、零 3 相用電 11 護電驛 相電流、電流相序、電流諧波),故障記 開關盤 (CO+L 錄值等。 CO) 5.具有資訊網路通訊之能力,USB 通訊埠 或 RS485 通訊。 6.過電流/接地保護:提供 2 段可設定之過 電流保護值。 7.保護電驛需可配合電力系統作高壓協調 曲線保護協調。 1.各高壓變電站之斷路器盤體,應設置 79RY 自動閉電驛,為台電停電正常復電 時,可以自行投入送電。 2.自動復閉電驛並為微處理型式,採用 LCD 液晶螢幕顯示,並附 RS-485 通訊 79-RY 埠。 79-RY 12 自動復 3.自動復閉電驛應有可調整投入時間及投 自動復閉 閉電驛 入次數設定的功能,蜂鳴器於投入前會警 電驛 報告知。 4.自動復閉電驛需具有手動/自動選擇模 式。 5.需具有事件記錄功能,可記錄發生日 期,時間及電壓 現況 。 1.變壓器製造廠須通過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認可,並符合經濟部能源局規定。 2.變壓器之全容量一次分接頭電壓:額定 建議選用 電壓之+5%,+2.5%,+0%,-2.5%, 廠牌: 高壓模 -5%V 可作調整。 士林、大 13 鑄變壓 3.高壓繞組低壓繞組高導電率之導體,以 同、華 器 達最佳之效率導體應採用鐵心:非晶質繞 城、或同 組:銅材質,低壓繞組導體應採用鐵心: 等品 非晶質繞組:銅材質。 4.變壓器製造廠需為經濟部認證之合法工 79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廠,設有工廠登記證。 1.變壓器製造廠為國內專業製造廠,並具 變壓器製造之工廠登記證。 2.變壓器之全容量一次分接頭電壓:額定 建議選用 電壓之+5%,+2.5%,+0%,-2.5%, 廠牌: 低壓模 -5%V 可作調整。 士林、大 14 鑄變壓 3.高壓繞組低壓繞組高導電率之導體,以 同、華 器 達最佳之效率導體應採用銅材質,低壓繞 城、或同 組導體應採用銅材質。 等品 4.變壓器製造廠需為經濟部認證之合法工 廠,設有工廠登記證。 1.高低壓配電盤之落地型自立式箱體,因 考慮配電盤內部溫溼度及散熱會影響系統 運作,需配置配電盤專用散熱裝置、配電 盤專用除溼模組。 2.配電盤專用散熱裝置、配電盤專用除溼 配電盤 模組需為整組式設計,內建溫度調整及手 變電站 15 散熱裝 自動恒溫控制裝置。 配電盤 置 3.散熱風量及除溼的特性: 配電盤專用散熱裝置,散熱風量: 720M3/H 以上;配電盤專用除溼模組,除 溼效果須具備多段模式可切換調整。 4.若有變壓器盤則依散熱量評估裝置數 量,以達有效散熱能力。 1.提供電氣回路正常供電之啟(open)、閉 (close)。 2.提供電氣回路過載、短路事故及故障之 保護跳脫(Trip)。 無熔絲 3.開關須為無熔線式,積熱式、附熱磁跳 開關、 脫、電磁式、電子式,啟斷容量並與圖示 16 漏電斷 相符。框架容量(AF),大於圖說所示,亦 路器 可接受。 4.開關極數、漏電值,搭配系統設計圖說 選用。 5.開關皆需符合經濟部規定,經商檢局、 大電力檢測中心等認可合格。 電磁開 1.提供電氣回路正常供電之啟(open)、閉 關、電 (close)。 17 磁接觸 2.開關規格容量,搭配系統設計圖說選 器 用。 80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3.皆需符合 CNS 標準。 1 滅焰裝置外殼須為不鏽鋼可回收材質, 內部無蓄存壓力且充填無毒性之滅焰聚合 變電站電 物。 自動滅 容器、 18 2 感溫裝置為可互換型,不需任何工具及 焰裝置 UPS 之 配件即可更換於不同容量之滅焰裝置。 盤體 3 滅焰容積效率依配電盤體空間選擇適當 容量。 建議選用 廠牌: 1.採用 LED 燈。 登富發、 19 主燈 2.於細部設計階段繳交燈具型錄及大樣 室內照明 伍禾、澄 圖。 光或同等 品 建議選用 1.採用專用 LED 燈具。 廠牌: 2.須符合 CNS 15438,CNS 15592, CNS LED 登富發、 20 14335, CNS 14115。 室內照明 山型燈 伍禾、澄 3.通過辦公室節能標章。 光或同等 4.細設階段提送燈具型式型錄或大樣圖。 品 建議選用 1.採用專用 LED 燈具。 廠牌: 2.須符合 CNS 15438, CNS 15592, CNS LED 登富發、 21 14335CNS 14115。 室內照明 工事燈 伍禾、澄 3.通過辦公室節能標章。 光或同等 4.細設階段提送燈具型式型錄或大樣圖。 品 建議選用 1.通過 BSMI, 節能標章。 廠牌: LED 2.LM/W>160。 登富發、 22 一體式 室內照明 3.燈體材質為鋁材 伍禾、澄 中東燈 4.細設階段提送燈具型式型錄或大圖。 光或同等 品 建議選用 1.須通過 CNS 15592, CNS 14335, CNS 廠牌:...
孔 20 安培機架電源排插*2 組
一、戶外接收天線: 建議選用 行動通 1.頻率範圍: 698~960/1710~2700MHz。 停車場及 廠牌: 16 訊改善 2.增益: 10dB 以上。 電梯 伸波、宇 系統 二、室內指向型天線: 崴、震泰 100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1.頻率範圍: 698~960/1710~2700MHz。 或同等品 2.增益: 7dB 以上。 三、行動通訊改善主機: 1.頻率範圍: WCDMA: UL 1920~1980MHz,DL: 2110~2170MHz LTE 1800: UL 1710~1785MHz,DL: 1805~1880MHz。 四、室內全向型天線: 1.頻率範圍: 698~960/1710~2700MHz。 2.增益: 3dB 以上。 五、行動通訊改善系統垂直骨幹於地下室 或電梯內訊號以光纖傳輸。 (六)電話交換機設備系統 系統採模組化設計,主機櫃提供足夠個自 由插槽,以插入式 設計收容各項卡片。 系統除了一般類比外線介面卡,另可提供 擴充 E1、T1、ISDNT1、SDNE1、 建議選 ISDNBRI、ISDNPRI 等功能介面卡。 用廠 系統提供配合電信業者來話顯示功能。 牌: 分機埠依卡片類型可連接數位功能話 IP-PBX Tonnet 機,類比功能話機或單機。 網路交 、 1 系統提供外線轉接和分機直接轉接功能。 電信機房 換機主 AVAYA、 可執行按一個鍵即可執行內部所有分機廣 機 Alcatel 播功能。 -Lucent 需提供電源設備及停電 8 小時以上不中斷 或同等 備用電 品 須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驗合格 之機型。 局線︰100 門以上。(視個案需求) 內線︰200 門以上。(視個案需求) 需能與學校既有系統連接 顯示型數位電話機至少具 12 個(含)以上之 建議選 功能鍵。 用廠 具麥克風,可免持聽筒對講。 牌: 2 電話機 具來電顯示內外線號碼功能,以便於回 全案 Tonnet 答。 、 需與交換機同廠牌 AVAYA、 經 NCC 審定合格 Alcatel 101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Lucent 或同等 品 (七)業務廣播音響視聽設備 建議選 用廠 牌: Pioneer DVD 1 1.可播放 DVD。 全案 、 播放器 SONY、 Panason ic 或同 等品 1.視頻輸入\輸出:HDMI *4 組/HDMI*4 HDMI 組。 2 矩陣控 2.最大支持解析度為 1920*1080@60hz 全案 制器 (1080P)的刷新頻率和 4K*2K@30hz 的刷 新頻率。 1.音源輸入:4 組麥克風輸入、3 組輔助輸 入。 2.具 1 組輔助輸出、1 組錄音輸出。 3.主輸出可分 100V/70V/8Ω,輸出功率: 建議選 240W RMS。 用廠 4.具音質調整:低音 100Hz +/-10DB,高 牌: 主/輔助 音 10KHz +/-10DB。 PA 高壓 功 3 5.信噪比:>86dB。 全案 TECH、 率擴大 6.T.H.D:≦1% @1 KHz。 ASTER、 器 7.輸入端子:1/4” PHONJACK 非平衡輸 CHING 入。 KUN 或同 8.總消耗功率可達 320W。 等品 9.可安裝標準 19”機架功能。 10.工作電源可選擇 AC115/230V 50/60HZ 及 DC 24V。 1.具 8 道音軌輸入及 2 組群組聲輸出音頻 建議選 混音機。 用廠 2.具 2 通道動態音頻壓縮處理器。 牌: 前級 4 3.具 2 組 AUX 輔助輸出。 全案 ASHLY、 混音器 4.具 5 通道麥克風音軌 XLR 輸入。 ALTO、 5.具兩組 USB 連接埠:可提供音頻輸出及 ASTER 或 USB 燈座照明供電。 同等品 102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6.內建 24-bit 數位立體效果器,具 100 組 預設專業級音效功能。 4.具+48V 幻象電源,在輸入音軌提供幻 象電源給電容麥克風(具有切換開關)。 8.每一音軌具備可調整中頻的 3 頻段等化 器。 9.每一音軌具備 60mm 音量推桿、靜音開 關及 LED 燈號顯示功能。 10.耳機輸出端可獨立調整音量。 11.麥克風輸入阻抗≧51.1KΩ,通道插入返 回輸入阻抗≧200 KΩ,其他輸入阻抗≧100 KΩ 。 12.麥克風輸入增益範圍:0dB~50dB,麥 克風輸入信噪比≧105dB。 13.總諧波失真率:麥克風輸入< 0.005%at 0 dBu,1kHz,線性輸入< 0.005% at0 dBu,1kHz 14.頻率響應 :20Hz~20 kHz, (+0.5dB) 15.音質等化調節:高音(12kHz): ±15dB,中音(2.5KHz): ±15dB,低音 (80Hz) : ±15dB 16.主混音輸出端具備 9 頻段音質等化調 整器。 1.整合通用的音響處理功能,前級放大調 整、濾波、壓縮、限制、擴展、EQ、時 間延遲、麥克風回授抑制及自動回音消除 等功能。 2.具 8 個平衡式、麥克風及線性輸入,8 個平衡式線性輸出。可預設 8 組場景。 建議選 +48V 麥克風幻象電源。 用廠 數位音 3.具 24bit/48KHz 音質處理,麥克風增益 牌: 5 頻矩陣 54dB 前級增益放大,8 段增益選擇。 全案 ASHLY、 處理器 4.自動回授抑制,高速浮點的數位運算為 WTDS、 每路麥克風提供回授抑制,抑制系統嘯叫 ASTER 或 聲。 同等品 5.自動增益控制,確保音響系統的輸出音 量平穩。 6.自動混音機模組,智慧管理多路麥克風 增益,可設置主席優先麥克風。 7.自動回音消除,為每一路輸入提供回音 103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消除功能。 8.具有 CE、RoHS 認證。 建議選 1.兩音路柱型鋁質外箱喇叭 用廠 2.喇叭俱防水,防潮功能。 牌: 3.頻率響應:110HZ~20KHZ 4.輸出音壓:93dB PA 6 主喇叭 5.額定功率:40W 全案 TECH、 6.擴散角度: 垂直 180 度,水平 30 ASTER、 度。 CHING 7.防水等級優於(含)IP66,須檢附防水證 KUN 書 或同等 品 建議選 1.兩音路柱型喇叭 用廠 2.喇叭俱防水,防潮功能。 牌: 3.頻率響應:110HZ~20KHZ 輔助喇 ASTER、 7 4.輸出音壓:93dB 全案 叭 CHING 5.額定功率:240W 6.防水等級優於(含)IP66,須檢附防水證 KUN 書 或同等 品 建議選 用廠 牌: 1.具備順序啟動電源 8 段(含)以上,電源 電源順 ATEIS、 插座數量 8 個 (含)以上。 8 序 全案 MUTEC、 2.總承載電流為 30 安培,單獨每迴路可承 開關 Goldsou 載 10 安培(含)以上。 nd 或同等 品 建議選 用廠 1.布幕尺寸:120 或 150 或 200 吋(含)以 牌: 電動銀 上。 9 全案 SUPER 幕 2.席白材質布幕。 SEIMON 3.底幕採膠合纖維。 、 DALITE 104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 DRAPER 或同等 品 建議選 用廠 VGA 矩 1.VGA 音訊矩陣式切換器,可任意四個 牌: 10 陣控制 VGA 訊號輸出至任意四個 VGA 螢幕設 全案 五角、 器 備。 宏正、 慧光或 同等品 1.投影亮度:6000 流明(含)以上。 2.液晶板畫素數:2,304,000 pixels。 3.標準解析度:WUXGA 1920X1200x3 建議選 4.投影尺寸:50'' - 300''。 用廠 5.視頻相容性:適用於 牌: NTSC/PAL/SECAM 系統。 高亮度 NEC、 11 6.電腦相容:適用於 全案 投影機 EPSON、 PC/WUXGA/SXGA/XGA/SVGA/VGA。 Panason 7.具過熱自動斷電保護裝置。 ic 或同 8.光源壽命:20,000 小時(Normal )。 等品 9.光源:雷射二極體 10.數位梯形修正:垂直+-30,水平+-30 11.對比度:2500000:1 (八)停車場設備 一、柵欄機 1.採用微電腦控制技術,不需限位開關, 在檔桿舉升到垂直位置時或降到水平位置 時,系統自行檢測信號,並停止運轉。 2.具遇阻返回裝置,在擋桿下放過程中遇 建議選 到阻礙,系統立即轉為檔桿往上升。 用廠 停車場 3.應適合長期運轉。 停車場車 牌: 1 管制系 4.在停電或故障時只需打開離合裝置,即 輛出口及 龍光、 統 可抬起柵欄;來電時合上離合器即可轉成 入口 碩譽、 電動。 眾陽或 5.鋁合金檔桿,顏色為紅白相間並具反 同等品 光。 二、出車警示燈 1.當有車輛出車時,出車警示燈自動點亮 閃爍燈號、鳴聲警告過往人車。 105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2.不鏽鋼、防水構造。 三、停車場號誌主機 1.偵測車輛進出,號誌自動變換管制。 2.不得為中國廠牌及使用中國廠牌晶片或 中資投資公司之產品。 四、車位在席偵測主機 1.偵測停車位空位,號誌自動變換識別。 2.需與停車管理系統整合。 3.不得為中國廠牌及使用中國廠牌晶片或 中資投資公司之產品。 三 1.不鏽鋼材質者需符合 CNS 4000 G3092 固熔化處理。 2.管稱口徑 50mm 及以下者,使用不鏽鋼 材料閥體,楔型整片閥門,非升桿式閥桿 及手輪,軟焊套接或螺紋接口。 1 閘門閥 3.管稱口徑 65mm 及以上者,使用不鏽鋼 材料閥體,楔型整片閥門,昇桿式閥桿及 手輪,法蘭接口。 4.排水系統 50mm 以上採用石墨鑄鐵材質 彈性座封閥盤型式,法蘭接口。 1.不鏽鋼材質者需符合 CNS 4000 G3092 固熔化處理。 2.管稱口徑 50mm 及以下者,使用不鏽鋼 2 球塞閥 材料兩片式閥體,軟焊套接或螺紋接口。 3.管稱口徑 65mm 及以上者,使用不鏽鋼 材料閥體,法蘭接口。 1.每一水泵的入口必須裝置過濾器。 2.所有的過濾器篩籃必須容易拆卸,以便 清潔。 3.不鏽鋼材質者需符合 CNS 4000 G3092 Y 型過 固熔化處理。 3 濾器 4.自來水系統採用不鏽鋼材質,50 公厘(2 吋)及以下者螺紋接口,65mm 及以上者 法蘭接口。 5.排水系統 50mm 以上採用鑄鐵材質,法 蘭接口。 1.管徑 50 公厘(2 吋)及以上者:NBR 閥 4 底閥 座、附不鏽鋼洗桿及濾網,法蘭端口。 2.用於自來水系統採用不鏽鋼材質。 106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3.用於排水系統採用鑄鐵材質。 1.不鏽鋼材質者需符合 CNS 4000 G3092 固熔化處理。 2.管稱口徑 50mm 及以下者,使用不鏽鋼 橫式逆 材料閥體,軟焊套接或螺紋接口。 5 止閥 3.管稱口徑 65mm 及以上者,使用不鏽鋼 材料閥體,法蘭接口。 4.排水系統 50mm 以上採用石墨鑄鐵材質 彈性板閥盤型式,法蘭接口。 自動進 1.依自來水公司規定。 6 排氣閥 2.功能:自動排氣。 1.管徑 65 公厘(2-1/2 吋)及以上者: (1)每一水泵出水口應裝置無聲止迴閥。 建議選 (2)不銹鋼材料閥體,昇降型組合式,其移 用廠 動藉流速來控制,不須用滑脂或配重平衡 牌: 的幫助。閥體上方設彈簧控制裝置,能在 B...
加侖微電腦控制
31 開水機 茶水間 賀眾、
加侖微電腦控制
偉志、 晶工或 同等品 建議選 1.空氣對水熱泵熱水器。 用廠 熱泵系 2.環保冷媒。 牌: 32 統(宿舍 3.電源:3∮4W380V/220V。 永賀、 使用) 4.爐體過熱自動斷電。 翔旺、 5.壓縮機:全密閉型壓縮機。 東元或 同等品 建議選 用廠 熱泵備 1.容量:500GAL。 牌: 用鍋爐 33 2.電源:3∮4W380V/220V。 永賀、 (宿舍使 3.調溫型。 翔旺、 用) 東元或 同等品 四 消防設備 112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消防、 1.雙口式埋入型附標示牌。 1 樓室外 1 撒水送 水口 消防栓 1.箱(盤)體以採不鏽鋼製,字體為 20cm 以 室內外 箱及火 上,箱體厚度 2.0mm(含)以上。 警綜合 2.P、L 須採用消防安全基金會個別認可之 2 盤 產品。 3.消防水帶須採用橡膠襯合成纖維布水 帶;須能防霉及防腐且為消防安全基金會 個別認可之產品,具雙認證。 乾粉滅 1.ABC 10 磅型(應放置消防箱內或滅火器 火器 放置盒) 3 室內外 2.須採用消防安全基金會個別認可之產 品。 1.電壓、馬力、揚程、水量等諸元依實際 需求及相關規定。 陸上型 建議選 2.需檢附原廠有關規格、性能說明資料及 全套式 用廠 出廠證明。 消防泵 牌: 3.電動機應採用符合 CNS 14400 規定。 消防泵浦 4 組、陸 九如、 4.100HP 以上時應附補助水泵,1〞Φ 以上 室 上型全 川源、 口徑 40L/min 以上出水量,揚程與主泵 套式撒 至盛或 同。 水泵組 同等品 5. 符合內政部消防署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 可產品 1.陸上型消防採水泵組不包括壓力槽、補 助水泵及其相關設備,但另包括採水泵標 建議選 示牌、採水口之 ON/OFF 控制開關(附不 用廠 銹鋼箱)等。 陸上型 牌: 2.電壓、馬力、揚程、水量依實際設計需 消防泵浦 5 消防採 九如、 求。 室 水泵 川源、 3.檢附原廠有關規格、性能說明資料及出 至盛或 廠證明 同等品 4.符合內政部消防署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 可產品 1.應包括附有警報迴路之水流檢測裝置或 壓力開關及壓力延遲裝置。 流水檢 2.經 UL 或 FM 認可及消防署審核認可產 6 室內 知裝置 品。 3.額定工作壓力須達 300 psi,靜水壓力測 試須達 600 psi,並應能承受加壓送水裝置 113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全閉揚程 1.5 倍的試驗壓力。 4.進出水方式採直進直出式(180°)。 5.流水檢知裝置之關斷閥須採用信號蝶閥 當閥體關閉時需移動訊號至火警受信總 機。 消防用 1.須採用消防安全基金會個別認可之產 7 一齊開 室內 品。 放閥 開放式 停車場 8 1.具出廠證明 撒水頭 1.密閉向下型,感知溫度 68℃ 2.易熔片式或玻璃球向下型,青銅本體, 表面鍍鉻 感知噴 9 3.出水口徑 1/2”,K 值=80 停車場 頭 4.感度種類:第一種(快速反應型) 5.防護半徑 R=2.1 M 以上 6.經 UL 及 FM 及消防署審核認可產品。 環保預塗裝或粉體塗裝鍍鋅鋼管 鍍鋅鋼管:CNS 4626、CNS 6445,管厚 依各消防系統有關章節規定,外層防銹蝕 處理須符合下列規定: 1.鍍鋅鋼管表面需塗裝環保抗紫外線光固 化塗料 (塗料無使用揮發性有機溶劑如甲 苯、甲醛),需達防焰一級。 2.環保抗紫外線光固化鍍鋅鋼管外表面噴 印依 CNS 及正字標記規定。 消防鋼 10 3.環保抗紫外線光固化鍍鋅鋼管鹽霧試驗 室內 管 依 CNS 8886 或 ASTM B117 標準方法須 至少 600 小時塗層無脫落。 4.環保抗紫外線光固化鍍鋅鋼管塗層附著 性試驗依 CNS 15200-5-6,需達 95%無脫 落。 5.塗層耐候性依 CNS 15200-7-7 紫外光快 速老化試驗須達 600 小時不粉化。 6.鋼管製造商提供之出貨品質證明書需註 明工程案名以及檢附塗料出貨證明。 水流警 1.標稱管徑依實際設計需求及相關規定。 11 室內 報器 2.原廠規格說明書。 1.附不銹鋼支架、固定器具,且其承受拉 室內、陽 12 緩降機 力應在 200KG 以上。 台 114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2.須採用消防安全基金會個別認可之產 品。 A.信號開關功能。 B.閥體採球墨鑄鐵搭配粉體塗裝,蝶板以 EPDM 包覆球墨鑄鐵處理。 C.手輪及齒輪操作箱外殻為鑄鐵製,手輪 信號蝶 桿為鋼製可使用於戶外與室內場所具低扭 13 室內 閥 力操作功能。 D.可耐壓 300 psi 以上。 E.上閥桿與下軸承採 420 不鏽鋼製。 F 上軸承及下閥桿為燒結銅鋼製。 G.具 UL 或 FM 合格品。 1.管徑 50mm(2 吋)以下者:砲金銅閥體及 閥件,非昇桿式閥桿,內螺牙閥蓋,手輪 操作,楔型整片閥盤,螺紋式端口。 14 閘閥 室內 2.管徑 65mm(2½吋)以上者:石墨鑄鐵閥 體,閥蓋及閥盤,昇桿式不鏽鋼閥桿,手 輪操作,彈性座封閥盤,法蘭端口。 1.管徑 50mm(2 吋)以下者:砲金鍛造銅閥 體及閥件,擺動式閥盤,螺紋式端口。 15 逆止閥 室內 2.管徑 65mm(2 ½吋)以上者:石墨鑄鐵閥 體及閥件,彈性板閥盤,法蘭端口。 1.管徑 50 公厘(2 吋)及以下者:砲金鍛造 Y 型過 銅閥體,不鏽鋼濾網,採用螺紋式端口。 16 室內 濾器 2.管徑 65 公厘(2½吋)及以上者:石墨鑄鐵 閥體,不鏽鋼濾網,法蘭端口。 1.管徑 50mm(2 吋)及以上者:不鏽鋼閥體 17 底閥 室內 及閥盤,附不鏽鋼洗桿及濾網。 一.膨脹型防火填塞材料: 用於塑膠管路或依認證防火系統規定之施 工區域 (1)為水溶性材質,不含其他有毒溶劑以破 防火阻 壞膠管或管線外表,於零下溫度 C~70 度環 防火區 18 劃、各層 絕 境中外觀無變色及龜裂現象。 管道間 (2) 耐 火 時 效 符 合 T 級 (A 種 )ASTM E814,UL 或 FM 之標準測試合格之証明文 件 (3) 於 接 縫 處 循 環 振 動 耐 火 時 效 須 符 合 115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ASTM E1399 或 UL。 (4)燃燒試驗:依 ASTM E84 試驗結果不得 超過下列要求: (a)火燄蔓延 (Flame Spread)-------0 (b)煙霧發展 (Smoke Develop )----0 (5)具膨脹性,填補貫穿管線因焚毀或熔化 後所產生之空隙 (6)依 ASTM E90 其隔音值(STC)62db (7)不得含有石棉或其他任何影響人體健康 的物質 (8)材料須通過 CNS15138 檢測,不含塑化劑 (9)材料須通過 ASTM G21-13 防霉測試 (10)符合 CNS4447 試驗:耐酸性測試無異 樣 二.凝固型防火材料: 使用於發熱性管路,層間塞,小間塞或依認 證防火系統規定之施工區域 (1)為水溶性材質,不含其他有毒溶劑以破 壞膠管或管線外表,於零下溫度 C~70 度 C 環境中外觀無變色及龜裂現象 (2) 耐 火 時 效 符 合 T 級 (A 種 )ASTM E814,UL 或 FM 之標準測試合格之証明文 件 (3) 於 接 縫 處 循 環 振 動 耐 火 時 效 須 符 合 ASTM E1399 或 UL。 (4)煙道燃燒試驗:依 ASTM E84 試驗結果 不得超過下列要求: (a)火燄蔓延 (Flame Spread)------0 (b)煙霧發展 (Smoke Develop )---0 (5)依 ASTM E90 其隔音值(STC)65db (6)不得含有石棉或其他任何影響人體健康 的物質 (7)依 CNS 3553 其伸長率為 600%以上 (8)材料須通過 CNS15138 檢測,不含塑化劑 (9)材料須通過 ASTM G21-13 防霉測試 116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10)符合 CNS4447 試驗:耐酸性測試 11.符合 CNS9007:1995 試驗:膜厚測試 1.馬達:電動機應採符合 CNS 規定,其效 建議選 用廠 率應符合 IE3 或最新經濟部頒布之高效率 消防排 牌:和 19 煙、進 馬達。 消防排煙 旭、高 風風機 2.耐溫等級:風機及馬達具 300℃,以全容 幟、順 量連續操作 1 小時,不致產生機械、電氣 光或同 或結構上的損壞。 等品 排煙閘 20 1.洩漏等級符合 CLASS I。 消防排煙 門 防火排 1.洩漏等級符合 CLASS I。 21 煙、進 2.熔煉溫度等級 280℃,防火時效 1 小 消防排煙 風閘門 時。 1.閘門型式:葉片式或捲簾式。 防火閘 22 2.熔解鏈溶解溫度:280 度。 消防排煙 門 3.防火時效:1 小時。 出口標 1.LED 型,AC/DC 110/220 全電壓式兩 示燈、 用。 23 避難方 室內 2.須採用消防安全基金會個別認可之產 向指示 品。 燈 建議選 1.銜接定址迴路無極性影響或每只設備需 用廠 外加一只短路隔離器或底座。 牌: 2.可每隔 10 秒執行完整的診斷。 Siemens R 型火 3.電子儀器設定位址,杜絕一般人員隨意 、 24 警 變更位址碼。 室內 Notifier 探測器 4.確認燈為發光二極體並具三色確認燈-正 、Kidde- 常、故障、警報。 Fenwal 5.具 EMI/RFI 抗擾性。 或同等 6.經 UL 及 FM 及消防署審核認可產品。 品 緊急自 1.LED,110/220 全電壓式兩用。 25 動 2.須採用消防安全基金會個別認可之產 室內 照明燈 品。 1.緊急播音:依據最新頒佈之「各類場所 建議選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建築技術規則 用廠 緊急廣 26 (CBC)」等法規施行,以符合消防法。 室內 牌: 播系統 2.為內政部消防署審核認證合格產品。 TYY、 3.火警連動可設定為分層鳴動或全區鳴 TOA、 117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項 項目 材料規格 使用位置 備註 次 動。 BOSCH 4.自動火警語音定時器可設定 0 秒~900 或同等 秒。 品 5.內建三段式火警語音模組(基本需有中、 英文語音警報)。 6.輸出控制:可個別控制,操作主機系統 容量需具 10 迴路,擴充回路最大容量可 達 300 迴路。 7.顯示部採 5 吋彩色 LCD 液晶圖形點陣式 800 × 480 像點人機操作方式,可確實讀 取廣播狀態;緊急狀態時 LCD 會顯示緊急 操作導引文字及音聲式系統操作導引,人 員可藉由緊急導引功能操作主機,所有系 統功能設定及業務廣播的操控均可直接由 此面板操作完成。 8.優先等級分為 5 等級以上設定排列。 9.具喇叭迴路短路、系統通信異常等偵測 系統功能須能立即顯示於大型中文 LCD 液晶顯示器上並發出警示音響 10.具緊急廣播主機中文事件履歷紀錄功 能,可紀錄二千筆事件履歷內容,以便日後 分析及劃分責任歸屬。 11.緊急廣播主機中文事件紀錄功能內建可 設定項目:記錄保存、記錄確定、記錄讀 出、記錄消去、時間設定。 12.緊急廣播主機中文事件紀錄內容含:區 域廣播、全區廣播、群組廣播、通訊異 常、喇叭異常、電話廣播、定時器啟動、 緊急廣播、緊急麥克風 13.通訊連結埠: a.RM-BUS:可連結數位式液晶遙控麥克風 (可連結 5 台以上數位式液晶遙控麥克 風)。 b.RS-485:可連結數位式同步副機(可連結...
結構工程設計原則
結構設計原則
1.結構系統規劃 結構設計之要點,在於確認結構系統及破壞機制,結構系統需簡潔清 楚,使傳力路徑明確。而破壞機制則在定義當結構承受巨大外力時,其可 能之破壞行為及順序。 本案結構設計應依據台灣現行規範,作為建築物耐震結構之應力分 析及配筋計算,並以符合安全、經濟、有效為原則,建議本案結構設計應 以以下原則規劃之: (1) 結構規劃應建築物幾何形狀應力求規則,結構勁度應儘可能均 勻,避免採用「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表 1-1「立面不規則 結構」及表 1-2「平面不規則結構」表列平面或立面不規則結構配 置,如有平面或立面不規則配置,應依規定檢討相關設計。 (2) 規劃時需使垂直力與水平力傳力具有連續性,需避免採用梁上柱 或是斜柱。 (3) 本案結構可採梁柱特殊韌性抗彎矩構架或適度配置承重牆作為主 要結構系統,惟梁柱跨距須適當,構材斷面宜均質,柱位配置、 尺寸及柱強弱軸配置方向須適宜,以達到安全、經濟、施工性、 使用功能兼具之最佳效益。 (4) 建築物之結構系統需完整考量垂直載重之傳遞方式及抗風與耐震 性。 (5) 結構物之設計需考量各種可能之載重,包含靜載重、各類活載 重、風力、地震力、水壓力、水浮力、土壓力、溫度效應、基礎 不均勻沉陷及各種可能之施工載重,並考量各種載重組合發生之 最大應力。 (6) 建築結構之模擬應儘量反映實際情形,力求幾何形狀、質量分 佈、構材斷面性質、土壤與基礎結構互制之模擬能夠正確。設計 時應以 3D 立體構架,進行靜力分析與動力分析;其餘附屬結構物 124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應採靜力分析,並視結構需求採動力分析。採用之電腦結構分析 程式應廣為國內外工程界所認可,且有與本工程類似建築之相當 分析設計實績。 (7) 結構物需設計需依據「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所規定之風 壓力進行設計,必要時應以風洞試驗作為耐風設計之依據,風洞 試驗相關規定詳該規範第五章辦理。 (8) 建築物耐震設計之基本原則,需使結構體在回歸期 30 年之中小地 震時保持在彈性限度內,回歸期 475 年之設計地震時容許產生塑 性變形。 (9) 建築物設計需考慮回歸期 475 年之設計地震及回歸期 2500 年之最 大考量地震,務使設計地震下韌性需求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 最大考量地震時使用之韌性可達規定之韌性容量。 (10) 臨時性結構與永久結構需分別完全獨立,以避免日後拆除臨時性 結構時對永久結構物造成影響。 (11) 地下室為停車空間,且須特別注意載重分布不均造成之差異沉陷 及水浮力問題。 (12) 基礎型式應提供足夠之支承力、抗浮力以及沉陷量等均須符合 「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規定。 2.構造形式規劃 本案主要為宿舍、體育館等及其他設施使用,耐久性及經濟性為主要 之考慮條件,結構構造於體育館大跨距部分建議採鋼結構構造,其餘區域 則以鋼筋混凝土構造為原則,而承商亦可選擇採用其他優於上述之結構 系統,惟須滿足相關法規及耐震規範。 3.耐震設計 (1) 規範: 須符合內政部頒布最新版「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相 關規定。 (2) 耐震設計用途係數: 本案為公眾使用,用途係數採 1.25 設計。 125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結構設計依據及適用標準
1.結構基本要求 本工程之結構(含附屬結構),須具足夠之強度、韌性、基礎穩 定性及施工性,配合建築、機電設備空間及使用性能之需求,並能承 受各種載重組合及地震力之作用,且應依據各機關所頒布相關最新版 之規定辦理: (1) 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114/10) (2) 內政部「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113/03) (3) 內政部「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103/12) (4) 內政部「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3/01) (5) 內政部「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110/09) (6) 內政部「基礎構造設計規範」(113/01) (7) 內政部「鋼結構容許應力設計法規範及解說」(99/10) (8) 內政部「鋼結構極限設計法規範及解說」(99/10) (9) 內政部「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96/08) (10) 內政部「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規範與解說」(100/07); (11) 內政部「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施工規範」(100/01); 2.設計載重考量 須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各種載重,如靜載重、活載重、風力、地震 力、流體力、土壤力以及因溫度、潛變、乾縮、沉陷等作用引起之效應考量。 (1) 設計靜載重: 結構體、非結構體構件及固定附加物自重,裝修材料自重等均 應予以考量並按實計算;若有水箱及植栽覆土重量,亦應依據 實際需求計入靜載重計算。另本案一樓為主要覆土區域,至少 考量 100cm 覆土載重,並依據實際景觀設計覆土需求計入之。 (2) 設計活載重: 本案活載重設計應參閱表 2-6。如有前述未記載到之內容可參考下表 之建議。 項次 用途 活載重(kgf/m2) 1 屋頂、辦公室 300 2 宿舍空間 200 3 停車空間、1F 大廳 500 126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4 體育館、多功能活動中心 500 5 機房 1,000 註 1:一樓室外活載重不得少於 1,000kgf/m2,一樓室內區域活載 重不得少於 500kgf/m2。 (3) 設計地震力:以用途係數 I=1.25 作地震力設計。 (4) 設計風力: 工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基本設計風速 V10(C) = 37.5 m/s。 (5) 設計水浮力、水壓力:設計水位需以地質鑽探報告之觀測結果計 算,並分別考慮豐水期、枯水期以及暴雨時之狀況。 (6) 設計載重組合: 須考量承受之各種載重,依規範規定載重組合取最大組合應力作 為建築物構造各構材(梁、柱、版等)之設計。
結構分析設計注意事項
1.建築結構之模擬能適切反應結構體之實際行為,在質量分佈、幾何形 狀、構材斷面性質及土壤與基礎結構互制之模擬應力求準確,建構整 體 3D 電腦分析模式及進行結構分析、設計。 2.結構分析、設計,考慮各種可能載重組合之最大效應,其中地震力應 包含水平地震力與垂直地震力同時作用之載重組合狀況,並應依規範 檢討「強柱弱樑」、 「意外扭矩」、 「動態扭矩」 、「梁扭力設計」、 「梁柱 接頭應力分析」、 「一樓板剪力傳遞」…等耐震相關要點。 3.地下室之建築應考量上部結構同向及反向振動對於一樓面及地下室之 影響。 4.結構整體之分析設計除須滿足上述之基本要求外,並應考量基礎差異 沉陷引致結構承受額外應力之情況。 5.若建築規劃設計需要設計梁上柱之情形,結構設計應檢核(1)梁勁度 低、柱軸向靜度高,層間變位角驗算是否符合規範標準。(2)梁上柱柱 底於地震力時造成塑鉸,應考量將柱軸力及柱塑性彎矩(鋼筋以 1.25fy 計算)加載於支撐梁,並配合支撐梁兩端之塑性彎矩,檢核支撐梁剪力 設計。 6.本案非高樓區範圍較大,在任何施工階段下,結構底版承受之水壓力 應予控制,以保守方式假設地下水位位置設計,僅考慮結構物及回填 材料自重抵抭水浮力,必要時設置抗浮基樁以確保於施工期間抗浮力 127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之安全係數至少 1.03,完工後抗浮力之安全係數至少為 1.07。地面層 覆土不計入抵抗水浮力重量。抗浮設計需參考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 範提供的各國設計規範之抗浮安全係數,見下圖。 7.本建物地下二層,地下室外牆建議以連續壁為主,內側將施作防水層 及複壁,地下室外牆及基礎應依據混凝土相關規定留設足夠之保護 層,以確保結構體之耐久性。 8.地下室若有需要配置挑高空間,設計時亦應考慮以外扶壁或增加外牆 厚度之方式提高該區域之擋土勁度,以降低壁體永久/臨時變位。 128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基礎型式與檔土措施規劃
- 設計準則與規範等級 (1) 內政部頒布「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2) 內政部頒布「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3) 內政部頒布「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4) 內政部頒布「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5) 交通部新建工程局頒布「大地工程設計注意事項」 129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 擋土措施 一般建築之基礎深開挖須審慎進行開挖穩定分析,以選擇適當之擋 土設施進行開挖,以防止鄰近結構物及道路因基地開挖而引致地表沈陷 與破壞,並確保地下室開挖與施工之安全。 本工程為地下二層之建築物,考慮基地條件特性,初步建議採用連續 壁作為擋土措施配合內支撐或背拉系統,開挖擋土方式應參照「建築物基 礎構造設計規範」辦理設計,並配合周邊鄰房設置監測系統。擋土措施不 限於上述建議,惟分析至少應考慮下列事項: (1) 側向土壓力平衡分析,安全係數≧1.2。 (2) 開挖面塑性隆起分析,安全係數≧1.2。 (3) 開挖面上舉力分析,安全係數≧1.2。 (4) 砂湧分析,安全係數≧1.5 (滲流解析公式)、2.0 (臨界水力坡降解析 公式)。 (5) 擋土支撐與內支撐或背拉系統之分析與設計。 (6) 開挖對鄰地之沉陷影響分析。 (7) 擋土支撐變形之容許撓曲率平時小於 1/360,地震時小於 1/270, 容許最大側向位移為開挖深度之 1/240(平時),1/180(地震時),擋 土支撐變形導致鄰近建築物之地表容許沉陷量不得大於 2.5 公分, 基礎傾斜率不得大於 1/300。 (8) 前第 1~3 項必要時開挖面下增加柱狀型或內扶壁地盤改良等地質 改良工程,增加安全係數。 130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3 基礎規劃 一般而言,基礎型式的選擇乃依結構物載重與分佈情形,並視基地土 層與地下水位狀況而定;此外,而為滿足安全與經濟要求,則需考慮下列 因素,以選擇合適的基礎型式: (1) 建物荷重大小與分佈狀況; (2) 基礎下土層所能提供之容許承載力 (需考慮土壤液化); (3) 基礎下土層因建築物載重而可能發生的最大沈陷與差異沈陷量 (4) 地下水位、水壓與上浮力狀況; (5) 基地鄰近既有建築物 現況 、重要性及其基礎型式與位置; (6) 基礎開挖方式; (7) 建築物本身之重要性與用途; (8) 基礎之構築費用。 本案預計開挖地下二層,因局部開放空間可能僅有地下室空間重量, 研判可能不足以抵抗水浮力。建議可採以下之方法克服此上舉水浮力:(1) 於開放空間區域之筏基內回填級配料、低強度混凝土或加重樓版以增加 建物靜荷重等措施;(2)以加強地樑方式,將開放空間之上舉水浮力傳遞 至高樓區,利用高樓區重量抗浮;(3)於開放空間柱位下方,設置抗浮基 樁,以有效克服上舉水浮力之問題。 131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 安全觀測系統設計準則 a. 安全監測計畫 本工程應建立完善之監測系統,充分反映工地施工狀況,作為開挖工 程施工安全之預警措施,以彌補分析假設與實際條件之差異,預先掌握異 常徵兆,採取防範及補救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擴大。 監測設施應視擋土開挖方式及支撐型式,配置土壤及擋土壁體傾度 管、鋼筋計、支撐應變計、地面及建築物沉陷觀測釘、隆起觀測桿、水位 及水壓觀測井、鄰房傾度盤等感測元件,監測數量以能取得足夠數據為原 則。 b. 鄰房 現況 鑑定及相關處理 施工前應委由鑑定機構對基地周邊鄰房作 現況 調查及拍照存證,製 作 現況 鑑定報告。 基地開挖前應提送相關分析及報告如下: A. 地下室開挖工程之分析設計計算書、設計圖與施工計畫。 B. 鄰房保護計畫(含監測計畫)。 C. 鄰房 現況 鑑定報告。 D. 專業技師之簽證。 c. 地下室開挖安全措施及監測系統 地下室開挖前,應事先詳細調查基地地下障礙物種類、位置、形狀及 處理方式,並於開挖前先做好管線遷移,無法遷移者則於開挖施工中施以 吊掛保護並採補強措施。 d. 自動化監測系統設計與建置 監測系統設計應綜合考量基地大小、開挖深度、地質狀況、地下水位 及水壓、工期長短、擋土構造型式、支撐型式、施工步驟、施工困難度、 工地周邊環境及鄰近建築結構物狀況等因素,作適當規劃。計畫內容應包 含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監測項目之選定 B.監測標的物應力及應變之行為預測 C.各種儀器設置地點、設置時機之決定 D.儀器規格之決定 E.儀器裝設施工規範之擬定送核 132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F.儀器測讀正確性之檢核方法與程序之制定 G.監測頻率最低要求之決定(自動化量測頻率不得低於每小時一次) H.監測管理值之擬定(應區分一階、二階、三階管理值) I.提示施工單位應於施工前辦理之事項 e. 自動化監測系統功能需求 承包商應建置整合感測器、數據傳輸與分析之自動化監測平台,並符 合下列需求: 數據傳輸與儲存:感測數據應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即時傳輸至雲端或 本地伺服器,儲存期限涵蓋施工全期並延伸至完工後一年,並具備備援 機制防止數據遺失。 ⚫ 監控平台: 應提供中文介面之網頁及行動裝置平台,顯示各監 測點即時數值、歷史趨勢圖及異常警報,並支援多用戶同時登 入。 ⚫ 預警與通報: 系統應依各階管理值自動判別警報等級,於觸發 時五分鐘內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指定人員。 ⚫ 報表輸出: 系統應自動產製日報、週報及月報,格式符合主管 機關規定,並可匯出為 PDF 及 Excel 格式。 ⚫ 維運與支援: 承包商應提供系統操作訓練,施工期間提供全天 候技術支援,故障排除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 133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BIM 作業需求及準則
預期目標
本案導入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以下簡稱 BIM),廠商需依 據機關之設計需求建置模型元件,加速設計施工階段各項設計需求,提升 溝通協調效率,縮短整合作業期程,減少建築機電衝突。同時,須依據核 定模型據以施工,延續模型組成構件(建築、結構、景觀、機電、空調、 污水)深化元件,檢核深化模型元件內容,藉以提供模型建置及編修教育 訓練,並移交機關後續維護管理,健全建築生命週期及運用,並達成以下 各項目標。綜合上述,本案冀盼達成各階段之預期目標如下,並不得委託 大陸地區廠商辦理。 一、 設計階段目標:廠商需導入 BIM 應採用符合國際交換標準 IFC 之軟 體,建置元件及模型並執行建築機電整合及碰撞干涉(CSD 初步規 劃),以檢核 BIM 模型之碰撞衝突問題。 二、 施工階段目標:廠商須持續深化設計階段模型元件(元件深化表)及 模型精細度,配合機關、設計及後續施工之需求,協調相關設計及 施工界面整合及執行碰撞干涉(CSD/SEM)等檢討作業,辦理並確認 變更設計,持續依據核定 BIM 模型督導施工,並持續發展 BIM 竣 工模型。 三、 竣工移交目標:廠商須檢核 BIM 竣工模型(含維運設備資訊),以確 認模型與竣工圖及現場竣工情況之一致性,並辦理模型移交教育訓 練,以利完工後,機關得以編輯調整模型、更新竣工模型,做為未 來維護管理之基礎。
工作執行原則
一、 前置作業階段 廠商應於第一階段細部設計成果提送時一併提出本案之「BIM 工作 執行計畫書」 ,經機關(業主)核定後據以執行。BIM 工作執行計畫書 須詳細說明將如何執行本契約 BIM 工作,並可參閱內政部建築研究 所之「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執行要項研擬」 ,上述內容應視機關或 134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維運單位之實際需求調整,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一) 服務範圍及工作項目。 (二) BIM 執行團隊之組織架構與人員學、經歷及人員配置計畫。 (三) BIM 執行工作方式與作業流程,應包含 BIM 資訊交換(包括 2D) 與整合之作業程序,並說明如何輔助 CSD 及 SEM 圖之建立,以 及輔助現場驗收計畫。 (四) 建模原則與預計完成的建模元件項目及元件深化表,如各階段 BIM 模型檔案拆分及組合命名原則(含座標及單位)、BIM 元件命 名與材料規格分類、BIM 機電色彩計畫與管線顏色設定。 (五) 建築資訊模型各階段、各專業(包括建築、結構、景觀、機電)模 型建置之發展程度及建模準則。 (六) 完成工作之自主檢核成果及相關應用表單,並說明 BIM 模型品 質控制之方法。 (七) 列舉各階段由模型產出之數量明細項目(包括土建與機電專業), 廠商應於 BIM 工作執行計畫書中提出(應至少包含但不限下列項 目:房間面積、門窗、停車格、機電各系統之重要設備)。 (八) 列舉各階段 BIM 模型產出之圖說,並說明由 BIM 模型直接產出 圖說之方式。倘若設計圖面採用 2D 繪製軟體,則須確保 2D 設 計圖面與 BIM 模型兩者相符,且須將 BIM 碰撞干涉分析成果, 廠商應反饋於 2D 設計圖說(面),以落實 BIM 檢討與效益。 (九) 設計與施(竣)工階段工作應用 BIM 技術之執行構想(如 BIM 重點 檢討項目、BIM 施(竣)工模型與現場實做比對之自主檢查成果, 以及有助於專案執行之 BIM 應用等),以落實 BIM 技術應用之 具體作為。 (十) 日後施(竣)工階段應用 BIM 技術之計畫構想,並可透過 BIM 輔 助施工查驗(抽查)建築與結構、機電之具體做法或機制,其抽查 重點項目請如列說明。重點抽查項目應至少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 容:(1)結構體完成面之淨寬、淨高;(2)天花板淨高;(3)機電樓 板開孔預留尺寸,如管道間等。 (十一) 各階段預計提交之書面報告、模型與應用成果交付之工作執 行項目(應含如何輔助現場驗收計畫)與提送期程(需檢附工作 135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執行之進度表)。 (十二) 各專業 BIM 模型整合之衝突釋疑紀錄方式,包含但不限於此, 如衝突視角紀錄於模型中且與釋疑表名稱相同、以文件圖像方 式說明變更及修正過程。 (十三) 預計使用的 BIM 軟體與版本、BIM 文件管理計畫(BIM 雲端 協同作業平台),以及有助於推動及提升 BIM 效益等之教育訓 練計畫(設計階段、施(竣)工階段各 1 梯次,各 3 小時)。各階段 實際辦理時間於執行過程中,須於 BIM 界面協調整合會議或 專業技術協調會議說明 BIM 教育訓練之課程規劃。 (十四) 專案整體期程配合的 BIM 工作時程、工期(應附計畫綱要進 度表,含 BIM 模型里程碑)。 二、 BIM 主要工作:廠商應以 BIM 技術與理念,將傳統設計上書面圖說 等設計資訊,以數位化與視覺化方式預先模擬實際狀況與整合,在虛 擬環境中輔助設計與施工階段之應用。BIM 模型應作為各項設計之 主要依據,並作為須交付成果報告、圖說等項目之基礎,以期能發揮 BIM 模型之作用與效益。廠商於各階段之 BIM 發展目標及職責包含 如下: (一) 細部設計階段
- 廠商須提出之建築、結構、景觀與機電模型須依細部設計之成果 持續進行深化,並依實際之外形、尺寸、位置、高程、材料、數 量等進行建置與修正工作。
- 廠商須運用 BIM 模型進行界面檢討與整合,檢討之干涉問題與 成果,得排除干涉問題與說明,其檢討與整合項目應包含但不限 於以下項目(得增列 BIM 檢討與應用項目,以提升 BIM 技術應 用之效益): (1) 結構行為合理性之細部檢討,如(A)不規則降版區域應評估, 是否增補結構梁;(B)不規則降版區域應評估,該跨距樓版降 版後,再版上增築;(C)小梁底部高程是否低於大梁;(D)樓 版底部是否低於結構梁底等。 (2) 全區樑底淨高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與契約需求。 (3) 機電設備空間是否符合機電設計需求等項目。 136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4) 景觀模型須建置基地範圍內之地坪鋪面裝修材與花台牆,輔 以檢討如植栽覆土深度、防水壓層厚度及鋪面裝修材厚度等 項目,並檢討是否與結構體有干涉問題。 (5) SFL 與 FFL 之界面與高程檢討,例如地坪裝修材厚度、水 泥砂漿厚度、隔熱層厚度等,皆須納入模型建置並檢討是否 與結構體干涉碰撞,並將其干涉問題排除。 (6) 屋頂層須檢討室、內外地坪裝修完成面之高程差,包括結構 體洩水(如 R1F 規劃斜樑、斜版)、防水壓層厚度、隔熱層厚 度及露臺鋪面裝修材厚度等項目,並檢討是否與結構體有干 涉問題。
- 廠商於本階段之機電專業須依各系統圖說建置機電 BIM 模型, 並運用 BIM 模型進行土建機電界面檢討與整合,其檢討與整合 項目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得增列 BIM 檢討與應用項目,以 提升 BIM 技術應用之效益): (1) 全區垂直管道間樓版開口尺寸,是否足夠管線(幹管/立管)排 列與固定。 (2) 機電各系統管線高程整合(CSD 初步規劃)完成後,是否滿足 天花板設計高程。 (3) 室內管線配置應檢討與建築空間(天花板)及相關管路交錯 之高程,避免穿樑,影響結構安全,以免衍生戶外污水人孔 /管線排水高程設計錯誤,並配合 BIM 檢討提供室內穿牆至 戶外第一個人孔/陰井銜入處之管底高程書面圖資,供區內 自設污水下水道高程規劃設計檢討依據。 (4) 依據機電設計需求,得檢討排煙百葉與通風百葉之尺寸、通 風率及需求位置等資訊,是否與建築設計(門窗表)兩者相符。 (5) 於應設計地面排水之空間,例如機房、陽台、茶水間等空間, 檢討其設計規劃是否滿足契約規定與實際需求,並檢討確認 排水路徑不影響天花板設計高程。
- 本階段由模型產出之數量明細項目(包括土建與機電專業),廠商 應於 BIM 工作執行計畫書中提出。
- BIM 介面整合會議納管之執行界面衝突、施工可行性及空間合 137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理性檢討,所產出衝突檢核報告與設計解決方案。
- 廠商提送細部設計成果時,應一併提送上述 BIM 檢討成果(含空 間確認)、BIM 自主檢核表單、相關應用表單與紀錄、BIM 模型 檔案(含各分項專業模型及套疊整合模型等)及 BIM 模型及成果 報告書。 (三) 施工階段 施工階段之 BIM 檢核成果:應於施工中配合施工進度達 30%、 60%時,於 7 日內提送「施工 BIM 模型及成果報告書」(份數依 契約規定或機關指定之份數),其報告書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下列 各項:
- 廠商應配合施工進度,持續深化細部設計階段元件及模型(逐層 檢討),並發展至竣工模型,以輔助本階段之施工界面整合及執 行碰撞干涉(CSD/SEM)等工作執行,提昇本階段之溝通協調效 率、加速工程整合、減少施工衝突(重工),以確保施工可行性等 效益。
- 應運用 BIM 模型進行界面檢討與整合,其檢討與整合項目應包 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得增列 BIM 檢討與應用項目,以提升 BIM 技術應用之效益): (1) 假設工程與土建界面,如中間樁與結構體干涉檢討。 (2) 考量施工營造方法及工序(CSD、SEM),並配合工程進度, 廠商得逐項深化施工 BIM 模型,並確保工程設計之合理性 與施工實施之可行性。 (3) 現場施工度與設計界面問題,如不易組(拆)模空間需結構增 築(牆梁淨距不足 30cm 處)。 (4) BIM 輔助設備進場動線(Move in)檢討與模擬,應於結構體 施作前,透過 BIM 輔助檢討及模擬呈現設備進場動線(Move in),藉以進一步規劃緩築牆面之範圍及尺寸,最後需回饋至 土建 BIM 模型及施工軀體圖面(模板放樣圖),以確保後續設 備進場時有足夠動線搬運或足夠空間吊裝,避免衍生不必要 之敲除(打)事宜。 (5) 天花板設備須依其功能性,整合設備定位位置之原則,例如 138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照明燈具、排煙閘門、灑水頭、火警探測器、偵煙探測器、 緊急廣播喇叭、緊急照明燈、空調出回風口、檢修口,以及 無塵室與實驗室機電開孔檢討與管控等項目,得納入模型建 置整合,以確保天花板與機電設備無碰撞干涉。 (6) 廠商須運用 BIM 施(竣)工模型與現場實做比對之自主檢查 成果,自結構體工程開始施作後,至少每個月比對 1 次,可 視實際工程進度及情況調整。
- 發生變更設計時,廠商得依據 BIM 輔助 3D 視覺化,進行協調 溝通,並做為變更設計程序之參考依據(如工程釋疑單)。
- 依據施工進度提供階段性或施工複雜位置之 4D 工序模擬(動畫)。
- BIM 介面整合會議納管之執行界面衝突、施工可行性及空間合 理性檢討,所產出衝突檢核報告與施工解決方案。
- 各專業之模型須進行整合,執行衝突碰撞、CSD/SEM 協同整合、 施工可行性及空間合理性檢討。配合施工進度,於結構該樓層施 工前 4 週整合檢討完,並解決該樓層衝突碰撞報告、衝突釋疑 表。上述內容應依據會議結果及實際現場施作,修正建築資訊模 型,並檢附進度表(模型提送管制總表),以滾動式調整。
- BIM 模型與施工圖及現場需配合機關、專管、監造單位不定期 抽查。廠商須於各樓層施作前 4 週完成衝突檢討及提供澆置前 機電套管及開口自主檢查表,各樓層澆置後三個月內需完成模 型與現場自主檢查,並提送至專管、監造單位抽查,每層樓需提 供自主檢查(應包含但不限於柱梁板牆尺寸、穿梁版開孔、五大 管線系統、管道間套管、轉管處、隱蔽處等)。另機電吊配管進 場施作後,應再進行自主檢查。
- 模型衝突檢討完成後,廠商需「每週」自主檢查模型與現場實做 比對是否一致,並納入 BIM 工作月報內容。
- 廠商須於施工進度分別達 30%、60%後,提送「施工 BIM 模型 及成果報告書」,內容包括上述 BIM 檢討成果(含空間確認)、 BIM 自主檢核表單、相關應用表單與紀錄、BIM 模型檔案(含各 分項專業模型及套疊整合模型等)等。
- 廠商需於施工進度達 60%或材料設備送審完成後,提送「竣工 139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模型交付準則計畫書」 :配合後續營運管理之需求,需與營運管 理之建置廠商進行竣工模型屬性資料建置(如設備廠牌、設備 型錄、維修單位、維修電話、保固期限等),並進行機關需求訪 談是否需增設相關營運管理資訊,依據訪談結果撰擬「竣工模 型交付準則計畫書」 ,內容至少需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竣工 模型之檔案拆分及命名規則、模型元件命名規則、管線分色原 則、竣工模型屬性資料建置表等,提送專案管理與監造單位以 及機關審查核定後,據以執行竣工模型建置及屬性資料導入, 並配合機關導入營運管理維護階段使用。 (四) 竣工階段
- 於申報竣工時應完成 BIM 竣工模型含操作及維護資料。依據竣 工驗收合格後修正,且於 14 日內提送建築、結構、景觀,以及 機電竣工 BIM 模型,含各分項專業模型及套疊整合模型,且需 配合後續機關之應用,除原生建模原始檔案格式外,需另行繳交 IFC(或 COBie)檔案格式,並填具本案 BIM 設備元件資訊。 2....
各階段 BIM 工作需求
一、 BIM 成果及元件建置與深化程度 廠商 BIM 成果之建築與結構系統,以及機電系統元件建置與深化程 度,至少符合但不限於各階段模型元件資訊深化表,如表 5-1、表 5- 2,說明如下: (一) 細部設計模型:3D 數位模型應包括建物結構、柱、梁、版、門、 窗等外觀,以及天花、地坪、裝修材等,其建築配置、建築、結 構構件及機電主要相關設備具參考之數量、位置。元件資訊型深 化至少符合但不限於表 5-1、表 5-2「各階段模型元件資訊深化 表」-「細部設計模型」程度。 (二) 施工模型:3D 數位模型應包括建物結構、外牆、柱、梁、版、門 窗等外觀,及天花、地坪、裝修材等,其建築配置、建築、結構 構件及機電主要相關設備之數量、位置應明確標註。元件資訊型 深化至少符合但不限於表 5-1、表 5-2「各階段模型元件資訊深化 表」-「施工模型」程度。 (三) 竣工模型:3D 數位模型應包括實際完成之建物結構、外牆、柱、 梁、版、門窗等外觀尺寸,及天花、地坪、裝修材等,及實際完 成之建築配置、建築、結構構件及機電主要相關設備之數量、尺 寸、位置、接口,設備(維護)相關資訊。 二、 各階段機電模型建置(檢討)重點依序如下: (一) 詳細設計階段:本階段之機電模型重點在於檢討機電設備所需之 空間、管道間、一/二次側盤體配置是否合理。五大管線審查所需 之圖說資訊,仍以傳統 2D 圖說方式作業,以符合主管機關之要 141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求。並應檢討公共管路之管道配置之合性理、施工性及維修之可 及性,確保公共空間可使用之淨高度。於工程材料設備送審核定 後,各項元件、材料之尺寸規格及材料設定,應與核定使用之廠 牌規格一致。 (二) 施工階段:施工階段依據送審核定之材料、設備資料,及實際施 工之工法、工序建置模型,所有管道及另件配件均需詳實建置, 目標是產出施工製造圖說,經審查後作為施工放樣、設備材料安 裝、品管查驗之依據。 (三) 竣工階段:竣工階段機電模型產出竣工圖說,協助完成驗收程序。 (四) 如上所述,為利日後維護,明管、管道間或機房、管路交會等處 之管路,無論管徑大小皆必須建置。且與水、電相關管路無論隱 蔽、管徑大小皆須建置(不包含 2"以上管線,螺栓、吊架等,以 及 2"以下非幹線預埋電管、RC 結構體及輕隔間內之暗管),而 2" 管以下非幹線預埋電管、弱電管、昇位圖可以 2D 線、圖例、說 明表達。 三、 廠商須依據工程進度配合設計/施工變更紀錄修正深化,包括模型修 正使設備符合採購規格大小及補充相關資料(依「竣工模型交付準則 計畫書」 ,相關資訊可視機關或維運單位需求,適時增減與調整)連結 至 BIM 模型,逐步修正至竣工模型,並須在隱蔽動作實施前付予專 案管理與監造單位覆核。 142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表 5-1 建築/結構系統各階段模型元件資訊深化表 元件資訊 序號 元件項目 細部設計模型 施工模型 竣工模型 編號/尺寸/混凝土強 編號/尺寸/混凝土強 編號/尺寸/混凝土強 1 柱 度 度 度 編號/尺寸/混凝土強 編號/尺寸/混凝土強 編號/尺寸/混凝土強 2 梁 度 度 度 編號/尺寸/版厚/混凝 編號/尺寸/版厚/混凝 編號/尺寸/版厚/混凝 3 筏式基礎 土強度 土強度 土強度 編號/尺寸/版厚/混凝 編號/尺寸/版厚/混凝 編號/尺寸/版厚/混凝 4 版/樓版 土強度 土強度/材質 土強度/材質 編號/尺寸/版厚/混凝 編號/尺寸/版厚/混凝 編號/尺寸/版厚/混凝 5 牆 土強度 土強度/材質 土強度/材質 樓梯/ 級高/級寬/級深/混凝 級高/級寬/級深/混凝 級高/級寬/級深/混凝 6 梯段 土強度/扶手 土強度/扶手/材質 土強度/扶手/材質 7 帷幕牆 豎框類型/分割 豎框類型/分割 豎框類型/分割 編號/MO 尺寸/材質/ 編號/MO 尺寸/材質/ 編號/MO 尺寸/材質/ 8 門 把手/防火時效 把手/防火時效 把手/防火時效 窗/ 編號/MO 尺寸/材質/ 編號/MO 尺寸/材質/ 編號/MO 尺寸/材質/ 9 百葉窗 防火時效 防火時效 防火時效 10 天花板 編號/尺寸 編號/尺寸/材質類型 編號/尺寸/材質類型 143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表 5-2 機電系統各階段模型元件資訊深化表 專案 機電系統 元件資訊(模型建置範圍) 階段 細 部 設 消防 消防栓系統、消防泡沫及灑水系統均須建置以利檢討管道間及空 計階段 間淨高,模型包含盤體、管及設備,必須考慮其設備安裝、操作及 維修之空間需求,涉及設備管路銜接、另件配件等細節,得以省 略,以各樓層消防平面及 3D 圖展示成果。 給水 系統建置範圍自自來水總表至地下室水箱至屋頂水箱,屋頂水箱 至各樓層(戶)閘閥(減壓閥總成),模型包含管及設備,必須考慮其 設備安裝、操作及維修之空間需求,涉及設備管路銜接、另件配件 等細節,得以省略,以各樓層給水平面及 3D 圖展示成果。 通風、空調 模型包含盤體、管及設備,必須考慮其設備安裝、操作及維修之空 間需求,涉及設備管路銜接、另件配件等細節,得以省略,至少應 繪製管徑 2 英吋以上之管路,以各樓層通風、空調平面及 3D 圖展 示成果。 汙(排)水 模型包含管及設備,必須考慮其設備安裝、操作及維修之空間需 求,涉及設備管路銜接、另件配件等細節,得以省略,並以 3D 模 型產製污水系統圖,以各層汙(排)水平面圖及 3D 圖展示成果。 雨水 模型包含管及設備,必須考慮其設備安裝、操作及維修之空間需 求,涉及設備管路銜接、另件配件等細節,得以省略,以各層雨水 平面圖及 3D 圖展示成果。 動力 建置系統範圍為台電配電室至 MOF 盤至各樓層(戶)分盤,模型包 含盤體及導管,必須考慮其安裝、操作及維修之空間需求,涉及設 備管路銜接、另件配件等細節,得以省略,以各層動力平面圖及 3D 圖展示成果。 Cable Tray、 凡有 Cable Tray、Bus Way 之架設,因干涉整合較為複雜困難,原 Bus Way 則不論管徑大小均需建置,或於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工程活動中心 新建工程工作執行計畫書述明建置標準且經機關核定。 機房配置 以 3D 模型產製各機房及設備配置平面及 3D 圖。 界面整合 各個系統之管路設備必須進行性能優化,並排除各系統管路之衝 突,提出最佳之設計方案。 梁、版、牆等結構體與各系統主要幹、管路衝突處,需檢討是否符 合結構穿梁套管原則,穿梁套管之實體模型,無需建置穿梁套管 模型。 施 工 階 消防 完成前階段未完成配置之部分及另件配件等細節,解決施工界面 段 之衝突,生成圖面完成施工圖送審程序。 給水 完成前階段未完成配置之部分及另件配件等細節,解決施工界面 之衝突,所有管路均需完成配置,生成圖面完成施工圖說送審程 序。 通風、空調 完成前階段未完成配置之部分及另件配件等細節,解決施工界面 之衝突,露明管路均需完成配置,生成圖面完成施工圖說送審程 序。 汙(排)水 完成前階段未完成配置之部分及另件配件等細節,解決施工界面 144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專案 機電系統 元件資訊(模型建置範圍) 階段 之衝突,所有管路均需完成配置,生成圖面完成施工圖說送審程 序。 雨水 完成前階段未完成配置之部分及另件配件等細節,解決施工界面 之衝突,所有管路均需完成配置,生成圖面完成施工圖說送審程 序。 動 力 、 照 完成前階段未完成配置之部分及細節,解決施工界面之衝突,露 明、插座 明管路均需完成配置,生成圖面完成施工圖說送審程序。 Cable Tray、 凡有 Cable Tray、Bus Way 之架設,因干涉整合較為複雜困難,原 Bus Way 則不論管徑大小均需建置,或於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工程活動中心 新建工程工作執行計畫書述明建置標準且經機關核定,其生成圖 面完成施工圖說送審程序。 機房配置 以 3D 模型產製各機房及設備配置圖及 3D 圖。 界面整合 完成各系統管路之施工界面整合,以及結構穿梁套管檢討,產出 CSD、SEM 圖說,完成審查程序。
BIM 使用計畫及協同作業程序
一、BIM 使用計畫流程 (一) 廠商須以 BIM 技術及工具,主導進行設計作業,達成 BIM 發展 目標,藉由衝突檢討優化設計方案及考量施工合理性,並提送設 計 BIM 成果報告供專案管理單位審查,設計階段 BIM 使用計畫 流程,如圖 5-1。 145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設計廠商 作業階段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單位 設計廠商 交付文件 1.設計階段-前置作業 1.BIM (BIM工作執行計畫書) 工作執行計畫書 NO NO 審定 (YES) 審查 審查 YES 核定 2.各專業依據需求計畫 書、法規規定及設計 圖面建置設計BIM模型 設 計 3.衝突檢討與整合 階 段 設計/ 施工性 空間優化 檢討 2D圖面 3D模型 生成 動畫 NO 會議 3D視覺化協調 YES 4. BIM模型 自主檢查表 5.設計成果報告書及圖冊 NO NO (含BIM) 2.細部設計 通過 設計BIM模型及 (YES) 審查 審查 成果報告書 YES 核定 圖 5-1 設計階段 BIM 使用計畫流程 146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二) 廠商須以 BIM 技術及工具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施工方案,藉由 衝突檢討進行作業品管,協助各項會議及施工界面協調之進行, 施(竣)工階段 BIM 使用計畫流程如,圖 5-2。 主辦機關 施工廠商 作業階段 監造單位 施工廠商 專案管理單位 交付文件 1.施工階段沿用 設計階段之BIM模型 2.各專業建置(深化) 施工BIM模型 衝突 4D 檢討 工序模擬 施 (竣) 工 階 段 土建機 施工方 電整合 案模擬 BIM模型 成果資訊交換量 NO 3.施工BIM模型深化 1.施工BIM模型及 會議 (圖、模一致) BIM成果報告書 YES (工程施工進度達30%、 60%) 2.施工進度達60%或材料設備 4.竣工BIM模型修正 送審完成後,提送「竣工模型 (圖、模及現場一致) 交付準則計畫書」 BIM模型 成果資訊交換量 NO NO 審定 3.竣工BIM模型及成果報告書 審定 (YES) 審查 完成竣工BIM模型 須滿足設計需求說明書及 「竣工模型交付準則計畫 YES 書」之需求 核定 圖 5-2 施(竣)工階段 BIM 使用計畫流程 147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二、專業協同作業程序 廠商得提供 BIM 協同平臺,作為網路伺服器空間或雲端空間,供 BIM 專案成員協同作業、資料共享、成果交付等使用。並提供資料彙整、歸檔 及管理 BIM 模型版本等功用,最後能將各階段成果檔案保存後,移(轉) 交給後續單位使用。該 BIM 協同平臺(網路伺服器或雲端空間)須能提供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足夠之管理權限(必要時得提供平臺服務之授權 2 套),可由網際網路登入隨時下載相關資料與模型檔案。 (一) BIM 協同平臺工作目標 利用 BIM 模型中豐富的工程資訊及 3D 視覺化的展示功能,可 用以輔助工務協調溝通及現場施工品質查核。預期將可大幅提升 現場各參與方之間的溝通效率及精簡現場品質管制作業流程。施 工中,3D 輔助工務會議,利用 BIM 模型 3D 展示各工項及系統 介面,將有利於各專業分包之間的介面整合,及有利於施工前預 先檢討可施工性及預先排除可能的施工問題。竣工後,可提供後 續維運管理單位使用,以提升永續使用的管理維運效能。 (二) BIM 協同平臺工程期間任務 為解決 BIM 模型異地協同作業整合問題,在施工過程中採用 BIM 協同平臺,以協助 BIM 模型的協同設計、版次管理與溝通 等協同作業事宜。藉由 BIM 協同平臺可維持 BIM 模型的一致性 及唯一性,同時可以協助完成下列協同作業事宜。 1. 管理 BIM 模型檔案版次,整合設計階段及施工階段 BIM 作業 流程。管理模型版次即共用相關資料檔案。 2. 完整管理與記錄各階段模型版次及相關檔案,以利於資料的共 用、發佈、追蹤與歸檔。 3. 模型整合結構管理,可追蹤管理模型之間的檔案參考的結構,以 利於管理檔案整合的架構及追蹤模型套合的正確性。 4. 施工階段輔助變更設計管理,配合施工需求管理施工中模型的 維護、更新與變更設計。 5. 輔助施工品質查核檔管理,BIM 團隊須辦理教育訓練(含必要之 協助)施工單位現場工程師,利用 BIM 協同平臺下載最新版 BIM 模型至現場進行施工成果檢核,並下載相關品管電子表單到現 148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場記錄後回傳平臺歸檔儲存。 三、衝突釋疑作業(含工程變更) 針對施工階段可能產生之工程變更,廠商須以 BIM 模型進行溝通協 調,並依施工階段工程變更之 BIM 應用流程執行,如圖 5.3。 施工階段工程變更分為二類: 「廠商提出因應現場調整」 、「主辦機關 提出使用需求調整」 。因應此二類工程變更,以是否涉及預算工期調動擬 定於「BIM 介面整合會議」進行討論。廠商須配合 BIM 模型,展示變更 議題處之 BIM 模型,進行可視化展示,視需要當場進行修改方案模擬, 協助主辦機關及與會人員藉由 BIM 工具可視化的展現更容易理解議題處 之位置及情形,加速溝通,輔助判斷設計方案是否符合需求,提升決策效 益。 149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施工階段 工程變更之BIM應用 主辦機關提出 • 施工廠商提出因應現場調整 使用需求調整 釋疑單(RFI) 變更單(CHG) 無涉預算工期 疑涉預算工期 雙周-BIM介面協調 雙周/不定期 會議 BIM介面協調會議 疑涉 預算/工期 • 施工廠商提報 • 施工廠商提報 • 專管及監造審查 • 專管及評估/審查 符合 無涉預算/工期 施工廠商即時憑辦 變更設計成案 • 主辦機關及專管單位 備查 變更單(CO)文件 • 施工廠商送審 • 專管及監造審查 NO 主辦機關核定 OK 主辦機關/施工廠商 議定金額、工期及 施工 圖 5-3 工程施工階段衝突釋疑作業(含工程變更)之 BIM 應用流程 150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BIM 資訊交換標準
廠商須於「BIM 工作執行計畫書」說明各階段交付之 BIM 模型 及資料檔案項目,以及提交可能的檔案格式(含可編輯檔)。各階段執 行項目與提送期程如表 5-3。 表 5-3 各階段執行項目與提送期程 項次 階段 執行項目 廠商提送期程 於第一階段細部設計成果提送 BIM 工作執行計畫書(BEP) 時一併提送 每月提送 一 共通性規定 BIM 工作月報 (BIM 工作執行計畫書(BEP)核 (以附件形式納入工作月報) 定後次月起提送) 各階段 BIM 教育訓練 各 3 小時,共計 9 小時 細部設計 BIM 模型及成果報 二 細部設計階段 依細部設計規定期限提送 告 依工程進度 30%、60%達成後 施工 BIM 模型及成果報告 提送 三 施工階段 施工進度達 60%或材料設備送 竣工模型交付準則計畫書 審完成後 四 竣工階段 竣工 BIM 模型及成果報告 申報竣工同時提交
BIM 介面協調會議
廠商各專業之模型須進行整合,並產出衝突碰撞檢核報告與設計 解決方案,於 BIM 介面協調會議(提送 BIM 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後, 設計階段至少每個月召開一次;施工階段每雙週召開一次;可視實際 設計/施工進度之情況調整)進行檢討,並依解決方案持續修正各專業 模型,並應通知專管單位列席督導。必要時與機電廠商共同召開 BIM 介面整合會議。若專案會議狀況成效不佳或視實際執行之需求,得增 加會議召開頻率。其相關說明如下: 一、 會議資料:包括(1)書面資料:如干涉碰撞檢討、BIM 介面協調會議 紀錄、(2)建置模型成果:廠商說明 BIM 模型逐步(逐層)深化及檢討 成果,(3)以及有助於 BIM 介面協調會議召開與協調等資料,如設計 與施工衝突檢討與解決方案說明。 二、 預計完成模型修正時程:廠商依據當月會議之各單位檢核 BIM 模型 151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之意見,於下次會議提出修正內容與說明,供各單位審視確認。 三、 廠商各專業之建築師、建築、結構、機電、空調、消防、MEP、景觀 各子系統之技師(如結構技師、空調技師、電機技師、消防設備師與 相關專業技師等),均應配合出席必要之 BIM 介面協調會議(應用 BIM 模型),提供該專業施作之資訊與知識,並負有協助設計界面之溝通、 協調及整合之義務。 四、 如上所述,廠商彙整成 BIM 工作月報,並將相關資料上傳至「BIM 雲端協同作業平台」供各單位檢核與確認 BIM 成果,以俾資料留存 與紀錄。
BIM 模型品質管理
為確認廠商所有關鍵工項納入模型建置,且經過協同整合,使模型能 達成改善設計方案品質,覆核機關需求並且可做為廠商施工時程及成本 預測參考,促進施工階段工程之進行,以及增加未來移交至設施管理階段 模型適用度之目標,模型須進行品質管理。 檢驗點及檢驗內容檢驗點的品質驗證包含幾個步驟的任務,包含(1) 設計及施工人員(建模者;BIM 協調員)的自主檢查;(2)廠商的協調檢查與 品質驗證;(3)專案管理及監造單位的審查與督導;(4)機關的品質驗證覆 核,如表 5-4。 表 5-4 模型品質驗證主要的檢驗點 項次 項目 經常性 協調會議 檢驗點/里程碑 設計及施工人員(建模者;BIM 協調 1 ● ● ● 員)的自主檢查 2 廠商的協調檢查與品質驗證 ● ● 3 專案管理及監造單位的審查與督導 ● 4 機關的品質驗證覆核 ● 廠商在設計(及施工)模型成果提交前須進行檢驗。專案中的檢驗點之 協議是以專案為基礎。在協議之檢驗點將進行更全面之品質驗證。檢驗點 應包含於正常時程內並應預留足夠的時間供可能之修正回合。 一、 設計及施工人員(建模者;BIM 協調員)是一個關鍵的角色,必須為 BIM 模型及由模型產出的關聯文件(例如 2D 圖紙、數量)負責,建議 152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由指定之品質驗證人員進行檢查。主要任務為: (一) 設計及施工人員(建模者;BIM 協調員)應進行原始模型的品質檢 查。使原始模型中潛在的問題得到修正。 (二) 應檢核模型中於契約規定各指定階段所需求之模型元件之正確 性。同時也必須檢查模型中沒有多餘或不必要的元件。 (三) 檢查模型檔案應產生一份自主檢查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模型建 置環境、建置元件之正確性,檢查過程中發現之問題、狀態資訊 等。該報告應連同檢查之檔案一併交付至專案議定之專案檔案儲 存位置。 二、 廠商任務:廠商應著眼於各專案模型之合併及協調整合,而此各專業 模型應已由設計及施工人員(建模者;BIM 協調員)自行檢核並報告可 能之變更需求。廠商之任務並非修正個別設計及施工人員(建模者; BIM 協調員)之設計,而是尋找可能問題之解決方案並且指出應修正 該問題之設計及施工人員(建模者;BIM 協調員),建議由指定的 BIM 協調員擔任,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 集合設計及施工人員(建模者;BIM 協調員)之模型,整合為一個 或多個整合 BIM 檔案。 (二) 確認個別模型為相同版次。 (三) 審閱設計及施工人員(建模者;BIM 協調員)之自主檢查報告。 (四) 執行模型碰撞衝突檢查,此處主要是強調空間之協調。例如維修 空間、設備搬運動線之空間檢查。 (五) 督導設計及施工人員(建模者;BIM 協調員)將前述發現需要修改 之問題在原始模型中修正,同時重複執行前階段自主檢查之品質 驗證作業。 (六) 檢查由原始模型產出之關聯文件(例如 2D 圖紙、數量等)。如果 文件需要修正,則原始模型亦應作相對應之修正,使圖模一致。 (七) 檢查模型檔案應產生一份品質驗證報告(如各階段之 BIM 模型自 主檢查表),報告內容應包括模型建置環境、建置元件之正確性, 檢查過程中發現之問題、狀態資訊等。該報告應連同檢查之模型 檔案一併交付至專案議定之專案檔案儲存位置(如 BIM 成果報告 書、相關簡報內容)。 153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三、 由專案管理單位審視廠商於提交之模型成果及檢查報告(如細部設計 -BIM 成果報告書),經審視若有不符合之項目,將退回廠商修正。
其他 BIM 規定
一、 本專案驗收完成日起一年內,針對竣工 BIM 模型免費提供保固維護, 應配合機關之實際需求無償模型修正與調整,廠商應配合與機關(含 系統開發廠商)、營運維護單位協調應留存與提交之資料(資訊)。 二、 本案透過各專業之整合模型與主辦機關權責管理單位深化討論使用 空間及管理需求,並於會議中紀錄相關意見作為廠商於設計階段之 修正依據,確認設計成果符合主辦機關期望,減少未來模型沿用至施 工、營運階段,可能發生之問題。 三、 廠 商 於 各 階 段 進 行 溝 通 之 BIM 模 型 檔 案 , 可 轉 成 Autodesk Navisworks Freedom 或 Bentley View…等免費 BIM 瀏覽軟體可讀取 之格式檔案,其檔案應包含建築、結構、機電模型之整合檔案,並可 獨立開關控制各專業模型之可見性。惟各階段提交送審之檔案均須 提交 BIM 模型原始建置格式檔案。 四、 工作月報(含 BIM 作業)應至少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BIM 工作執 行進度說明、BIM 模型成果展示、BIM 衝突檢核(釋疑)報告以及 BIM 界面整合會議資料。 五、 廠商應配合與主辦機關、營運維護單位之營運管理使用需求,協調應 留存與提交之竣工 BIM 模型營運維護之屬性資料(資訊),如設備廠 牌、設備型錄、維修單位、維修電話、保固年限等,惟營運維護資訊 (資料)除需建置相關營運維護之基本資訊外,廠商應需對主辦機關或 維運單位進行實際需求訪談(建議可於施工進度達 60%時),並依據訪 談結果撰擬計畫書或報告書,以滿足後續營運管理需求。 六、 本案契約書與設計需求說明書所列之 BIM 相關工作(包含軟體與 BIM 雲端協同作業平台等),及其衍生所需之 BIM 相關費用已納入 本案價金,不另給付。 七、 倘各階段 BIM 相關書圖文件有未依本需求說明書規定之期限提送、 提送內容不完整、未於期限內完成修正作業,或廠商所提送之書圖文 154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件逾本契約規定之送審次數時,除為機關之因素、另有規定或有不可 抗力之事由外,逾期罰款規定依本需求說明書罰則規定計算。 155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附註說明事項
一、 本工程設計,除契約規定外,悉依本作業說明辦理,其內容視實際作 業情形得經甲乙雙方協議後酌予增刪。 二、 廠商應於簽約後 15 日內提出工作預定進度表,並依都市計畫法、建 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先查詢申請建築執照前、後應辦理之 相關審議及許可,將所應辦之審議及許可作業及合理審查期程納入 工作預定進度表提送機關。 三、 與本工程有關之建築、結構、機電、設備及景觀等設計、監造、興建、 營建,以及辦理申請都市更新相關審議(包括但不限於都市設計審議、 出流管制計畫、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公共藝術審議、文化 資產審議等,及審議所需之文件書表圖說及附屬文件等,若無則免) 及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及執照及一切必要作業事項,除 另有特別規定外,均為廠商工作範圍,並負擔契約期間本基地開發之 各項費用。 四、 本工程建物之設計與興建,須符合建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職業 安全衛生及環保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建造執照內容變更時,亦同。 五、 廠商應委託建築師依法負責本工程建物之建築、結構、設備等工程之 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 工程材料品質鑑定及各項檢驗、試驗報告之審查。
- 工程進度之監督控制。
- 本案建物設計工作開始後至施工完成前,有關各項工程承包商 之協調配合及定期舉行之工地協調會。
- 配合機關及所委託之專案管理單位辦理必要之督導、查核、內 外稽核等作業,並提供所需之書圖文件。 六、 廠商為執行本工程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應指定受託建築師及 監造人員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公共工程三級品管 制度及規定辦理本工程監造工作,並負監造之完全責任。 七、 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另得視工 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機關發現工 156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廠商應配合辦 理改善,並依機關指定期限內提送改善紀錄予機關核備。 八、 工程開工至工程點交完成期間,廠商應自行調派人力完成本工程項 目,若因人力不足導致進度落後或機關認為工作執行不力,得通知廠 商增派人力,廠商不得拒絕且不得藉此增加相關費用。工作執行不力 包括但不限於∶設計成果及施工階段必要之計畫書圖成果提送逾期 天數累計達 30 日以上、施工階段現場施工進度落後達 3%以上、工 程品質不佳經機關督導評分低於 80 分、廠商經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機 構罰款 2 次以上,或其他經機關認定之品管或職安重大事項。 九、 本工程設計成果提送時程如下:
- 簽約後 75 日內提送補充測量(如無辦理補充測量則免)及鑑界 成果報告書、補充地質鑽探成果報告書(如無辦理補充地質鑽探 調查則免)及第一階段細部設計成果(包括但不限於設計標的相 關資料之檢討、基地環境之調查、進度控制計畫、營建剩餘土 石方處理方案、設計階段之安全風險管理報告、假設工程、開 挖作業及擋土工程等部分之設計內容檢討、設計圖說、預算書、 施工規範、工程數量計算書及結構計算書等)。
- 簽約後 90 日內提送第二階段細部設計成果(包括但不限於建築、 結構等部分之設計內容檢討、設計圖說及預算書、施工規範、 工程數量計算書及結構計算書等)。
- 第二階段細部設計成果核定後 60 日內提送第三階段細部設計 成果(包括但不限於機電、裝修等部分之設計內容檢討、設計圖 說及預算書、施工規範、工程數量計算書等及標章/標示設計檢 討) 及監造計畫書。
- 除細部設計第一階段外,廠商應於各分段細部設計書圖文件提 送時,一併提送「該階段之細部設計 BIM 檢核成果報告書」 、「該 階段之 BIM 檢核模型」予機關審查。
- 設計成果經機關審查完畢後,廠商應依機關意見辦理補正後交 送機關複審,廠商修正次數以不逾 3 次為限。
- 於廠商負責興建範圍內,廠商應自行負擔費用取得與興建工作 相關之各項執照及許可,並將其副本提送機關備查,變更時亦 同。其所有相關之設備、機具等應取得有關證照後始得開工或 使用,其變更或更新時亦同。 十、 本案提供之地質鑽探報告,廠商應視實際設計及法規檢討需要,必要 時辦理補充地質鑽探調查,如有辦理補充地質鑽探調查作業,應提送 157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補充地質鑽探報告書,內容如下,得視實際需要增之:
- 前言
- 地質鑽探工作(包括基地位置概況、鑽探工作、工作範圍及工作 項目、現地鑽探取樣工作、試驗說明) 區域地質(包括地層、基地鄰近活動斷層評估)
- 基地地質及工程性質(包括地層分佈、地下水位概況、地層力學 試驗結果及簡化土層設計參數)
- 地震分析(包括台灣地區地震概況、地震力分析及基地地盤分類)
- 大地工程分析(基礎承載力分析、沉陷量分析、基礎型式建議、 土壤垂直水平地盤反力係數、側向土壓力分析、開挖底面穩定 性之檢討、土壤液化潛能分析、基礎施工應注意事項建議)
- 施工中抽排水計畫建議
- 開挖安全管理及安全監測建議
- 結論與建議 十一、 補充地質鑽探報告注意事項:
- 地質鑽探調查計畫書之鑽探內容須經建築師及結構設計專業技 師確認,以符合結構設計需求。而計畫書之封面須由負責鑽探 簽證專業技師簽章。
- 地質鑽探調查計畫書經機關審定後,始能進場施工,地質鑽探 調查費用已含於設計費內,廠商不得據以追加。
- 計畫書內容均為暫定,施工時得由機關視現場狀況調整。
- 鑽孔達設計深度後,須埋置 1"ψPVC 管 (費用已包含於總價內) 以俾核測,地下水位觀測管及水壓計埋設需拍攝埋設照片,倘 因埋管不當或無埋設照片所衍生之爭議,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 鑽探成果報告書應附現場施工照片及相關試驗資料。
- 統包商於鑽探工程完工後,以書面通知機關並提交鑽探成果報 告書初稿乙份經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廠商再提送經專業技師簽 證之鑽探報告書一式[6]份並附報告書光碟予機關備查,且該報 告書內容須經建築師及結構設計專業技師確認符合結構設計需 求。 十二、 細部設計成果依據需求書進行設計工作,繪製相關圖樣與書表, 並應符合下列相關規定,廠商並應製訂圖說及編製自主檢查表納入 報告書中,於設計成果提送時落實自主檢查並附該表備查。
- 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
- 基地環境之調查: (1) 基地地形地物實測圖(含基地地界、地籍號碼、地籍分界、基 158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地內與周邊 現況 地形地物等)。 (2) 基地面積計算圖(含基地地界及計算公式等)。 (3) 基地內管線、樹木及既有建物調查。
- 設計內容檢討: (1) 各層平面圖(含面積計算)。 (2) 各機房空間檢討(依用途與容納機具檢討) 。 (3) 各管道間空間檢討(依容納管路別、管徑與數量檢討)。 (4) 各樓層天花板高度檢討(依容納管路別、管徑與數量檢討,須 標示各式設備配管線、風管、撒水頭等之尺寸、管路高程與各 樓層天花板高度之相關位置,未設天花板場所以風管、各式配 管、撒水頭等最低淨高為依據) 。 (5) 結構系統分析 (6) 夜間照明計畫。 (7) 建材使用表及門窗表。 (8) 量體計算分析及法規之檢討。
- 進度控制計畫: (1) 計畫全程預定進度(包括設計及施工) 。 (2) 細部設計圖說送審期程規劃。
- 標章/標示設計檢討:本案應取得符合法令規定之銀級以上綠建 築標章、銅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建築能效 1+級標示及低碳建 築 1 級以上標示,廠商應詳實檢討各項指標之設計內容,並應 依法令規定期限內申請取得候選證書,並於本工程使用執照核 發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掛件前述標章/標示,並檢具證明文件提 送機關備查。若因審查致未能於期限內申請時,廠商得以書面 敘明理由向機關申請並經同意後予以展延。申請標章/標示所應 繳之評定費、查核費及規費等由廠商負擔。
- 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案。
- 設計階段及工程施工階段之安全風險管理報告(包含風險評估、 危害辨識、對策研擬及執行追蹤等)。
- 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各項(圖框須依照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圖 說編製機關未另訂規範或收件原則者,以參照 CNSC1567 建築 製圖、公共工程製圖手冊、建築師公會建築繪圖準則等有關規 範辦理為原則: (1) 封面 (2) 建築工程圖文資料:索引表(含建築、結構、水電、景觀、植 栽、空調等圖號) ,裝修材料表(需含所有空間及編號之地坪、 踢腳、牆面、天花等使用材料) ,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1/500) 、 現況 測量圖、地質柱狀圖、整地平面剖面圖,排水系統及配置 159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圖,各層平面圖(比例尺 1/100~1/300 ) ,各向立面圖(比例尺 1/100~1/300) ,剖面索引圖、剖立面圖(比例尺 1/100~1/300), 剖面詳圖(比例尺≧1/30,需含粉刷線等材料標示,並按外牆凹 凸、開口等變化形情繪製牆剖面圖),細部大樣圖,門窗立面圖 (含鐵捲門)(比例尺不得小於 1/50) 、門窗剖面圖(免附鋁門窗 擠型詳圖) 、無障礙及共融式環境空間配置圖,申請建築執照相 關圖說,其他設計施工相關圖說。 (3) 結構圖文資料:索引表(編於建築圖時,免附) ,結構平面圖(含 尺寸表及各區活載重) ,梁、柱、版、牆等配筋圖,施工標準圖 (含基礎改良設施),開挖與安全支撐設計、觀測系統及其配置 圖,並註明開挖安全注意事項及觀測系統之各項參考值,其他 相關附屬結構物配筋圖(如樓梯、水箱、水溝、雨庇、車道、污 水處理設備等)。結構平面圖比例尺 1/100~1/200,其他詳圖比 例尺 1/30~1/40。結構計算書。 (4) 安全衛生圖文資料(含分析工程潛在危險,並據以分析具體防 止對策及相關因應之設施配置圖說規範與注意事項等)。 (5) 水電圖:圖例說明及索引表,配置圖,水電各系統及昇位圖, 負載分配表,各層平面圖,自動控制詳圖,各項設備安裝詳圖, 污水處理設施詳圖,景觀設施之水電圖,智慧建築系統架構示 意圖(含監控、系統整合等) ,中央監控/監視點數表, 其他相 關圖面。水電平面圖比例尺 1/100~1/200,其他詳圖 1/30~1/50。 (6) 空調圖:圖例說明及圖名與圖號索引表,設備規格表,系統流 程圖及昇位圖,各層風管配置平面圖,各層水管配置平面圖, 各層配電控制配置平面圖,控制系統流程圖,輸出入點數功能 表,負載單線圖,各項設備安裝詳圖,負荷計算書,其他相關 圖面。空調平面圖比例尺 1/100~1/200,其他詳圖 1/30~1/50。 (7) 景觀圖:索引表(編於建築圖時,免附),平面配置圖(比例尺 不得小於 1/300),排水平面圖,高程圖,各項設施平面圖、立 面圖、剖面圖、細部大樣圖或示意圖,其他相關圖面。景觀平 面圖比例尺 1/100~1/200,其他詳圖 1/30~1/50。 (8) 植栽圖:封面,索引表,植栽配置圖(附圖例、規格及數量),植 栽設計圖,其他相關圖面。植栽平面圖比例尺 1/100~1/200,其 他詳圖 1/30~1/50。
- 預算編列含封面、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 表及其他…等,預算編列格式應參考公共工程施工預算書或機 關指定格式編製。
- 廠商應提送施工規範(須符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及其實施 要點或機關所訂定之施工規範)、工程數量計算書、結構計算 160 「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園區第二會館暨多功能活動中心設計需求說明書 書…等。
- 須依據基地所處地區之暴雨強度及相關法規規定,檢討基地排 水及滯洪設計。
- 文件檔案及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立。
- 廠商應於簽約後 20 日內提送簽證執行計畫書,並依建築法、技 師法及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等規定實施簽證。
- 結構計算書、結構圖、水電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