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左營區
高雄左營果貿段 公辦都更案
100%市有地・分兩期開發・2-9地號為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第二會館(公建)・第二次補充公告新增協議出資。公告 115/6/1、申請截止 115/12/10。
CH 01
投標決策建議
- 土地100%市有、現況多為空地,沒有私地主同意比例與拆遷安置問題。
- 第二次補充公告調整:第一期開工30日改180日、完工3年改4年;第二期完工7年改8年;權利金刪除簽約後1億元一期。
- 新增協議出資(市府出資上限31.46億元)可減輕前期資金壓力,但須市府同意,且每期須提供同額擔保。
- 第一次補充公告刪除2地號的十字軸線、四大區塊與分區高度管制,改回歸古蹟保存計畫與細部計畫(宇豐判讀為設計彈性增加)。
- 受理截止由9/30延至12/10,多出71天備標時間。
- 資格門檻高:單一公司實收資本額9億元;單案實績不得低於50,000㎡、累計不得低於150,000㎡。
- 簽約前現金:履約保證金3.5億元+專案管理費5,222萬+行政作業費5,278萬,合計約4.55億元(申請保證金8,500萬可轉納履約一部)。
- 2-9地號公建開發成本上限31.46億元,逾越自負且不得納入共同負擔;說明書寫明在未變更功能與需求下以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不得增加。
- 地質報告前提與說明書不符:報告寫運動中心、無地下室開挖、無規劃擋土;說明書要求地下二層與連續壁。設計地震下評估為嚴重液化,報告沒有樁基與抗浮分析。
- 共負比競爭空間窄:65.14%至67.64%共2.5個百分點,只對應5分。
- 協議出資須市府同意;附件7草案的出資總額未填,自有資金與融資比例也沒有數值;不獲准時需全額自籌。
- 權利金保證最低20.20億元與超過部分分回房地如何定價、選配,4期繳納比例如何套用,文件未寫。
- 地質:報告前提(運動中心、無地下室、無規劃擋土)與說明書不符,設計地震下評估為嚴重液化,且報告沒有抗浮與樁基分析;是否因此超出公建31.46億元上限為宇豐推論,須補充評估。
- 第二期完工起算點兩種寫法(建照核發次日/申報開工次日),附件6開工仍寫30日。
- 履約保證金3.5億元或2.5億元,文件自相矛盾。
- 專案管理費:2-9地號5,222萬(須知)與2地號5,000萬(附件7)是否兩筆都要繳。
CH 03
基地概述
| 權屬 | 面積 (㎡) | 比例 | 管理機關 |
|---|---|---|---|
| 國有 | — | —% | — |
| 市有 | 24,867 m² (約 7,522 坪) | 100% | 高雄市(管理機關: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私有 | — | —% | 私地主 — 人 |
基地位於左營區城峰路、東門路、翠華路601巷及翠華路所圍範圍,果貿段2地號與2-9地號共2筆,合計24,867㎡,100%市有,第五種住宅區(建蔽率60%、容積率420%),位於國定古蹟鳳山縣舊城保存計畫緩衝區1。
- 使用分區為第五種住宅區,建蔽率60%、容積率420%;開發強度依114年6月公告發布之左營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1.5.2
- 位於國定古蹟鳳山縣舊城保存計畫緩衝區1:臨城峰路側第一排不得大於15層樓或45公尺(含屋突),臨東門路側第一排不得大於11層樓或33公尺(含屋突)。
- 臨東門路側退縮地至少20公尺(大於土管規定),得計入法定空地;臨城峰路側至少15公尺,臨翠華路側自綠地用地境界線至少5公尺。
- 開挖若疑似發現遺構,須依文資法停工會勘。
- 2地號12,433㎡、2-9地號12,434㎡,合計24,867㎡;所有權人高雄市,管理機關都市發展局,持分100%。
- 基地為住宅基金土地,民國77年取得作國宅保留地,95年變更為住宅區,迄今未開發;現況多為空地,僅一處公有路外收費平面停車場(40席)。
- 2-9地號是教育部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C基地。
- 沒有私地主與地上物拆除問題,風險集中在古蹟緩衝區管制、公建成本與地質,而不是整合。
- 宇豐地籍資料庫目前只有2地號(面積24,867㎡)、沒有2-9地號,估價或做圖時須以招商文件的兩筆面積為準,並待地政資料更新後確認。
CH 05
公建會館與協議出資
本案不是鄰地整合型,而是同一基地分兩期:第一期2-9地號是教育部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C基地,要蓋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更新後由市府優先分回;第二期2地號更新後以實施者分回之房地為主(須知1.5.1)。2地號不得勻調2-9地號所餘容積。
本案特殊之處在兩件事:市府協議出資(二補新增)與2-9地號公建成本上限。兩者要放在同一個財務模型看。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7款,實施者得於簽約日起60日內向市府申請協議出資,經市府同意後另簽出資協議書。出資上限31.46億元,以集中選配2地號更新後房地為原則。
- 出資分四年撥付,第一年起算點為第一期申報開工之當年度:27%、24%、29%、20%;各年度須經市議會預算審議,預算不足時市府得調整比例並延長出資年度。
- 利息:年利率=自有資金比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融資比例×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自撥款日起算至市府應分配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出資加利息為市府的出資分配權值,據以選配,剩餘部分由實施者以權利金給付。
- 實施者違約,市府得停止撥款;契約解除或終止時,實施者須返還已撥款及利息。
- 附件7草案的出資總額未填(○),利率公式中的自有資金比例與融資比例也沒有給數值。
- 出資利息是否納入共同負擔,文件沒有明文,須釋疑。
- 上限31.46億元與預算書總計3,146,056,573元相同;兩者關係文件未說明,宇豐僅確認數字吻合。
- 協議出資須市府同意,不是權利,財務模型要有『不獲准』情境。
- 出資擔保要同額提供,等於把現金換成保證額度與利息;比較時要用同一個利率假設。
- 出資款以選配2地號房地抵充,會影響實施者實際可分回的可售房地量,要和權利金承諾一起算。
CH 06
容積獎勵組合
基準容積率 420%
| 獎勵類別 | 適用 | 申請項目 / 估算 |
|---|---|---|
|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 適用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及容獎辦法申請 |
| 高雄市都更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 | 適用 | 申請基準容積10%之容積獎勵,並捐贈等值現金予高雄市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 |
| 回饋停車位(80席) | 適用 | 額外設置汽車停車位80席,捐贈登記予高雄市,原則設於2地號地下 |
| 增額容積/容積移轉 | 不適用 | 不得申請 |
基準容積率420%,獎勵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1.5倍(630%);不得申請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2地號不得勻調2-9地號所餘容積。
- 宇豐依文件面積自行計算:2地號基準容積約52,218.6㎡(12,433×420%),2-9地號約52,222.8㎡(12,434×420%);合計1.5倍上限約156,662㎡。實際以核定公告登記簿面積為準。
- 宇豐解讀:2-9地號由市府分回作公建,2地號又不得借用其餘容積,所以兩筆須各自算量體;財務模型不要把24,867㎡合併乘630%。
CH 07
分回與權利金
—
位置:果貿段2-9地號(公建)
權利變換。2-9地號由市府優先分回作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其餘更新後權利價值,第二次補充公告改為『保證最低權利金20.20億元,超過部分以分回房地為原則』
—
採權利變換。2-9地號由市府優先分回作園區第二會館(更新後權利價值評估不得高於50.07億元);其餘部分,二補後改為保證最低權利金20.20億元,超過部分以分回房地為原則。
- 市府優先分回果貿段2-9地號,更新後權利價值評估不得高於50.07億元。 §3.5
- 其餘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後權利價值,除實施者於承諾書承諾給付之保證最低價值權利金(至少20.20億元)外,超過部分以分回房地為原則(實施者得選擇全部或部分以權利金方式給付);市府如有出資,該部分另依出資協議書辦理。(第二次補充公告)
- 權利金分4期: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2-9地號建造執照取得日、2-9地號使用執照取得日(各次日起30日內,各支付權利金5%),及產權登記送件日3日前(付剩餘金額)。(第二次補充公告,原5期含簽約後1億元,已刪除)
- 權利價值權利金承諾書:承諾金額至少20.20億元,未達視為資格不符。 §5.5.17
- 宇豐以承諾下限20.20億元示意:前3期各5%約1.01億元,合計約3.03億元;其餘約17.17億元(85%)要到產權登記送件前才付。此為依文字規定的示意,二補未寫明分回房地部分與4期比例如何套用。
- 契約規定估價由實施者委託3家事務所,至少1家為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領銜者以對土地所有權人最有利者擔任;評價基準日為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6個月內。
- 依4期規定,權利金大部分延到最後才付,宇豐判讀對資金成本有利;但承諾值同時是評分項目(5至10分)與資格門檻,需與共負比聯合試算。
- 超過20.20億元部分『以分回房地為原則』,分回房地如何定價、何時選配,文件未寫,是釋疑重點。
CH 08
公建與回饋
捐贈:園區第二會館及多功能活動中心(2-9地號公建)+回饋停車位80席
| 項目 | 坪數 |
|---|---|
| 園區第二會館(含停車與附屬) | 8160 坪 |
| 多功能活動中心 | 1490 坪 |
2-9地號;總建物面積不得少於9,650坪(約31,902㎡),以使照面積計算表為準
2-9地號公建:地下二層、地上十層RC園區第二會館,加地上1層鋼構多功能活動中心與游泳池;總建物面積不得少於9,650坪。另須額外設置80席汽車位捐贈市府。
- 設計需求說明書:總建物面積不得少於9,650坪(約31,902㎡);住宿房間330間604床;汽車位144輛以上、機車位248輛、自行車位74輛。
- 多功能活動中心表一面積總計不得少於1,490坪,含室內複合式球場(≧260坪)、溫水游泳池(≧270坪)、餐廳廚房(≧125坪)。
- 樓層高度:B2 3.2M、B1 5.0M、1F 6.0M、2F至10F各3.4M;因結構樑管線致淨高不足而增加樓高,費用已含於本工程,不另計價。
- 外牆以深或淺紅色過火磚、清水磚為主,與歷史風貌協調;須設校名校徽與『園區第二會館』字樣。
- 公建規格硬、數量表多為『不得少於』,加上總額結算,設計變更成本多半落在實施者身上;備標時要把說明書列的每一項都算進造價。
CH 09
都市設計指引
| 一樓用途 | 2-9地號依設計需求說明書;2地號依一補後規定 |
| 結構選項 | 建材設備不得低於高雄市最新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建材設備表規格為原則;2-9地號依設計需求說明書 |
| 停車方式 | 2地號汽機車入口設東門路,出口設城峰路且距翠華路601巷至少10公尺(經交評會或都設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古蹟緩衝區的退縮、高度、立面與廣告物管制;2地號與2-9地號標章要求不同,皆於使照核發日次日起2年內取得。
- 2地號:銀級以上綠建築、銅級以上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及建築物耐震標章。 §3.3.11
- 2-9地號(須知3.3.11):銀級以上綠建築、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建築能效1+、低碳建築1級以上標示及耐震標章。設計需求說明書1.2.1寫智慧建築為銅級以上,兩份文件等級不同,需釋疑。
- 立面開口規律簡潔、不可設外置設備(含空調室外機);廣告物上端不得高於二樓底板且自地面起不超過5公尺。
- 一補後2地號:面臨東門路及城峰路側建築採漸退式量體;第一排建築得採裙樓,面臨路側塔樓應自裙樓外緣線向內退縮至少8公尺。
- 2地號必須以一宗基地之建築物規劃,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停車出入口:入口設東門路,出口設城峰路且距翠華路601巷至少10公尺。
- 東門路側有三個數字:土管規定至少5m、須知1.5.6本案加嚴至少20m、設計需求說明書『建議』退縮30M(說明書寫明為法定退縮以外的建議);須知又規定2-9地號建築設計依說明書辦理,需確認以何者為準。說明書另建議翠華路側15M、翠華路601巷20M。
- 說明書耐震用途係數I=1.25;抗浮安全係數施工階段至少1.03、完工後至少1.07,必要時設抗浮基樁。
MARKET
周邊新成屋行情摘要
果貿生活圈(左營區,近鄰地區)近 12 個月新成屋(0–5 年)中位 37.1 萬/坪(57 件);3 年內 38.2 萬/坪(38 件,P20–P80 36.2–39.9)。價格日期 2026-10-11,成交 2025-10-11 至 2026-08-15,單價皆已扣車位。
| 口徑 | 件數 | 建案數 | 中位(萬/坪) | P20–P80 | 說明 |
|---|---|---|---|---|---|
| 新成屋 0–5 年(儀表板口徑) | 57 | 4 | 37.1 | 33.4–39.6 | 行情分析頁顯示的數字 |
| 新成屋 3 年內(本案主軌) | 38 | 2 | 38.2 | 36.2–39.9 | 契約附件比準戶原則:新成屋屋齡以三年內為原則 |
| 新成屋 3–5 年 | 19 | 2 | 33.0 | 30.6–35.5 | 三年內已足量,這一列僅作屋齡梯度對照 |
| 預售屋 | 0 | — | — | — | 果貿生活圈近 12 個月無預售成交 |
| 屋齡(住宅大樓) | 件數 | 建案數 | 中位(萬/坪) | P20–P80 | 說明 |
|---|---|---|---|---|---|
| 3 年內 | 38 | 2 | 38.2 | 36.2–39.9 | 新成屋 |
| 3–5 年 | 19 | 2 | 33.0 | 30.6–35.5 | 新成屋 |
| 5–15 年 | 25 | 3 | 29.3 | 26.8–30.2 | 中古大樓;建案數為社區名計 |
| 15–30 年 | 44 | 8 | 23.1 | 16.9–27.0 | 中古大樓;建案數為社區名計 |
| 範圍 | 地區層級 | 預售屋(萬/坪) | 老公寓(萬/坪) |
|---|---|---|---|
| 左營區(行政區) | 上一層參考 | 81 件/11 案,中位 38.3(P20–P80 33.5–43.9) | 18 件,中位 14.3(P20–P80 12.5–20.3) |
| 果貿生活圈 | 近鄰地區(本圈) | 0 件/0 案 | 1 件,中位 12.2(P20–P80 —);樣本不足 |
| 生態園區生活圈 | 類似地區,須調整 | 29 件/3 案,中位 40.6(P20–P80 37.7–52.4) | 4 件,中位 16.2(P20–P80 13.9–19.4);樣本不足 |
| 左營高鐵特區 | 類似地區,須調整 | 23 件/2 案,中位 43.6(P20–P80 34.0–44.1) | 0 件 |
| 蓮池潭生活圈 | 類似地區,須調整 | 25 件/2 案,中位 33.5(P20–P80 31.5–35.5) | 8 件,中位 12.8(P20–P80 11.5–13.7);樣本不足 |
| 巨蛋生活圈 | 類似地區,須調整 | 0 件/0 案 | 2 件,中位 21.9(P20–P80 21.2–22.7);樣本不足 |
| 瑞豐夜市生活圈(鼓山區) | 類似地區,須調整 | 4 件/1 案,中位 66.4(P20–P80 66.2–66.7);樣本不足 | 18 件,中位 17.1(P20–P80 13.5–21.2) |
果貿生活圈近 12 個月沒有預售成交、老公寓只有 1 件,不能憑空補數字。上表列出上一層(左營區)與相鄰圈的數字當參考,屬類似地區,須做區域因素調整,調整率由估價師逐案判斷,這裡不預設可比。契約第 4.4.5 條允許實施者取得建造執照後預售,2 地號分回房地推出時預期以預售價為主(宇豐判讀)。
- 單一建案集中:NeXT21 一案占 34 件(59.6%),中位 37.8;扣除該案後其餘 23 件中位 33.4(P20–P80 31.0–38.0)。果貿圈中位在很大程度上是這一案的售價,不宜直接當成生活圈行情。
- 建案數:3 年內的 38 件只來自 2 個建案。儀表板顯示的「29 棟」是以門牌計,不是建案數。
- 屋齡價格梯度:3 年內 → 3–5 年 → 5–15 年 → 15–30 年的中位逐級下降,新成屋沒有低於中古大樓。
- 區間跨度:3 年內 P20–P80 跨度 10.2%,住宅主帶內部要求為 10% 以內;是否達標見儀表板。
- 相鄰生活圈:屬類似地區,須做區域因素調整,調整率由估價師逐案判斷;儀表板與成交案例清單列有各圈數字,本摘要不替你預設可比。
- 範圍限制:樣本已排除一樓、特殊交易與極端值,不是全部成交;儀表板的「區域因素」分頁只做果貿圈與相鄰 5 圈:使用分區、公共設施、交通運輸取自地籍分區與周邊設施資料;區域描述與地面層使用由 AI 搜尋公開資料撰寫,已逐句檢核來源,仍待估價師覆核;建物與開發動能因高雄沒有建造執照資料而未做。
CH 10
資格條件
單一公司,或2至3家組成合作聯盟(含領銜公司合計不得超過3家)
| 條件 | 單一申請人 | 聯盟領銜 | 聯盟成員 | 聯盟總和 |
|---|---|---|---|---|
| 資本額(億) | 9 | 4.5 | — | 9 |
| 樓地板實績(㎡) | 50,000 | — | — | 50,000 |
負債比 ≤ 80%・實績類別 住宅、商業使用(辦公大樓、旅館、百貨商場、餐飲設施)或符合本基地都計允許使用之建築開發實績(公告日前 10 年內)
單一公司實收資本額9億元;聯盟領銜4.5億元且成員合計9億元;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負債比80%以下;10年內單案實績不低於50,000㎡、累計不低於150,000㎡。
- 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2至3家公司組成合作聯盟(含領銜)。 §5.1.1
- 實收資本額:單一公司達9億元。 §5.3.1.1.1
- 合作聯盟:領銜公司達4.5億元,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總和不低於9億元。 §5.3.1.1.2
- 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總負債不超過資產總額80%;近3年無退票;近3年(二補修正)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重大喪失債信。
- 10年內單一個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50,000㎡,累計不低於150,000㎡;聯盟得合併計算。 §5.4.1
- 協力廠商不得為本案先期規劃委託廠商;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 資本額與實績門檻都高;須知未列流動比率。得標後須成立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不低於9億元;單一公司申請人須於取得使照前持有專案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50%,合作聯盟則領銜公司持股不低於30%、各成員合計超過50%。 §7.3.1
- 宇豐為估價顧問,非投標申請人;投標人資格請由國揚自行對照。
CH 11
評選方式 + 共負比試算機
方式:序位法(準用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各委員依總分排序,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共負比上限 67.64%
評分配置
| 類別 | 配分 | 評分重點 |
|---|---|---|
| 整體開發構想 | 25 | 建築興建、交通景觀、防災、綠建築與智慧建築 |
| 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 | 20 | 興建時程管理、施工品質管理、設施管理維護(含保固) |
| 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 | 10 | 財務與資金籌措、風險控管(含資金信託)、效益評估 |
| 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 | 10 | 團隊組織與經驗實績 |
|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 | 20 | 依承諾書所載比率,按級距表計分(65.14%以下滿分) |
| 權利金承諾 | 10 | 依承諾書所載金額,按級距表計分(25.20億元以上滿分) |
| 簡報與答詢 | 5 | 簡報與評選委員答詢合計5分(簡報逾時10分鐘以上視為放棄,以0分計) |
共負比得分矩陣
| 共負比 (%) | 得分 | 狀態 |
|---|---|---|
| 64.1% | 20.0 / 20 | 滿分區 |
| 64.6% | 20.0 / 20 | 滿分區 |
| 65.1% | 20.0 / 20 | 滿分區 |
| 65.6% | 19.0 / 20 | 線性扣分 |
| 66.1% | 18.0 / 20 | 線性扣分 |
| 66.6% | 17.0 / 20 | 線性扣分 |
| 67.1% | 16.0 / 20 | 線性扣分 |
| 67.6% | 15.0 / 20 | 線性扣分 |
| 68.1% | 出局 | 超過上限 |
公式:級距制(須知附件4審查表):共負比承諾值R1高於67.64%不合格;高於67.39%至67.64%(含)得15分,之後每低0.25個百分點加0.5分,65.14%(含)以下得滿分20分。
序位法,總分100:整體開發構想25、事業執行計畫20、權變及財務計畫10、團隊及實績10、共負比承諾20、權利金承諾10、簡報答詢5。價格類分數共30分。
- 共負比承諾R1高於67.64%視同資格不符,不得進行綜合評選簡報。 §5.5.16.2
- 共負比得分採級距表(須知附件4):高於67.39%至67.64%(含)得15分,每低0.25個百分點加0.5分,65.14%(含)以下得滿分20分。
- 權利金承諾R2低於20.20億元不合格;20.20至20.70億元得5分,每增加0.5億元加0.5分,25.20億元以上得滿分10分。
- 出席評選委員平均評分75分以上才可能入選;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同分依序比共負比分數、權利金分數、序位1數量、主席抽籤。
- 簡報不得超過20分鐘,答詢20分鐘;合格申請人達3家以上時各改15分鐘(附件4兩處寫法並存);簡報內容不得超出建議書所述範圍。
- 評選會委員15人,開會需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5人出席。
- 共負比的加分區間只有65.14%至67.64%(2.5個百分點),由15分升到20分,共5分;權利金的加分區間為20.20億至25.20億元,由5分升到10分,共5分,每多承諾1億元多1分。
- 兩份承諾書於簡報前由工作小組開啟,資格審查階段不拆封。建議書與承諾書不一致時,以承諾書為準。
- 價格分只占30分,其餘70分看規劃與計畫書品質;序位法下,名次比分差重要。
- 同分第一順位看共負比分數,所以共負比分數與權利金分數的取捨,要用同一份財務模型決定。
CH 12
時程規劃
| 事項 | 日期 |
|---|---|
| 公告日 | 115/6/1 |
| 疑義截止 | 115/7/1 |
| 主辦機關回覆截止 | 115/7/31 |
| 申請截止 | 115/12/10 |
| 資格審查 | 115/12/11 |
| 綜合評選 | 資格審查後另行函知 |
受理申請至115/12/10 17:00,資格審查115/12/11 14:00,評選會議另行函知。第一期4年、第二期8年(二補後)。
- 公告115/6/1;釋疑與現勘截止115/7/1,主辦回覆115/7/31;函購截止115/11/23(二補),現場購買與受理截止115/12/10。
- 簽約後120日內提事業與權變計畫草案,市府同意後90日內報核;計畫核定後90日內申請建造執照。
- 第一期:建照核發日起180日內申報開工,次日起4年內完成2-9地號會館並取得使照;使照後90日內通知驗收、18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
- 第二期:建造執照核發日次日起8年內完成2地號並取得使照(二補表格寫法;附件6仍寫申報開工日次日起,需釋疑)。
- 第二期完工期限自建造執照核發日次日起8年,再加上簽約後的送審與核定時間,整體期程很長;財務模型的資金成本與營造成本要分兩期各自計。
- 未依期限送審是契約重大違約事由,簽約後120日的送審時程要先排進備標計畫。
CH 13
費用結構
簽約前一次繳交專案管理費(2-9地號上限5,222萬元)與行政作業費(上限5,278萬元),皆得納入共同負擔;2-9地號開發成本上限31.46億元,逾越自負。
- 預算書(115.05.13,經宇豐核算加總一致):直接工程費2,034,496,000元;間接工程費559,883,036元;工程施工費合計2,594,379,036元;委託設計服務費84,988,284元;非發包工程費466,689,253元;總計3,146,056,573元。
- 預算書內含工程預備費303,649,483元、物價調整費108,438,194元、公共藝術費24,596,446元、委託專案管理費75,000,000元;預算書備註欄寫明由專案管理費52,220,000元加行政作業費22,780,000元組成,與須知3.4.5(2-9地號專管費5,222萬)、3.4.6(2-9地號行政作業費2,278萬)相同。
- 契約中沒有物價、利率、稅費調整專條;貸款利息與稅捐由實施者負擔。
- 31.46億元上限的數字等於預算書總計;預算書已列入專管與行政作業費,宇豐判讀上限含這兩項(須知3.4.4沒有明寫);施工期物價與地質變動造成的超支,要看預備費與物價調整費夠不夠,超過部分由實施者自負。
- 說明書第六章:在未變更功能與需求下,以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除逾越說明書範疇或機關書面通知之需求變更外,不得增加契約價金;預算書減少的項目其金額不給付;逾期違約金(懲罰性)上限為設計部分與施工部分契約價金總額各自的20%。
CH 14
保證金時程
| 項目 | 金額 | 繳交時點 |
|---|---|---|
| 申請保證金 | 8,500 萬 | 提送申請案件前或同時繳交,得轉為履約保證金一部 |
| 履約一期 | 35,000 萬 | 簽約日5日前繳交,可由申請保證金轉納一部;契約附件連帶保證書範本寫2.5億元,與契約13.1的3.5億元不一致,需釋疑 |
| 履約二期 | — | 本案只有單一筆履約保證金,無第二期 |
| 保固保證金 | 3% × 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共同負擔營建費用 | 接管日起7日內繳付;繳交日1年後無息退還50%,5年後退還餘款 |
申請保證金8,500萬元;履約保證金3.5億元(附件範本寫2.5億元,不一致);保固保證金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共同負擔營建費用之3%。
- 申請保證金新臺幣8,500萬元,提送申請案件前或同時繳交。 §5.6.1
-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3.5億元,簽約日5日前(不含簽約當日)繳交,得以申請保證金轉納一部。 §13.1
- 保固保證金:依核定權變計畫,甲方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乘以共同負擔營建費用之3%,接管日起7日內繳付;1年後退50%,5年後退餘款(契約附件保固契約範本)。
- 協議出資如獲同意:各期請款前須就該期市府實際出資金額提供同額擔保(銀行保證書效期至少2年,或定存單質權),持續到市府取得房地並完成找補。(附件7草案)
- 簽約前現金約4.55億元:履約3.5億+專管5,222萬+行政作業5,278萬;若申請保證金8,500萬轉納履約,實際另備現金可少8,500萬。協議出資成立時,附件7另有2地號專管費5,000萬(簽訂協議書前繳),未計入此數。
- 協議出資不是免費資金:每期要同額擔保,只是把現金支出換成保證額度與利息。
CH 15
點交與現況
| 拆遷補償對象 | 文件未見拆遷補償安置條款;基地100%市有、現況多為空地 |
文件未見拆遷補償安置條款;基地100%市有、現況多為空地,宇豐判讀無一般住戶拆遷安置議題;市府簽約後書面通知點交,土地依現況點交,點交後廢棄物與占用由實施者處理。
- 土地依現況點交,最遲於建造執照取得後申報開工前辦理;點交後管理維護、安全責任由實施者承擔。
- 點交後土地改良物或廢棄物由實施者清除、合法清運,費用自負;被占用由實施者排除。
- 範圍內地下管線遷移由實施者查證遷移,費用自負;現況有公有收費停車場(40席)。
- 契約3.5.5:發現文化資產遺留時,維護保存計畫的衍生費用由實施者負擔、得列入共同負擔;但工期展延沒有遺構專條(可能適用3.4.4.2展延,原文未直接寫)。契約全文沒有土壤與地下水污染責任條款,只有『不得以可預料或不可預料之情事向甲方索賠』(4.4.6);這兩件要靠自己的盡職調查與釋疑補。
CH 16
補充公告變更考古
招商文件未載前次招商,以下為兩次補充公告的變更
| 項目 | 調整方向 | 原因 |
|---|---|---|
| 協議出資(新增) | 新增 | 市府出資上限31.46億元,以集中選配2地號更新後房地為原則;理由:全額籌資並支付權利金增加廠商財務壓力、降低投標意願 |
| 權利金 | 調整 | 改為保證最低20.20億元,超過部分以分回房地為原則;繳納由5期減為4期,刪除簽約後30日內1億元 |
| 第一期開工與完工 | 調整 | 建照核發後申報開工由30日改為180日;完工由開工次日起3年改為4年(對應行政院核定園區公建計畫期程) |
| 第二期完工 | 放寬 | 由7年放寬為8年,理由是未來5至10年本市民間與公辦都更案完工後市場去化壓力大 |
| 財務資格 | 調整 | 財報期間改為申請截止前連續12個月即可;近3年(原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重大喪失債信 |
| 2地號量體規定(一補) | 調整(刪除) | 刪除十字軸線、四大區塊、分區高度管制;改回歸古蹟保存計畫與細部計畫,臨東門路與城峰路建築採漸退式量體,第一排塔樓自裙樓外緣退縮至少8公尺 |
| 開發建議書補件 | 調整 | 25份及光碟1份不得補正,惟份數不足或光碟無法讀取時得補件 |
文件未載前次招商。兩次補充公告共修正申請須知與契約條文:一補刪除2地號部分量體規定;二補新增協議出資、調整權利金與工期、延長受理期限。
- 【新增】協議出資:市府出資上限31.46億元,以集中選配2地號更新後房地為原則。
- 【調整】權利金改為保證最低20.20億元,超過部分以分回房地為原則;繳納5期改4期,刪除簽約後1億元。
- 【調整】第一期開工30日改180日、完工3年改4年;第二期完工原文寫放寬為8年(原7年)。
- 【延期】受理截止9/30改12/10;資格審查改12/11 14:00;函購截止改11/23。
- 【調整】財報期間與近3年無不良授信等文字修正;承諾書下限20.20億元寫入承諾書。
- 【一補】2地號刪除十字軸線、四大區塊與分區高度管制,保留漸退式量體與塔樓退縮8公尺。
- 文件內仍有未同步之處:附件6開工仍寫30日、第二期完工起算點兩種寫法、專管費兩種數字;投標文件須以補充公告後版本為準,並預先書面釋疑。
- 本頁的原文對照頁(docs.html)是115.05.29原版,補充公告修正以本章與補充公告原文為準。
CH 19
風險與機會評估
SWOT 結構:內部 S/W、外部 O/T。
- 土地100%市有、現況多為空地,沒有私地主同意比例與拆遷安置問題。
- 第二次補充公告調整:第一期開工30日改180日、完工3年改4年;第二期完工7年改8年;權利金刪除簽約後1億元一期。
- 新增協議出資(市府出資上限31.46億元)可減輕前期資金壓力,但須市府同意,且每期須提供同額擔保。
- 第一次補充公告刪除2地號的十字軸線、四大區塊與分區高度管制,改回歸古蹟保存計畫與細部計畫(宇豐判讀為設計彈性增加)。
- 受理截止由9/30延至12/10,多出71天備標時間。
- 資格門檻高:單一公司實收資本額9億元;單案實績不得低於50,000㎡、累計不得低於150,000㎡。
- 簽約前現金:履約保證金3.5億元+專案管理費5,222萬+行政作業費5,278萬,合計約4.55億元(申請保證金8,500萬可轉納履約一部)。
- 2-9地號公建開發成本上限31.46億元,逾越自負且不得納入共同負擔;說明書寫明在未變更功能與需求下以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不得增加。
- 地質報告前提與說明書不符:報告寫運動中心、無地下室開挖、無規劃擋土;說明書要求地下二層與連續壁。設計地震下評估為嚴重液化,報告沒有樁基與抗浮分析。
- 共負比競爭空間窄:65.14%至67.64%共2.5個百分點,只對應5分。
- 宇豐判讀:市有地無整合風險,時程可控性高於私地主整合案。
- 宇豐判讀:協議出資(須市府同意)與保證最低權利金,讓資金安排有彈性。
- 協議出資須市府同意;附件7草案的出資總額未填,自有資金與融資比例也沒有數值;不獲准時需全額自籌。
- 權利金保證最低20.20億元與超過部分分回房地如何定價、選配,4期繳納比例如何套用,文件未寫。
- 地質:報告前提(運動中心、無地下室、無規劃擋土)與說明書不符,設計地震下評估為嚴重液化,且報告沒有抗浮與樁基分析;是否因此超出公建31.46億元上限為宇豐推論,須補充評估。
- 第二期完工起算點兩種寫法(建照核發次日/申報開工次日),附件6開工仍寫30日。
- 履約保證金3.5億元或2.5億元,文件自相矛盾。
- 專案管理費:2-9地號5,222萬(須知)與2地號5,000萬(附件7)是否兩筆都要繳。
投標前必查事項
- 兩個情境各跑一次財務模型:有協議出資/無協議出資(是否獲准未定)。
- 權利金承諾值與共負比承諾值聯合試算:價格分共30分(共負20+權利金10),共負比每降0.25個百分點加0.5分,權利金每增加0.5億元加0.5分。
- 發函釋疑或確認:履約保證金金額、第二期完工起算點、附件6開工30日與180日、專案管理費2筆是否疊加、超過20.20億元部分的分回房地定價、2-9地號智慧建築等級(須知合格級/說明書銅級)、東門路側退縮以何者為準。
- 公建31.46億元成本上限檢核:預算書總計3,146,056,573元(含工程預備費3.04億、物價調整費1.08億),逾越部分實施者自負。
- 地質補充評估:報告前提(運動中心、無地下室)與地下二層、連續壁、抗浮不符;說明書本來就要求廠商視需要補充地質鑽探,費用含在設計費內(預算書列1,200,000元)。須補充分析並估算成本。
- 文件一致性檢核(公辦都更評選提問議題地圖:5場評選中3場被委員抓到數字不一致,非本案文件):戶數、車位、工期、面積表在計畫書、簡報、財務表三處同一口徑。
- 同客戶前例:國揚(欣揚國際)左營科技之心案(高雄市政府主辦,評選日期約113年3月,待核對)的現場Q&A題目中,出現過承諾較低共負比吸收哪些費用、同時取得其他大型基地資金能否支應、超出建議書範圍的承諾是否不得納入評決(來源:公辦都更公開評選委員意見證據彙編第四節;只有題目,委員未記名)。
- 估價者安排:契約規定3家估價師事務所,至少1家為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領銜以對土地所有權人最有利者。
CH 21
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簡介
成立 2015 年・專業 · 誠信 · 公正 · 客觀
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成立於民國 104 年 5 月,由胡毓忠所長與陳志豪副所長共同領導,迄今持續深耕不動產估價專業領域,現由四位合夥估價師共同執業,建立完整且穩定之專業服務體系。本所長期承辦公私部門各類須經審議程序之估價案件,服務範圍涵蓋公辦及民辦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容積代金、協議價購、公有不動產標租標售、法院爭訟與瑕疵不動產估價。相較一般估價服務,本所深耕都更審議流程、權利價值分配實務、居民溝通協調與制度研究,能將市場價格判讀、法令規範與審查需求整合為可被機關、權利人及專業審議檢驗之估價成果。
主持人與專案估價師
胡毓忠估價師具逾二十年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長期承辦政府部門各類須經審議程序之估價案件,涵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非事業用及非公用不動產、容積代金、協議價購與礦權價值等評估。其現任臺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審議小組委員,並任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副理事長,熟稔審議機制運作、估價合理性檢核與機關審查重點,能統籌專案策略並支援公聽會、審議會之專業說明。
- 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 臺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審議小組委員
- 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副理事長
-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估價講師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教育訓練講師(107 年起)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及審議配合
- 非事業用、非公用不動產估價及審議
- 容積代金、協議價購、礦權價值評估
- 財務報導公允價值評估
- 政府部門審議案件估價合理性檢核
- 民國 109 年榮獲臺北市第九屆不動產優良估價師
- 現任臺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審議小組委員,熟悉審議流程、估價合理性檢核及機關審查重點
- 擔任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副理事長,參與估價制度與同業專業發展
- 長期承辦政府機關須經審議程序之估價案件,累積審議意見回應與專業說明經驗
陳志豪估價師現任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副所長,臺北市執業逾十年,具地政與法律雙學位背景,專長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權利價值分配爭議及瑕疵不動產估價。其主筆全聯會第九號公報、第三號及第五號估價作業通則,並參與台北市公會瑕疵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範本建立;近十年依該等規範執行之瑕疵鑑定案件法院採信率達 96%。於本類公辦都更案件中,能結合法理基礎、市場判讀與審議資料編製經驗,支援高爭議標的之專業說明。
-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碩士論文《瑕疵不動產價值減損之評估》
-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學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律組學士(雙主修)
- 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副所長(109 年至今)
- 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研究發展委員會副主委
- 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研究發展委員會副主委
- 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專案工作委員會副主委、理事、監事
-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講師(108 年至今)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與權利價值分配爭議釐清
- 瑕疵不動產估價,包含海砂屋、結構傾斜、滲漏水及污名價值減損
- 法院爭訟案件不動產價值評估
- 基準地查估及地價人員教育訓練
- 不動產謄本 AI 辨識與估價作業數位轉型
- 主筆全聯會第九號公報及第三、第五號估價作業通則,並主筆台北市公會瑕疵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範本等 6 件公報通則
- 近十年依公報與通則執行之瑕疵鑑定案件,139 件判決中 133 件獲法院採信,採信率達 96%
- 連續 8 年於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授課,累計逾 480 小時、培育 300+ 位學員
- 創立「估價白話文」YouTube/Podcast 頻道,累計觀看逾 17 萬次
- 與方睿科技合作開發不動產謄本 AI 辨識系統,已正式上線營運
服務範圍與專業資格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公辦、民辦、自主更新、危老重建)
- 權利價值分配分析、更新前後不動產價值評估及審議資料編製
- 容積移轉合理市場價格評估、容積代金估價及協助檢核
- 土地合建分配比例分析、聯合開發估價及備標前期評估
- 非事業用及非公用不動產估價、公有不動產標租標售、國有不動產估價
- 市價徵收協議價購價格評估、地上物查估、公營住宅市場租金評估
- 法院爭訟、瑕疵不動產及特殊權利關係估價
- 不動產謄本 AI 辨識與估價資料建置作業支援
- 所長胡毓忠現任臺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審議小組委員
- 所長胡毓忠民國 109 年榮獲臺北市第九屆不動產優良估價師
- 所長胡毓忠現任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副理事長
- 副所長陳志豪現任全聯會研究發展委員會副主委
- 副所長陳志豪現任台北市公會研究發展委員會副主委、專案工作委員會副主委、理事、監事
- 副所長陳志豪具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仲裁人及企業與無形資產評價分析師(CVA)國際認證
- 團隊受託撰寫瑕疵不動產估價範本,並參與研擬估價作業通則及公報
- 團隊擔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地價人員教育訓練講師
代表案件
公辦都更
| 位置 |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 |
| 規模 | 35 筆土地 |
| 複雜度 | 信義區公辦都更案區位條件敏感,需配合公部門程序、評選與審議節點,並在高市場關注度下建立更新前後估價依據。 |
本所作為領銜估價團隊,負責整體估價作業整合、審議配合及跨單位協調。案件經驗可支援投標階段對公辦都更資格、費用與執行風險之判讀。
| 位置 | 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
| 規模 | 173 筆土地 |
| 複雜度 | 新北市規模最大、產權最複雜之公辦都更案,權利人眾多且權利價值協調難度高。 |
本所長期參與權利價值協調與分配作業,累積大型複雜產權整合之實戰經驗,能依審議程序與檢核重點建立估價邏輯,協助處理公辦都更案中高難度權利人爭議。
| 位置 | 臺北市中正區與萬華區交界 |
| 規模 | 8 筆土地 |
| 複雜度 | 南機場整宅屋齡高、結構老化,屬市府積極推動之公辦都更案件,居民溝通及更新前權利價值釐清要求高。 |
本所協助估價及高難度居民溝通,將更新前後價值、合法建物價值與權利分配邏輯轉化為可供審議及說明會使用之專業資料。
| 位置 | 臺南市北區東興段 |
| 規模 | 4 筆土地 |
| 複雜度 | 公辦都更案件需同時配合地方主管機關審議要求與區域市場判讀,並將權利價值分配成果轉化為可審查之權變資料。 |
本所以領銜估價角色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估價作業,支援審議資料與專業說明。案件已核定,作為本所跨縣市公辦都更審議配合能力之代表實績。
已領銜核定民辦
| 位置 |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一小段 |
| 規模 | 22 筆土地 |
| 複雜度 | 位處臺北市核心區,市場價格敏感度高,權利變換價值評估需兼顧個別條件差異、區位價格判讀及審議合理性。 |
本所以領銜估價角色統籌更新前後價值評估、審議資料編製與意見回應,協助案件通過核定。該案反映本所在高價值都市區段辦理民辦都更權變估價之執行與審議配合能力。
| 位置 | 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 |
| 規模 | 74 筆土地(原 54 筆) |
| 複雜度 | 土地筆數多且歷經範圍調整,權利變換估價需處理多筆土地條件差異、更新單元調整及審議過程中價格合理性說明。 |
本所以領銜估價角色辦理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相關價值評估,協助釐清多筆土地之權利價值分配基礎。展現本所處理多筆土地更新單元之估價整合能力。
| 位置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二小段 |
| 規模 | 5 筆土地 |
| 複雜度 | 南港區重點都更區段,建商需求明確、權利人協調具高度時效要求。 |
本所領銜辦理更新前後價值評估與權利變換計畫,協助業主完成事業計畫送審並通過核定,建立本所在南港區之執行實績。
| 位置 | 新竹市東區東明段 |
| 規模 | 9 筆土地(原 8 筆) |
| 複雜度 | 新竹科技園區周邊都更案件,需兼顧科技廊帶之區位溢價與權利變換審議合理性。 |
本所領銜辦理估價作業,整合新竹市場行情與審議要求。案件已核定,作為本所跨北部都會區民辦都更領銜核定實績。
本案投標適合性
- 近十年都更權利變換估價案件累計 78 件,其中本所領銜 45 件、已核定 12 件,具備穩定案件量與審議通過實績。
- 公辦都更案經驗橫跨臺北、新北、新竹、桃園、臺南、高雄,能整合不同地方政府審議制度與在地市場行情判讀。
- 公部門合作涵蓋臺北市/新北市住都中心、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私部門合作橫跨遠雄、國揚、富邦、璞元等知名開發業者。
- 所長胡毓忠現任臺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審議小組委員,熟悉審議流程、估價合理性檢核與機關審查重點,能精準對應審查意見。
- 團隊具永和大陳社區、南機場整宅等高難度公辦都更溝通協調經驗,可處理權利人眾多、產權複雜及居民疑義密集之案件。
- 副所長陳志豪具地政與法律雙學位背景,能就土建持分不均、法定空地、瑕疵建物與權利價值爭議建立具法理基礎之估價說明。
- 本所熟悉海砂屋、結構傾斜、滲漏水等瑕疵不動產價值減損評估,並能將瑕疵專業轉化為都更權變估價與溝通資料。
- 團隊長期承辦政府機關需審議案件,具審議資料編製、公聽會及審議會專業說明、審查意見回應與核定後修正經驗。
- 結合不動產謄本 AI 辨識與估價資料建置能力,可提升大規模土地及建物清冊處理效率,降低手動資料錯誤風險。
地址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8 號 10 樓 · 電話 02-25232553 · Email ernezt.chen@gmail.com
投標人資格門檻檢核
| 條件 | 狀態 |
|---|---|
| 實收資本額:單一公司≥9億;聯盟領銜≥4.5億且成員合計≥9億 | 投標人須符合 |
| 淨值≥實收資本額、總負債≤資產80%、近3年無退票與重大喪失債信 | 投標人須符合 |
| 10年內單案≥50,000㎡且累計≥150,000㎡(聯盟得合併) | 投標人須符合 |
| 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不低於9億,取得使照前原申請人持股超過50% | 得標後須符合 |